1、调解室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根本原那么; 2、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3、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 4、调解前应当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 5、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 7、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8、调解纠纷一
2、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9、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卷宗。 二、人民调解庭纪律 1、调解参与人应当衣着整齐,举止文明; 2、调解参与人进入调解庭,不得喧哗、吵闹。在调解主持人许可下进行发言、陈述和辩论; 3、公开调解的案件,旁听公民不得大声喧哗,寻衅滋事,扰乱调解庭秩序; 4、对不遵守调解庭纪律的调解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调解主持人应及时制止并给予批语教育; 5、对哄闹、冲击调解庭,造成财产损失的,除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分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6、侮辱、诽谤、威胁、殴打调解人员或调解参与人,扰乱调解秩序情切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或处以罚款;
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分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第二篇:人民调解室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室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标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建设,提高人民调解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开展,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条所称的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工作室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社会公德,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商的方法,在当事
4、人双方自愿平等和互相谅解的根底上,解决交通事故损害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 (二)按照“合法合理原那么、平等自愿原那么、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原那么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条、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人员由城关镇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组成负责开展工作。 第五条、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交通事故损害纠纷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调解交通事故损害纠纷,防止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交通法规,尊守社会秩序
5、。 第七条、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责任认定后,对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在2023日内向人民调解室申请调解。 第八条、对当事人各方共同提出申请的案件,办案民警填写移交表格将案件移交调解员,并向调解员详细介绍案情。 第九条、人民调解室确认受理后制作调解受理登记表,并在五日内由人民调解员组织当事方进行调解。 第十条、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加盖“调解工作室印章后送达当事方。未能达成协议的,那么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各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附:调解流程 当事人申请登记受理回访调查归档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 第三篇:人民调解室制度人民调解
6、室工作制度 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根本原那么; 2、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3、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 4、调解前应当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 5、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 7、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8、调解纠纷一
7、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9、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卷宗。 二、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分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第四篇:调解室管理制度范文调解室管理制度 一、调解参与人应当衣着整齐,举止文明。 二、未经调解员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三、保持调解室整洁,讲究卫生,不准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果壳。 四、调解参与人应当遵守调解室纪律,维护调解室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调解员许可。 五、对不遵守调解室纪律的调解参与人,调解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直至勒
8、令退出调解室。 六、调解结束后,无关人员不得滞留调解室,阻碍调解室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篇:法院调解室工作制度法院调解室工作制度 一、接待受理登记制度。调解员应及时接待来访、来电群众,做到有访、有电必接,对接待情况要进行客观、真实、详尽的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根本情况,具体纠纷事由、调解请求、登记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对不属于调解室调解范围的纠纷,调解员应告知原委,并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二、工作例会制度。每月一次参加街道调委会(司法所)组织召开的调解工作例会,学习有关
9、法律法规和人民调解业务知识以及上级相关文件、会议精神,交流调解工作情况、经验、存在问题,分析探讨重大疑难复杂纠纷个案,研究落实预防措施方法,进一步提高调解业务工作能力水平。 三、统计上报制度。统计工作由专人负责,对受理调处的纠纷,要每月进行汇总统计。一式三份,一份报街道调委会,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留底。 四、重大疑难纠纷快报制度。对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纠纷;影响社会稳定,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激化为刑事案件的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矛盾纠纷;自杀事件等,调解室应于事发24小时以内或接报后24小时内分头向派出所、司法所报告。 纠纷快报实行一
10、事一报,对突发的、一时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可先行 报告,事后再用书面材料补报。 五、回访制度。对已调结的矛盾纠纷,调解员应于调结后一周内回访当事人,了解掌握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并注意发现、纠正调解工作中的错误,改进工作,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以稳固调解的成果,防止纠纷反复。发现矛盾纠纷重新激化或有重新激化可能的,应采取措施予以处置。每次回访必须有详细的纪录并存档。 六、矛盾纠纷预防预警制度。对受理调处的矛盾纠纷进行疏理分析,注意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做好事前预防工作。对社会热点问题或敏感时期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隐患,应及时向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提出预防预警报告,最大限度地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七、文书档案管理制度。设立保管人员,做好调解文书审查、装订工作和台帐登记管理工作。调解文书档案要求一事一卷,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放入专用档案柜。当年的调解卷宗和台帐、登记簿等材料由调解室负责保管,上年的调解卷宗和台帐、登记簿等材料由调解室移交司法所统一保管。 八、岗位责任制度。上班时间,调解室调解员必须在岗在位,不得随意离开岗位。当天发生的矛盾纠纷能当天解决的必须当天解决;不能当天解决的,必须尽快解决,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时间。重特大矛盾纠纷必须在一天内上报派出所和司法所。对调解员的月、季、年度考核分别由派出所和司法所进行。 二一年元月 第8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