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海无涯建筑工程平安消费动态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平安消费的监视治理,促进平安消费责任制的落实,按照国务院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平安消费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平安消费动态治理,是指县级以上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平安监视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工程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工程经理、专职平安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履行平安消费责任情况以扣分的方式进展动态监视检查,并按照全省联网年度累计扣分情况,依法进展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
2、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平安消费监视检查和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 上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平安消费年度扣分执行情况进展监视检查。 第二章企业量化扣分 第五条 对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工程中的平安消费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六条 施工企业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未完善平安消费责任制度的; (二)未完善平安消费教育培训制度的; (三)未设立平安消费治理机构和未按规定装备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的; (四)将单列的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五)发生严峻平安事故未按规
3、定上报的; (六)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无平安消费许可证擅自施工作业;或把整体工程或主体工程转包;或将专业工程不依法分包的; (七)对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施行的; (八)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组织专家进展论证、审查的; (九)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拆装施工起重设备的; (十)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装备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 第七条 施工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未制定健全的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施工总承包
4、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平安消费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 (三)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符合标准的平安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四)施工现场未采取平安保护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平安的; (五)施工起重设备由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企业安装或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 (六)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在使用前,施工企业未组织分包、出租、安装单位共同验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展验收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通过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未获得资历证书即上岗作业的(按每人次计); (八)对所承建的建
5、筑工程未进展定期和专项平安检查,或检查流于方式,检查记录故弄玄虚的; (九)工程工程未按规定办理意外损害保险的。 第八条 施工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平安间隔;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平安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二)未按规定在现场设置明显平安警示标志的; (三)平安防护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治理,或未施行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的档案治理制度的; (四)未按规定编制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或未在施工现场公示
6、严峻危险源,并落实专人治理的; (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的; (六)施工现场临时停顿施工,未做好现场平安防护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平安治理材料统一用表的。 第九条 施工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平安防护器具和平安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计); (二)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在验收合格30日内未向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十条 监理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监理合同未明确平安消费监理责任条款的; (二)施工现场未完善平安消费监理制度的; (三)对严峻危及工
7、程和人员平安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同时未通知建立单位和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平安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展审查的。 第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 对检查觉察存在的平安隐患没有在24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的; (二)对其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或者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未对施工现场进展定期和专项平安检查,或未做好平安检查记录的。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有关规定对单列的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展监视的; (二)施工企
8、业因施工平安缘故被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催促其落实整改并反响整改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平安治理材料统一用表。 第三章 人员量化扣分 第十三条 对工程经理、专职平安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10分、5分、3分、1分。 第十四条 工程经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所治理的工程工程在省级及以上平安消费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发生严峻平安事故隐瞒不报的; (三)拒不接受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停工整改决定并强行施工的; (四)未获得平安消费考核合格证书的。 第十五条 工
9、程经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所治理的工程工程在市、县(区)平安消费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所治理的工程工程,因施工平安征询题被安监站责令临时停顿施工的; (三)所治理的工程工程,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按照建筑施工平安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 (四)未按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项); (五)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六)工程内容有严峻变更而相关的平安施工技术方案或平安措施未作相应修正; (七)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机械设备、平安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的。 第十六条 工程经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分: (一)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
10、进展平安技术交底工作的; (二)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平安间隔;或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平安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未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三)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使用施工平安措施费用的; (五)没有落实监理单位作出的平安整改要求的; (六)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治理的; (七)未按照不同施工阶段和四周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平安施工措施的; (八)施工现场临时停顿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平安防护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平安治理材料统一用表的。 第十七条 工程经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分: (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擅自离开现场而没有指定有相应资历的人员临时代其治理施工现场的; (二)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平安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未落施行工平安消费责任制的; (四)未落施行工平安操作规程的; (五)未落施行工现场消防平安责任制的; (六)未落实平安检查制度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按每人次计); (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平安警示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