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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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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标准行政复议工作,保障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机关办公室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以下行政行为不服向本局申请复议的,办公室应当受理: (一)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等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 (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 (三)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四)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

2、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四条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登记收到时间及申请人的情况。对不予受理的,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填写不予受理审批表,拟制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公章向申请人发出。对应当受理的,在收到申请书后三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应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批示。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条办公室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自 收到申请书副本或

3、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2023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第六条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将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入卷。申请人、第三人请求查阅上述材料,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允许,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七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应当将这一规定呈报局领导。本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机关文件送达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八条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

4、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申请人提出申请或法制工作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应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也可以进行勘验和技术鉴定。 第九条申请人对行政处分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时要求听证的,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可以组织听证。重大、复杂案件,经主管局领导决定,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条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应提出具体意见,填写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主管局长审批或局领导集体讨论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一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应当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

5、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在依法决定撤销或变更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报局长批准,在一个月的时限内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第十五条应当及时依法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第十六条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人员应当将行政复议案件的材料立卷归档,实行一案一卷。 第二篇:市水务局行政复议制度市水务局行政复

6、议制度 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水行政行为,标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程序,明确办案人员岗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XX省行政复议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系统内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市水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水务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市水务局是本系统行政复议机关,局水政法规处负责办理行政复议的具体事项。 第四条水政法规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

7、)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第五条水政法规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那么,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 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水政法规处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复议案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受案条件,对表述不清或提供行政处分决定书字迹不清等应进行核实。 (一)对不符合复议申请条件,建议不予立案的,报主管局长审批,并在5日内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以书面形式在5日内送达申请人; (二)对不属于本复议机关受理的,应在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

8、,7日内转送有关的复议机关;对当即可以确定不属于本复议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三)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报主管局长审批,及时立案。 行政复议申请人如无书写能力,办案人员应当当场制作笔录,记录申请人的根本情况、行政复议的要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及联系 等。 对有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复议的,办案人员应审核其委托书和委托事项,如手续不健全,应告知其补全。 第七条案件受理后,办案人员应在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有第三人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在收到案卷后7日内通知 第三人参加复议。如第三人有复议要求或提出相关材料的,办案人员应告知其在7日内提交。

9、 第八条被申请人应自接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2023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辩论书,一并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办案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原那么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条水政法规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办理复议案件时,不得少于二人; (二)申请人对认定事实有异议的,应当面复核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并对原卷证据进行质证; (三)对证据复核,应围绕争议焦点重点审查证据来源,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及其可靠程度; (四)对复议申请人提出与案件有关的复议要求,办案人员应逐项进行核实并

10、做出答复,对提出与案件有关的反证,应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复议期间,申请人或第三人提出查阅被申请人提出书面辩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办案人员应及时做出安排。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 的,办案人员应责成申请人写出撤回申请书,并制作笔录,填写行政复议终止审批表,报主管局长审批。并在7日内开具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十三条办案人员接到被申请人的辩论后应于30日内对案件办理完结,如案件复杂或复核量大,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 第十四条办理完结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填写行政复议结案审批表报主管局长审批。 第十五条水政法规处对无异议的案

11、件,应及时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及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 第十六条当事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那么由办案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即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由办案人员写出行政复议案件结案报告。并对案件卷宗归档。 第十八条重大、疑难、案性复杂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市水务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按多数人意见作出。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行政复议工作制度1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一、接待登记制度。对申请行政复议人员,由法制办指定人员接待,邮寄,电子邮件、 等形式的申请要

12、及时接收,口头申请的要及时作好笔录,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必须进行登记,详细填写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并认真审查行政复议受案条件。 二、受理立案制度。案件承办人应依照行政复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在收到申请的5日内下发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对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经法制办主任审查后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经法制办主任审批后,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调查取证制度。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原那么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办案人员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13、承办人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说明身份,要在证人证言及收集的其它相关材料上签名或盖章。 四、审理制度。 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因同一或同类性质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的行政复议要求,可以合并审理。 2、行政复议期间,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的,由承办人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报法制办主任审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后,分别送达有关当事人。 3、在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填写“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后,经说明理由,报法制办主任审定。同意撤回申请的,终止对该案的审理。 五、听证质证制度。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14、,按照规定以及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听证会,由2至3名行政复议人员作为听证人员,对有关证据、依据进行核查、质证,听取相关各方意见,并制作听证笔录,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笔录可作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证据之一。 六、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对于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抵触情绪严重的行政复议案件,在不违反法律原那么的前提下,建议争议双方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经审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终止案件审理。 七、行政复议决定审签制度。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县法制办主任审核后,呈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 八、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制度。县政府XX

15、县区政府法制办需要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除当事人自行领取外,可以邮寄送达或委托当事人所在单位代为送达,并要求其所在单位在送达后将送达回证及时返回复议机构附卷。上述方式不能送达的,公告送达。 九、复议案卷归档制度。承办人对自己承办的案件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丧失。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案卷承办人应当在一个月内整理存档案卷材料,年底按一案一卷的原那么和行政复议案件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装订归档。 第四篇:市环境行政复议制度 (一)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以下环境保护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复议: 1、对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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