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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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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标准 目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二章执勤执法用语 第三章执勤执法行为举止 第四章着装和装备配备 第五章通行秩序管理 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查处轻微违法行为 第三节现场处分和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章实施交通管制 第八章执行交通警卫任务 第九章接受群众求助 第十章执勤执法平安防护 第十一章执法监督与考核评价 第十二章附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平安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纠正和处理道路

2、交通平安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等任务,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坚持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分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平安法、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平安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五条交通协管员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违法行为; (二)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三)进行交通平安宣传; (四)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 (五)接

3、受群众求助。 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二章执勤执法用语 第六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接受群众求助时应当尊重当事人,使用文明、礼貌、标准的语言,语气庄重、平和。对当事人不理解的,应当耐心解释,不得呵斥、挖苦当事人。 第七条检查涉嫌有违法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标准用语是: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 第八条纠正违法行为人(含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下同)的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警告、教育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标准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请遵守交通法

4、规。谢谢合作。 第九条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当场罚款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标准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依据道路交通平安法第xx条和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第xx条(或xx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你当场处以xx元的罚款。 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缴纳罚款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标准用语是:根据道路交通平安法第89条的规定,你拒绝接受罚款处分,可以扣留你的非机动车。 第十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给予当场罚款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标准用语是:你的(列举具体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依据道路交通平安法第xx条和道路交通平安法实施条例第xx条(

5、或xx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记xx分(或者扣留你的驾驶证/机动车)。 第十一条实施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前,告知违法行为人应享有的权利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标准用语是:你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要求违法行为人在行政处分决定书(或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标准用语是:请你认真阅读法律文书的这些内容,并在签名处签名。 第十三条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后,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标准用语是:请收好法律文书(和证件)。 对经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标准用语是:谢谢合作。 第十四条对于按规定应当向银行缴纳罚款的,机动车驾驶人提出当场缴纳罚款时,交通警察应当

6、使用的标准用语是:依据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当场收缴罚款。请到xxx银行缴纳罚款。 第十五条对于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标准用语是:依据法律规定,你拒绝签字或者拒收,法律文书同样生效并即为送达。 第十六条实施交通管制、执行交通警卫任务、维护交通事故现场交通秩序,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标准用语是:前方正在实行交通管制(有交通警卫任务或者发生了交通事故),请你绕行xxx道路(或者耐心等候)。 第十七条要求当事人将机动车停至路边接受处理时,交通警察应当使用的标准用语是:请将机动车停在(指出停车位置)接受处理。 第三章执勤执法行为举止 第十八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

7、勤执法应当标准行为举止,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第十九条站立时做到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双腿并拢、脚跟相靠,或者两腿分开与肩同宽,身体不得倚靠其他物体,不得摇摆晃动。 第二十条行走时双肩及背部要保持平稳,双臂自然摆动,不得背手、袖手、搭肩、插兜。 第二十一条敬礼时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手心向下,微向外张,手腕不得弯屈。礼毕后手臂迅速放回原位。 第二十二条交还被核查当事人的相关证件后时应当方便当事人接取。 第二十三条使用手势信号指挥疏导时应当动作标准,正确有力,节奏清楚。 手持指挥棒、示意牌等器具指挥疏导时,应当右手持器具,保持器具与右小臂

8、始终处于同一条直线。 第二十四条驾驶机动车巡逻间隙不得倚靠车身或者趴在摩托车把上休息。 第四章着装和装备配备 第二十五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 第二十六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发光指挥棒、警用文书包、对讲机或者移动通信工具等装备,可以选配警务通、录音录像执法装备等,必要时可以配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 第二十七条执勤警用汽车应当配备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者摄像机)、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等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拦车破胎器、酒精检测仪、

9、测速仪等装备。 第二十八条执勤警用摩托车应当配备制式头盔、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装备。 第二十九条执勤警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第三十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装备,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但应当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做到统一标准。 第五章通行秩序管理 第三十一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时,应当采取定点指挥疏导和巡逻管控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交通警察在指挥疏导交通时,应当注意观察道路的交通流量变化,指挥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有序通行。 在信号灯正常工作的路口,可以根据交通流量变化,合理使用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指挥机动车快速通过路口,提高通行效率,减少通行延误

10、。 在无信号灯或者信号灯不能正常工作的路口,交通警察应当使用手势信号指挥疏导,提高车辆、行人通过速度,减少交通冲突,防止发生交通拥堵。 第三十三条交通警察遇到交通堵塞应当立即指挥疏导;遇严重交通堵塞的,应当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查明原因,向上级报告。 接到疏导交通堵塞指令后,应当按照工作预案,选取分流点,并视情设置临时交通标志、提示牌等交通平安设施,指挥疏导车辆。 在疏导交通堵塞时,对违法行为人以提醒、教育为主,不处分轻微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交通警察在执勤时,应当定期检查道路及周边交通设施,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设施等是否完好,设置是否合理。发现异常,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无法当场

11、有效处理的,应领先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五条交通警察发现违反规定占道挖掘或者未经许可擅自在道路上从事非交通行为危及交通平安或者阻碍通行,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上级报告,积极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三十六条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时应当以巡逻为主,通过巡逻和技术监控,实现交通监控和违法信息收集。必要时可以在收费站、效劳区设置执勤点。 第三十七条交通警察发现高速公路交通堵塞,应当立即进行疏导,并查明原因,向上级报告或者通报相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造成交通堵塞,必须借用对向车道分流的,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在分流点安排交通警察指挥疏导。 第三十八条交通警察执勤时遇交通事

12、故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20234号)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违法行为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发现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纠正。无法当场纠正的,可以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交通警察纠正违法行为时,应中选择不阻碍道路通行和平安的地点进行。 第四十一条交通警察发现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指挥当事人立即停靠路边或者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平安的地方接受处理,指出其违法行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二条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以下程序执行:

13、 (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 (二)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靠边停车,可以视情要求机动车驾驶人熄灭发动机或者要求其下车; (三)告知机动车驾驶人出示相关证件; (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 (五)指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 (六)听取机动车驾驶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给予口头警告、制作简易程序处分决定书、违法处理通知书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节查处轻微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对道路交通平安

14、法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无记分的违法行为、未造成影响道路通行和平安的后果且违法行为人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对轻微违法行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根本领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四十五条交通警察在指挥交通、巡逻管控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在不具备违法车辆停车接受处理的条件或者交通堵塞时,可以通过手势、喊话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通过 短信、邮寄违法行为提示、通知车辆所属单位等方式,提醒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依照本标准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轻微违法行为的具体范围。 第三节现场处分和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分的,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简易程序处分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 制作简易程序处分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 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需要适用一般程序处分的,交通警察应当依照规定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机动车驾驶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 第五十条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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