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员工奖励制度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物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第三条 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工。第四条 董事会监察委员会和公司监察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第二节 奖励第六条 本公司设立好下奖励方法:1.大会表扬;2.奖金奖励;3.晋升提级。第七条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1.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3.完成
2、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6.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8.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突出;9.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10.坚持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任职期内取得中专以上文凭或获得其他专业证书;11.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董事会或总经理变为应当给予奖励的。员工有上述表现符合晋升制度规定的,给予晋升提级。第八条 奖励程序如下: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单位提名;2.监察委员会或监察部会同劳动人事部审核;3.董事会或总经理批准。其中,属董事会
3、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委员会审核,董事会批准;属总经理聘任的员工,其获奖由监察部审核,总经理批准。第三节 处罚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4.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5.工作不负责,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6
4、.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7.,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8.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9.、盗窃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10.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11.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绍费的;12.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股价稳定的;13.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规违法乱纪行为的;14.有其他违章违纪行为,董事会或总经理应予以处罚的。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十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
5、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1.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含5万元),责任人赔偿%-%;2.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由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总经理或董事会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第十一条 各企业领导发现本企业员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时,应立马向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报告;员工也可向上述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第十二条 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接到报告、检举、揭发,应即报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毕,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分人。第十三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
6、分和经济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第十四条 调查、审批员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员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1个月。第十五条 对员工进行处分,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档案。第十六条 处分决定不服的,允许按监察制度规定提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允许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第十七条 受处分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辞退、开除的除外)。第十八条 受处分的员工,能改正错误,积极工作,在1年内弥补经济损失或完成利润指标的,经所在单位提议或本人要求,监察部或监察委员会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