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宣传标语 工伤保险宣传材料 一、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包括职工因工负伤(死亡)和患职业病两个局部。 二、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三、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 四、工伤认定(“三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一)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
2、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
3、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成心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五、工伤认定机构、程序、材料要求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
4、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六、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的以下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医疗待遇(含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 工伤医疗费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职工工伤和职业病的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工程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根本医疗保险方法处理。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
5、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康复性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
6、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伤残待遇(含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津贴) 生活护理费 等级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标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完全护理依赖大局部护理依赖局部护理依赖 50%40%30%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工伤职工因工作
7、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27252321181613119月7月 一至四级伤残津贴(限退休前)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保存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90%85%80%75%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限退休前) 五级、六级属于大局部丧失劳动能力,但仍有一定劳动能力,可以安排适当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首先考虑安排其适当岗位,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
8、,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五级六级 70%60% 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亡待遇(含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
9、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根底上增加202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 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
10、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七)工伤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接受治疗的。 (八)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工程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22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8页 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