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城非法占地整治汇报 近段时间以来,县城规划区内个别单位和个人迎风违法突击乱占、强占、抢建现象十分突出,为坚决查处此类违法行为,规XX县区城规划区建设用地和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规划区非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开展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年2023月15日至年11月30日。 二、整治范围。县城规划区。 三、整治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建设行为均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四、违反本通告第三条 (一)、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的,由县规划
2、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限期撤除的决定,并处分款。 五、违反本通告第三条 (六)、 (七)、 (八)项规定的,由县国土房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作出限期撤除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处分款。 六、自本通揭发布之日起,在建的违法建筑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违法行为人应积极配合调查,在年11月5日前主动自行撤除违法建(构)筑的,依法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对逾期未撤除、拒不配合调查、迎风强行建设的,依法从重处分;对作出强制撤除决定的,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撤除,强制撤除中所涉及当事人财物的清理、搬迁、保管等事宜,由当事人自行负责,强制撤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参与非法占地、违法建房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纪律责任。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规定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