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委省政府信访办交办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送暂行方法 中共新登镇委员会文件 新委(202223)41号 关于印发关于吸收群众代表参与办理信访 事项的暂行方法(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党组织: 为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关于充分依靠群众解决基层纪检监察信访问题的有关要求,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了关于吸收群众代表参与办理信访事项的暂行方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新登镇委员会 7年月日 主题词:纪检信访暂行方法通知 -抄报:市纪委、监察局,市信访局 新登镇党委政府办公室202223年5月21日印发 (共印150份) 1 关于吸收群众代表参与办理信访事项的暂行方法 (试行) 一、总那么 第一条为保
2、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充分依靠群众解决发生在基层的纪检监察信访问题,增强信访办理的透明程度,提高信访办理的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方法和信访条例等党政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吸收群众代表参与办理信访事项,必须依据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公开、公平、合法、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吸收群众代表参与办理信访事项,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的原那么。 第四条吸收群众代表参与办理信访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那么,既要注意发挥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更要注意加强对工作的统一领导。 第五条吸收群众代表参与办理信访事项,必须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
3、要保障信访群众依法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又要保证被访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吸收群众代表参与办理信访事项,必须坚持群众自愿与组织委托相结合的原那么,在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的根底上,由有关党政组织或纪检组织经过审查,并以委托的形式确定群众代表。 二、适用范围 第七条以下信访事项可以吸收群众代表参与办理: (一)群众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 (二)群众联合署实名写信反映的问题; (三)涉及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众多群众利益的信访事项; (四)反映问题较为复杂,处理结果需由群众评议的信访事项; (五)其他需要吸收群众代表参与办理的信访事项。 三、群众代表的产生 第八条参与办理信访事项的群众代表应具有充分的
4、代表性。 第九条参与办理信访事项的群众代表应具备相应的专门知识或一定程度的文化知识。 第十条群众代表的推选一般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集体访或联名访的,由信访群众推荐,所推选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 (二)非集体访和联名访的,可按以下方式推选,代表人数由信访事项承办单位视需要确定: 1、反映村级问题的,从村民代表中推选; 2、反映企业问题的,从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中推选; 3、反映机关、事业单位问题的,在干部、职工中推选。 根据实际情况,参与办理非集体访和联名访信访事项的群众代表,也可由承办信访事项的党政组织、纪检组织从上述人员中邀请产生。 第十一条承办信访事项的党政组织、纪检组织,应对推选产生的群
5、众代表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以胜任办理信访事项的要求。 四、群众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参与办理信访事项的群众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与受委托参与办理的信访事项相关的内容; (二)参与制订受委托办理的信访事项的调查方案; (三)参与受委托办理的信访事项的有关调查工作; (四)对受委托办理的信访事项的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提出意见和建议。 上述权利中党政法规及保密纪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参与办理信访事项的群众代表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受委托办理信访事项期间,必须服从委托的党政组织或纪检组织的统一领导,并严格遵守办案纪律。 (二)做好信访群众与委托的党政组织或纪
6、检组织之间的沟通工作,在信访事项办理期间不出现重复信访。 (三)协助做好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反响以及信访矛盾的调处工作,到达息信罢访。 第十四条参与办理信访事项的群众代表违反工作纪律的,委托的党政组织或纪检组织应及时中止其代表资格;造成后果的,视情予以追究相应的责任。 五、本卷须知 第十五条吸收群众代表参与办理信访事项时,承办单位必须事先向群众代表就工作纪律及权利、义务予以告知。 第十六条承办信访事项的党政组织、纪检组织要严格按照有关党政法规和保密纪律的要求,组织好群众代表有序参与信访事项的办理,维护好信访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权益。 (一)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的调查取证工作,应由承办单位的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主办。群众代表不得单独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二)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公开其举报人身份。 (三)被举报人和接受调查的有关证人有权向承办信访事项的党政组织、纪检组织,就参与办理信访事项的群众代表人选提出回避申请,回避决定由有关党政组织或纪检组织作出。 (四)举报问题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保密事项的,承办信访事项的党政组织、纪检组织必须严格按照保密纪律的要求,谨防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