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处分的复议决定不服,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征询:我在路边停车时接到了一份违章处分通知单,上面没有处分单位和经办人署名。我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了行政复议,作出了维持行政处分的复议决定。我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假设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你有权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受诉法院的管辖情况分为两种:一、复议机关维持原详细行政行为,由最初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你的情况,复议机关维持了原交通处分决定,那么你应向处分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近年来,由于车辆的急剧增长和道路根底设备开展的相对滞后,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呈增长态势。建议大家遵守交规,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做中国式好司机。作者单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