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罚金刑缓刑制度建立重要作用 一、罚金刑缓刑概述 (一)刑法理论中两种对立观点及主要理由 罚金刑缓刑是指对判处分金刑的犯罪人,由于其具备法定条件而宣告在一定期间内暂缓执行罚金刑,如果在考验期没有犯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有关缓刑监管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罚金刑就不再执行。主张建立罚金刑缓刑制度的论者从缓刑的功能,罚金刑的严厉程度、对罚金刑适用缓刑的意义等方面论证了罚金刑缓刑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对罚金刑适用缓刑持否认论的主要理由有如下:第一,缓刑是为了防止罪行较轻的犯罪人进入监狱而交叉感染而设立的,而罚金刑并不剥夺犯罪人的自由,故无适用缓刑的必要。第二,对罚金一时不能缴纳者的缓期执行,与缓刑
2、的性质不同,它不能因犯罪人的表现良好而免除罚金刑的执行,而只能因其经济状况限制而暂缓执行或免除执行,不应将两者相混淆。第三,在我国,罚金刑作为一种财产刑,出于附加刑的一种,本身属于轻刑,故没有再适用缓刑的必要。第四,缓刑制度的必备内容是缓刑考验期及考验期内的考验方式。各国的考验方式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缓刑犯的人身自由,如我国刑法就规定有迁居的限制,会客的限制,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等。自由刑的缓刑由剥夺自由变为限制自由是合理的,而罚金刑的缓刑那么是剥夺财产权变为限制人身自由,二者缺乏同质性,轻重难比较,是否公平合理大值得讨论。关于反对罚金刑缓刑的观点,有的学者概括道:反对罚金刑缓刑的学者几乎都是从“
3、缓刑是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措施这一论断出发,认为缓刑的本质在于防止短期刑的弊端。缓刑制度是为了防止短期监禁刑的弊端而产生的,所以最初只适用于短期监禁刑,但这并不代表着缓刑的适用对象不会随着时代和情势的变化而变化。辩证唯物主义认为,运动是物质存在的根本方式,运动是标志物质世界一切事物和现象以及过程的变化的哲学范畴。缓刑亦不例外,随着社会的开展,防止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并不是缓刑制度设置目的的全部内容,即便是对于自由没有被剥夺的罚金刑犯来说,缓刑制度也能凭借着其自身制度设置的优越而发挥出促进犯罪人积极改造的优势。但是缓刑防止短期自由刑的目的,无非是为了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而对罚金刑缓刑的适用也是基于刑
4、罚的特殊预防的目的。所以,从是否能促进刑罚目的的实现方面来看,应该规定罚金刑缓刑。 (二)各国立法上的两种对立态度 1.规定罚金刑可以适用缓刑的立法例。 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对判处分金刑的犯罪人可以适用缓刑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有日本、意大利、瑞士、奥地利、土耳其、阿根廷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这些国家或地区的规定是又可以细分为两种情形:一是附条件适用缓刑。日本刑法典第25条规定,在宣告3年以下惩戒、监禁或50万元以下罚金的情形中,可以根据情节,在1年以上5年以下的期间内,缓期执行其刑罚。这说明,日本是以罚金限于特定额为条件的。二是无条件适用缓刑。我国“台湾刑法第74条规定,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5、之宣告,认为以暂不执行为适当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缓刑。这说明,在我国台湾地区,适用罚金刑缓刑并无数额限制。 2.未规定罚金刑适用缓刑的立法例 罚金刑不适用缓刑的立法例,有两种形式:(1)明确规定罚金刑不得缓刑。采用这种立法形式的国家较少,巴西等国刑法典中有此规定。例如:巴西刑法典第53条附款规定:“缓刑既不适用于罚金,也不适用于附加刑。(2)通过规定缓刑的条件排除罚金刑缓刑的适用。我国刑法第72条的规定即属于这种立法形式,刑法第72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6、,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罚金刑缓刑构建之必要性 我国自1949年建国一直到1983年严打,近40年的时间奉行的是“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自1983年开始,国家推行“严打的刑事政策,一直到2022年,持续了多年的时间。然而,20多年的司法实践说明,自1983年开始的严打政策,尽管在一定时期内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并不能够遏制刑事犯罪迅猛增长的势头,而且同决策者和执行者的预期相差巨大。2022年9月19日在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中国政府应改变执政理念。这种执政理念的转变,对于刑事政策的调整,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和巨大的影响力。在此背景下,我国开始反思多年来的严打政策。2023年12月5日至6日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要注意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是中国出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标志,说明中国刑事政策已发生重大转变。2023年2023月11日中共中央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