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交流材料 可以说全国各地地税机关都在积极地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在落实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本文仅就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XX县区的落实情况,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XX县区的落实情况 截至20x年2023月末,XX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发放再就业优惠证3,746个,工商局共办理再就业手续696个,地税局共办理再就业免税手续681户(企业3户),取消124户,实际享受的557户,月免税17万元,有581人实现了再就业。我市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有三个特点:一是自管户办理户数多,有266户,占48%,其中饮食业160户,占29%;二是企业办
2、理户数少,仅有3户;三是已享受税收优惠的人数少,仅占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数的15.5%。 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落实中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 (一)政策制定的三个缺陷限制实现再就业人数的增加 1、行业范围上的缺陷。分布较广、企业数量较多、安置能力较强的加工制造、修理修配、建筑等行业被排除在外,既影响了这些行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积极性,又不利于公平行业间的税负。 2、税种减免上的缺陷。一是现行政策只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和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没有包括覆盖面大的增值税。从实际情况看,大量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渠道是缴纳增值税的商品批发、货物销售、加工和修理修配等企业,这些企业面临
3、的市场竞争非常剧烈,利润水平较低,其主要负担的增值税不减免,使税收优惠政策的吸引力大大降低。二是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不减免,根据国税发(20x)119号文件之规定,这两类企业受到了不公正待遇。三是限定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仍执行原有的政策,即吸纳人数超过一定比例才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照顾,没有实行按照吸纳人数定额减免的方法。(财税字(20x)192号文件规定,劳动就业效劳型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每人每年2022元定额扣减企业所得税优惠。)这种按安置人员比例确定减免税额度的方式,使这些企业能够享受的所得税减免额很小,不利于鼓励规模较
4、大的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也限制了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的增长,造成了大企业安置绝对人数多而享受税收减免少或未享受、小企业安置绝对人数少而享受税收减免多的局面,使不同规模的企业得到不同的优惠。 3、享受政策的主体范围不够广。同是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能够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而集体和其他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却不能享受此政策。原有身份的不同,使再就业人员所面临的就业时机不平等。 (二)政策制定的缺陷使税收征管面临三个新的问题 1、税务机关对租证借证经营问题根本上是束手无策。一是原有业户翻牌经营骗取减免税。受利益驱动,原有的一些业户,采取租、借再就业优惠证等手段,将原来的营业执照废掉,持
5、再就业优惠证以下岗职工的名义重新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申请税收减免。依据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见证必办。即:只要申请人证件和资料齐全,必须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从而使不应享受政策的钻了空子。这一现象在我市饮食业表现得比较突出。我市市区饮食业495户,已办理减免税160户,有一局部是通过各种手段翻牌而获得税收优惠的,实际上原来的业主仍在经营,但是工商机关均已为其办理了新开业登记。二是新开业户直接以下岗失业人员的名义骗取减免税。一些新开业户,虽然业主本人不是下岗失业人员,却直接以下岗职工的名义办理开业手续和免税手续,从而逃避纳税。究其原因,主要是减免税的前置条件掌握在劳动保障和工
6、商部门手中,税务机关的审批仅限于形式上的审查,而且对借证租证经营的调查取证特别困难,从而导致单纯依靠税务部门的力量难以有力限制和打击借证租证经营行为。 2、转让、串借或倒卖发票造成税款流失。现行政策规定,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再就业人员免税供应发票。在实际工作中,享受优惠政策的个体饮食业户由于没有纳税的顾虑,申报的收入额往往较高,而税务部门对再就业业户的管理偏松、典调不详、分析不深,使核定的发票供应量较大,从而出现了再就业人员转让、串借或倒卖发票的问题,既造成了税款流失,又干扰了正常的税收秩序。 3、日常检查难以开展。一是“证在人不在问题比较突出。实际经营者与再就业优惠证持有人或减免税申请人不一
7、致,实质是借证或租证经营。日常检查时,经营者以老板雇人管理、不在店内为由搪塞检查。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检查人员明知是假,也无方法。据不完全统计,我市681户再就业业户中有近20230户经常“证在人不在。二是从业人员人数难以核实。政策规定,个体经营雇工不超7人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为了享受优惠,经营者在办理税务登记时把人数控制在7人以下,等有关证件审批后再增加人数,税务部门检查发现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后,再把人数控制在7人以下,然后再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税务部门却没有政策依据不予审批。就这样反反复复,形成了控制人数申请、超过人数取消、控制人数再申请的恶性循环,税务部门很无奈。 三、对完善和落实
8、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三点建议 (一)调整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优惠范围 1、将增值税纳入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考虑到增值税的特点,可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减免形式,对下岗失业人员本人从事商品零售开办的小卖店、小百货、小修理部等个体经营,可采取直接免征的方法。 2、将优惠范围扩大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各类企业。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工业、修理修配等企业,取消有关吸纳比例的限制,比照商贸零售企业(含加工型劳动效劳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小型加工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定额减免企业所得税2,000元,解决企业规模不同而享受政策不一致的问题。对吸纳下岗失业
9、人员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适当减免个人所得税,消除对这两类企业的不公正待遇。 3、打破享受主体的身份界限。无论是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还是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都一视同仁,允许其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加强审批后的跟踪管理工作 1、以监控“人和“证为重点加强检查。一是要出台便于日常检查的政策。要求持证人或申请人上岗经营,而且要有实际工作岗位。要求业户在经营过程中亮证经营,将再就业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等根本情况在生产经营场所公示,便于税务机关实施“人“证比对。要求业户在从业人员人数等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申报(15日之内)。二是要加强日常检查,防止和克服撒手不管的
10、现象。对于已经审批的业户,如果存在“证在人不在的现象,可责令其在限期内(15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对于从业人员人数等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应报告而未报告的,一经检查发现,立即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取消其再次申请减免税的权利,以示惩戒。三是对经调查确属借证租证经营的,严加惩罚,追缴所骗取的税款,实施行政处分,并开展“以案说法活动,增强再就业人员依法享受政策的意识,扩大社会影响。 2、实行税收减免公示和举报奖励制度。分别在再就业人员所在的社区、办税中心和管理分局公开享受政策的业户名称、业主姓名、行业和税额等根本情况,实行“阳光作业。对举报骗取减免税的,查实后给予举报人一定数额的奖励,强化社会监督。 3、严密发票领购手续。由税务部门在业户领购发票时加盖该业户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对再就业业户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防止串借、转让、倒卖发票行为。 (三)进一步强化部门配合 实行税务、劳动保障、工商部门联合办公的方法,严把资格认定和开业认定关,防止翻牌经营。建立联检制度,由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再就业业户进行跟踪回访,及时发现和处理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第7页 共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