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责任认定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那么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
2、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
3、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标准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 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及并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
4、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不得认定为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