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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四闺蜜对簿公堂营收300万的公众号何去何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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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闺蜜对簿公堂:营收四闺蜜对簿公堂:营收 300300 万的公众号万的公众号何去何从何去何从 公众号盈利起异心,昔日好友对簿公堂公众号盈利起异心,昔日好友对簿公堂 2016 年初,微信公众号风头正劲,从事广告行业的朱妍也将目光转向了公众号。她发现很多公众号都是先发软文,紧接着再推出一段广告,还有的直接把购买链接附在文下。从广告收入、导流收入,再到小程序商店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取的费用,朱妍算了算是笔不小的收益,当即心动不已。于是没多久,她就联系了好友姜诺,商量着一起开个公众号。姜诺喜欢写东西,所以当朱妍找到她说要创立公众号时,姜诺一口答应了,她想创立一个符合自己审美及消费方式的公众号,让更多像她这

2、样的人找到组织。为了尽快落实公众号一事,姜诺和朱妍又找来朋友王曦、尹馨。四个人热火朝天地讨论了几天,终于把公众号办了下来。而公众号的账号、所属邮箱及银行卡都是由朱妍以个人名义注册完成。公众号起名为“生活慧”,主要是向读者发布一些好物推荐、生活新方式以及消费理念等。四个合作伙伴同时也是撰稿人,时常根据自己的审美及特长撰写文章吸引粉丝。一年时间,“生活慧”便收获了近 10 万名的高质量、高消费力粉丝,并与多个知名品牌保持合作。而矛盾也在此时悄然滋生。2017 年 7 月 8 日,朱妍以保护账号为由修改了公众号及邮箱密码。朱妍的行为让其他三人非常不满,大家一致认为朱妍没有任何权利私自修改密码。迫于压

3、力,朱妍将新密码单独告诉了王曦。王曦在知道新密码后,随即公布在四人微信群里。可两天后,朱妍再次修改了密码。“朱妍,为什么我们登录不了邮箱?你是不是又改密码了?”王曦在微信群里质问朱妍。两次修改密码让三人对朱妍再无信任可言,她们要求朱妍立刻把钱和邮箱账号归还给大家。而此时朱妍却回复说:“要钱找我算就行,给我点时间,我会找中间人来协商各方面事宜。”说完,朱妍退出了群聊。朱妍冷漠的态度,让三人无法接受。三人在微信里联系朱妍,可朱妍对问题始终避而不谈,只说会让工作人员乐乐把每天收到的邮件转发给她们。一听一个外人都有密码,大家更加气愤,忍不住斥责朱妍:“凭什么乐乐都有密码,而我们三个创始人却没有?”电话

4、那头的朱妍却再次沉默了。眼前的状况让姜诺三人一时不知如何是好,可朱妍像是早有准备,她先是告诉她们自己已经找好第三人处理相关事宜,紧接着又将公众号中四人一起撰写的合体文以及以四人名字命名的栏目一一删除。姜诺三人看着朱妍的所作所为又气又恨,决定上诉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曾经并肩作战的朋友,即将对簿公堂。个人名义注册公众号,如何判定合伙关系个人名义注册公众号,如何判定合伙关系 法庭上,姜诺三人提出的诉求是:1.原、被告的合伙关系于 2018 年 6 月解除;2.被告折价补偿原告方各 100 万元,公众号归被告经营;3.支付原告方年度分红、撰稿费、导流费等。姜诺三人的诉求朱妍并不认同,双方首先就是否

5、为合伙关系展开唇枪舌战。姜诺三人认为自 2016 年 1 月,原、被告四人就注册、运营微信公众号等事宜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口头约定以被告人名义申请注册,原、被告共同适用、管理和运营与公众号相关的微博、邮箱、银行卡等,且公众号经营所得按照约定方式进行分配,因此构成合伙关系。对此,被告朱妍却认为自己和原告方不存在合伙关系,原告三人只是在公众号的文章、发稿上有合作。为证明自己和被告朱妍确为合伙关系,姜诺三人提交了微信文章开篇的话以及聊天记录。开篇的话中涉案公众号的归属是这样描述的:这个公众号不是我一个人的,是至少四个人的而在双方的聊天记录中,也多次提到公众号为四人共同所有。最后,法院认为,该案的

6、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构成合伙关系。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运营模式,虽在出资种类、经营模式、收入结构等方面存在特殊性,但究其实质,原告方与被告仍符合个人合伙的基本特征。因此,原、被告构成合伙关系。另外,从微信公众号的经营方式来看,通过发布引人关注的内容,吸引一定数量的粉丝关注而具有传播力、影响力,有广告投放价值。因此,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在综合考量了微信公众号的价值后,2019 年 5 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1.被告朱妍应折价补偿 3 名原告共 2550000 元人民币;2.被告支付 3 名原告分红款、撰稿费、导流费、招商

7、费平臺收入等合计 1045364.94 元人民币、55954.7 元港币、3336.86 英镑及 22500 元购物券。不服判决再上诉,创始人平分虚拟财产不服判决再上诉,创始人平分虚拟财产 判决下来不久,朱妍立刻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驳回一审判决。她辩称,自己与姜诺三人未签订书面协议,也未有证人证明她们之间存在口头合伙协议,据此不能认定双方为合伙关系。另外,收益分配及折价补偿比例应按照各方对公众号的贡献度分配,而不是平均分配。再有,依照微信公众号平台服务协议的规定,公众号本身不得发布广告,故涉案公众号的广告收入为违法收入,其本身无合法商业价值。因此,不应在法律诉讼中认可价值并进行分

8、配。最后,即便法院认定涉案公众号具有商业价值,也应当以 2018 年 6 月作为基准日重新评估公众号价值。自 2017 年 7 月之后,公众号粉丝数量下降,价值也相应下降,故应重新评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共同以劳务形式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具备个人合伙的实质要件。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关于不得发布扰乱微信公众平台正常运营广告的规定,系腾讯公司就公众号平台运营的管理规范,并没有禁止公众号发布合法商业广告信息,亦不影响公众号的法律属性。因此,涉案公众号具有财产价值。就涉案公众号评估时点问题上,一审法院在参考 2017 年 7 月为基准日的评估报告基础上,综合评估基准日后涉案公众号的实际运营状况,酌情将公众号价值从 400 万元调整至 340 万元,已经充分考量了公众号运营状况对价值变动的影响,合法合理,故不予重新评估。关于收入分配比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确认已分配部分收入的分配方式,应视为各方对合伙收入分配方式的约定,该案中各方在业务联络、供稿方面的投入已经通过招商费等形式予以体现,不存在贡献多少的区分。至此,2019 年 11 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公众号名称也做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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