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区县老人优待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促进老龄事业的快速进展,做好老年人优待效劳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权益保障法、省老年人优待方法和市老年人优待规定及省、市建立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所称的老年人均指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凡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县老龄办办理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优待证)或省敬老优待证(以下简称敬老优待证),凭证享受本规定的优待、优待效劳。 第四条凡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75周岁以上老年
2、人,均享有生活保健费。具体标准为(一)75周岁至7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享有360元的生活保健费(由县财政担当)。(二)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享有600元生活保健费(其中省财政担当20%,县财政担当80%)。(三)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享有1200元的生活保健费(由省财政担当)。(四)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享受2400元生活保健费(由省财政担当)。高龄老人的生活保健费由本人或家属申请,填写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并附当年二寸免冠生活近照三张,报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行政村或社区居委会经过认真审查核实,进行评议,并在辖区内张榜公示7日,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后统一上
3、报乡镇老龄办。乡镇老龄办按报表、照片、身份证、户籍证明经过初审并统一以红头文件、电子板上报县老龄办。县老龄办负责依据省、市财政担当比例和要求报市、县财政局和市老龄办,按市、县下拨的老年人各年龄档次建立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并按标准将89周岁以下的高龄老人生活补贴下拨到各乡镇老龄办,由乡镇老龄办负责通过基层信用社建卡发放。各基层信用社要乐观协作,不得推诿。9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保健费暂由县老龄办直接送在老年人手中,属于本县担当的老年人生活保健费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五条各乡镇要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加快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进展,逐年增加老年事业进展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财
4、政按本县老年人总数每人每年4元标准预算,下拨县老龄办,由县老龄办具体协调支配。 县财政每年按总人口人均1元标准预算养老效劳业进展专项资金,下拨县老龄办,由县老龄办统一协调支配,用于鼓舞、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农村互助养老效劳组织、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爱心护理院等养老效劳设施。 第六条民政部门对老年人应当优先支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无劳动力量、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有赡养人但无赡养力量的对象,应当优先纳入城乡救济。 第七条老年人不担当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可免交乡村公益事业金,不担当村级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的出资、投劳的义务。 第八条各村民委员会应依据本地的实际状况,可将局部集体全部的土地
5、、山林、果园、水面、荒坡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在村集体收益中提取确定的资金,作为养老补助金,依据不同年龄档次确定标准予以补助。 第九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法律救济时,司法部门应当免费赐予询问,需要诉讼的,可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 第十条各级医疗机构应设立老年病专科或门诊,对持有老年人优待证(离休干部荣誉证)的老年人免收挂号费,实行就诊、治疗、交费、取药、住院“五优先原那么。县老龄办每年要力争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支配免费体检一次。 第十一条各交通运输站、售票窗口优先给老年人办理售票手续。县城各公共交通车辆应对60周岁至69周岁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明行半票
6、优待,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件实行免费乘坐公共车。所免票款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具体票款数额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老龄办、公交公司商定,由财政局兑付给各公交公司。县城各类商业网点,应设立老年人购物休息点,其他效劳行业也要对老年人赐予优待效劳和照看。 第十二条孤寡、独居老年人和养老效劳机构,如老年公寓、敬老院、养老院等需要安装有线电视和微波电视及固定 的,凭村、社区证明以及养老效劳机构的申请,经县老龄办审核后,可享受有线电视入网建设费和配置微波接收及固定 设备费可实行半价优待(已安装的不再享受优待)。 第十三条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或敬老优待证到适合老年人熬炼身体的文化馆(社)、俱乐部、公园、体
7、育场可免收入场费;到旅游景点可免收门票费;到影剧院观看戏剧、影视片时,影剧院要实行半价优待;可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第十四条民政、文化、教育、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乐观组织和指导乡镇社区开展老年人文化、教育、体育等消遣活动,关心老年人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和提高健康水平。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居委会和行政村委会应当乐观为老年人供应活动场所,经常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种活动。 第十五条播送、电影、电视、报刊等舆论宣扬媒体应当乐观宣扬老年人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大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扬力度,营造良好的尊老、敬老、养老社会气氛。 第十六条各部门特殊是涉老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实行措施,做好老年人优待项目的落实工作,保证涉老经费的专款专用。对不落实老年人优待项目的单位和经营业主,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赐予批判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对刁难、污辱、诽谤、虐待老年人情节严峻的,公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方法等有关规定赐予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外地老年人前来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的,凭当地敬老优待证或者本人身份证,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待、优待效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