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一、为进一步强化全局工作人员的责任和工作质量,标准工作行为,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工作过错,是指全局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不严、不细、不实或其它主观原因,造成工作损失、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三、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及所有工作人员。 四、追究工作过错责任,应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那么。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追究工作过错责任: (一)一般工作过错 1.正式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及各类材料中,格式、文体、文字等方面出现较大的错误或遗漏,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2.在政务
2、接待、会议筹备、活动组织过程中因方案不周、疏忽大意或不按要求办理,给工作造成被动的; 3.违反工作程序,越级请示、汇报,给工作造成被动的; 4.在催促查办、综合调研、信息报送等工作中,因自身原因造成上报材料失实的; 5.首问责任人不履行首问负责制,贻误办事人办事,造成较坏影响的; 6.因态度不好、效劳不周受到投诉并经查实的; 7.其他应该追究一般工作过错责任的行为。 (二)重大工作过错 1.遇重大或紧急问题不及时报告,不采取应急措施,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2.超越规定权限擅自做主,给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在正式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及各类材料中,因自身原因导致内容出现与现行法律、法规、文
3、件或其他有关规定不相一致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 4.违反保密规定出现泄密问题,但尚未触犯国家保密法规的; 5.因未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以权谋私,给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6.其他应该追究重大工作过错责任的行为。 六、工作过错责任划分及承担按以下情况予以认定: (一)因擅自作主、未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报告不及时等造成的工作过错,由具体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不严、不细、不实等原因出现的工作过错,具体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处室领导承担次要责任; (三)因工作程序不明、落实制度不力等原因出现的工作过错,除具体责任人承担责任外,处室领导承担领导责任; (四)工作过错行为造成经济赔偿的,工作过错责任人应承
4、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七、对一般工作过错责任人,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重大工作过错责任人,视情节、后果轻重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目标奖、调离岗位、停职离岗培训等处理。 八、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予从重追究工作过错责任: (一)工作过错屡次重复出现; (二)明知已出现过错,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影响扩大的; (三)因主观成心出现的过错; (四)拒不成认过错事实的; (五)成心隐瞒过错真相,不及时上报的; (六)其他经局党组认定,应从重追究工作过错责任的。 九、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予从轻或免除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工作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属认识理解偏差,过错轻微,且能及时纠正的; (三)因工作程序不明、分工不明出现过错,情节轻微的直接责任人; (四)其他经局党组研究认定,可从轻或免除追究工作过错责任的。 十、工作过错发生后,处室及过错责任人应将过错原因和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办公室启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程序,按照局领导要求对工作过错情况及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 十一、工作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由局党组研究确定。 十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