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助人为乐惹麻烦,该不该为事故买单?助人为乐的事例简短20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好心帮倒忙的事例也屡见不鲜。善意的初衷由于疏忽或意外,反而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了麻烦,甚至对簿公堂。于情,“好心助人应该会有“好报,但于理,好意施惠也该尽心尽责,不然,发生事故时也同样要为后果买单。 免费搭车受伤,车主理应赔偿 大伟最近买了辆小轿车。周末,大伟想去城区的超市逛逛,刚好那天邻居小朱有事儿要去城里,大伟便开车载小朱同往。不幸的是,在快下高速公路时,大伟由于避让车辆,刹车不及,车子碰上隔离带发生了侧翻。 所幸大伟只是受了点儿皮外伤,但小朱伤势比拟严重,左臂骨折、脑震荡,虽经住院治疗
2、得以痊愈,但医疗费花了3万多元。大伟支付了小朱5000余元后,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不愿支付更多的费用。大伟和小朱二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经居委会调节无效,遂诉诸法律。 律师说法: 本案中,机动车驾驶人出于善意而同意他人搭乘自己的车辆,是一种无偿的“好意同乘。好意同乘虽不属客运合同关系,但仍然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双方达成的一致在内容上是驾驶人要承当保障搭乘者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平安的义务。 对于大伟而言,他负有平安驾驶、保障乘客平安的法定义务,不能由于大伟是善意同意小朱搭乘他的车就成为其免责的理由,也不能因为小朱免费搭乘就可以置其生命健康于不顾。况且在本案中,大伟是由于自身驾车不当
3、引起翻车,小朱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因而,大伟应当赔偿小朱的医疗费用。 代管小孩儿被狗咬,未尽职须担责 小乔很喜欢小孩儿,平时经常给朋友小徐的孩子买礼物。于是,小徐出差时,便把5岁的女儿阳阳托付给小乔照顾。 一天,小乔带着阳阳在小区草坪玩耍,阳阳因好奇心重不懂事,懵懵懂懂地抓住了邻居家爱犬的尾巴,结果被狗咬伤了胳膊。其后,小乔虽及时将阳阳送去医院治疗,但其手臂仍留下了明显的疤痕。小徐心痛之余,将小乔推上了被告席,不仅要求小乔支付后期治疗费用,而且提出要小乔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局部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小徐将女儿交由小乔看管是委托监护行为,小乔暂时负有局部
4、监护职责,但她却因为疏忽大意,导致小孩儿身体受到伤害,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 不过,也不能由此免去小徐的监护职责和义务,因为其负有委托监护人不当的过错。因此,小乔要承当孩子大局部的医疗费用支出。至于小徐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请求,考虑到小徐自身有选任监护人不当的过失,加之小孩儿伤势不是很严重,而且小乔是义务代看,法院不予支持。 出借车辆肇事,车主负连带责任 小王与小李是好朋友。小王最近在驾校学了一段时间驾驶,马上就要参加考试了,想借小李的车周末练练。小李虽然不太放心,但碍于面子还是同意了。 练车这天,小李也随车当临时教练现场指导,但小王由于缺乏驾驶经验,在车道拐弯处采取措施不当,与一辆迎面驶来的货车
5、相撞,不仅车身被撞瘪,小王、小李二人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撞伤。对于这起交通事故,应该由谁来买单呢? 律师说法: 出借车辆引起的事故纠纷,在一般情况下,出借人不必承当责任。但是,如果出借人具有明显或重大过错,例如车辆存在重大平安隐患而未告知并出借,或明知驾驶员无驾驶证仍出借等,那么出借人要承当连带责任。 本案中,小李对自己的车辆疏于管理,明知小王驾驶技术不娴熟,仍然将车借给小王。而小王明知自己未取得驾驶证,仍违法驾车上路行驶,主观上有重大过失。小李和小王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共同过错,构成了共同侵权,应当对受害人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驴友探险受伤,同行人不能免责 张先生是旅游爱好者,一日,他在网上发出
6、帖子,召集网友进行户外探险活动,很快便得到了同道中人的响应。在每人交付给张先生200元活动费用,且签署“责任自负的协议后,张先生一行10人前往野外探险。 当日晚,张先生的团队支帐篷宿于野外某河谷裸露的石块上。次日,该地区突降暴雨,由于张先生等人所在的河谷正处于山峭碎石易滚下的危险地段,一队友刘某不幸被碎石击中,造成小腿粉碎性骨折,因送医院不及时,影响了治疗效果。 后刘某要求张先生承当一定责任,张先生却认为,自己只是好心提供野外探险的时机,且这次探险是自助形式,出发前还曾签署“责任自负的协议,因此,事故与己无关。刘某无奈,只得诉诸法院。 律师说法: 作为活动组织者的张先生,应对此次活动负有指导队
7、员认识困难、克服困难的责任,但是他却对暴雨的危害性认识缺乏、选择安营地点不当,而且在天降暴雨的情况下,没有组织队员及时撤离,其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疏于防范、未尽职责的重大过失,且具有明显主观过错,最终导致刘某受重伤,必须承当本案的主要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其承当60的赔偿责任。此外,其他参与者作为有相当区分能力的成年人,在发生危险时负有对自身及他人进行救助的义务,因此应承当15的责任,而刘某本人也应承当25的责任。 “指南提示: 事先免责约定可能无效 在现实生活中,情势瞬息万变。当事人通过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可以合理分担风险,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关系。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
8、性规定的情况下,经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如果约定不当,也可能造成合同一方凭借其地位而制订不公平的条款,免除自己本应承当的责任,损害对方利益的后果。因此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应根据具体内容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以下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成心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各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的类似“出现事故自行负责的约定根本上是无效的,因为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条款与法律根本原那么及社会公共道德标准相违背。 免费不等于免责 是否免费不能作为是否担责的评判标准。免费产品、免费效劳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给他人的利益带来损害,照样要进行赔偿。
9、如今,除了日常生活中基于人情、道义的免费帮助外,市场上的免费寄包、免费停车、免费讲座等屡见不鲜。从法律角度讲,收取费用是其权利,恪尽注意义务是其法定义务,权利可放弃,但义务不能免除。所以,当免费产品、免费效劳造成损害时,很多人会以为既然是免费的,就谈不上责任和义务,只能甘吃哑巴亏,其实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效劳,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受害者可以向提供者索赔,要求其承当相关责任。提供者拒绝赔偿时,受害者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讨回公正。 有偿效劳更需尽注意义务 对于有偿的效劳和无偿的“帮助,法律对其注意义务的要
10、求是不一样的。注意义务即法律法规及社会日常生活所要求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时应当谨慎小心,以防止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责任。有注意义务而没有尽这种义务的,就具有民法上的过错,应承当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没有这种义务的,那么没有民法上的过错,不用承当过错民事责任。 无偿帮助人所负有的注意义务比有偿效劳轻,有偿效劳人要负与处理自己的事务同样的注意。也就是说,要像处理自己的事情那样谨慎、小心,无偿帮助人只要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做到了一个一般人应有的必要注意就不用承当责任。同时,在无偿帮助人应当承当责任的情况下,也可以因为是无偿而减轻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当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9条、第406条对赠与合同、无偿委托合同也作了类似规定。 责编/魏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