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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流动人口两地合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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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流动人口两地合作制度 一是建立两地协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由双方主要负责人共同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和通报涉及两地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的相关事宜。 二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分别对户籍地的流出重点追踪对象、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象、环情监测对象和现居住地的出生婴儿对象、手术对象、妇检对象、登记验证对象、重点追踪个案核实对象、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紧急情况通报对象等的通报时间、方式和要求进行明确,确保两地人口计生部门及时准确掌握流动人口的最新婚育状况。 三是建立流出地阶段性派驻流入地联络员制度。由XX县区人口计生局派1-2名联络员于3-8月驻XX市人口计生局,负责做好提供源头婚育信息、协调流入XX

2、市的XX县区人员涉及人口计生的相关事宜及个案核对等工作,加强两地协作的紧密性和个案处理的及时性。 四是建立定期集中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制度。为方便流入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定于每年的 3、 5、7月12至18日为集中办证时间,为户籍地流入到居住地的人口集中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五是建立联合打击制贩假证制度。在流动人员中严格查对生育、节育、妇检和征收社会抚养费证件的真实性,对发现的违法案件联合进行打击,确保两地流动人口所持证件的真实有效。 六是建立两地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协作制度。流入地对流入人口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效劳,为其提供方案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效劳,对实行方

3、案生育的流入人口育龄夫妇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根本工程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对应术对象就地落实各种避孕节育措施。 七是建立对两地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集中清理制度。由两地市级人口计生局分管流动人口的副局长带队,每年集中清理三次,具体清理时间、内容和区域由两地共同商定,也可根据户籍地市级人口计生局提供的情况或区域进行重点清理。 八是建立督查制度。两地每半年对所属区(市、县)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通报,年终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并进行单项奖励和表彰,并互相通报表彰奖励结果。 XX县区建立流动人口两地定期联系协作制度 202223-2023-0 3最近,XX县区制订建立了流动人口两地定期联系五项协作制度。 一、流

4、动人口按照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共同管理的原那么,加强联系,各司其职,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二、以全国流动人口方案生育信息交换平台为载体,互通有关情况,流出地乡镇计生站收到信息后,应在5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反响。 三、流入地定期对重点管理效劳的已婚育龄流动妇女进行“三查即:生育、节育或非法生育处分等相关情况,每年不少于4次,并由本人向户籍地寄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四、两地应积极配合落实有关查询工作,做好政策外怀孕对象的思想工作,生育效劳卡、生育证的发放等工作。 五、户籍地接到通报单或发现流动人口违反方案生育规定的,应积极配合现居住地进行处理,政策外生育对象按照“谁发现谁处分、“一事再罚(

5、征收数额缺乏的除外)的原那么,共同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有争议的予以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请示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领导干部任期人口和方案生育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的领导,我乡特制定了领导干部任期人口和方案生育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制定依据 XX省人口和方案生育条例、XX省人口和方案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XX县区人口和方案生育工目标考核方法、XX县区关于人口与方案生育“一票否决的实施意见。 二、责任追究的概念 领导干部任期人口和方案生育责任追究,是指领导干部在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中,因领导不力、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出现

6、责任追究事项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时在任领导干部的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对象 乡党委委书记、政府乡长、人大主席、分管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的分管领导,副科级以上工作部门干部,村党委书记、村主任;计生办负责人及事业单位负责人因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受责任追究的参照执行。 四、责任追究的事项 (一)家庭成员或单位职工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二)单位或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组织、介绍或者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2、非法或不按规定为他人施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恢复生育等手术的;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假技术鉴定,出具假出生医学

7、证明或假 方案生育证明的; 4、违法为他人施行终止中期以上妊娠的; 5、违法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的机构、个人或者药品零售企业的; 6、在开展与方案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效劳中有过错,导致发生方案生育技术效劳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7、阻碍、干预他人实行方案生育或者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 8、未认真落实或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和优待政策的。 9、在对违反人口和方案生育法律法规人员的处理、处分中,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工程,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的。 (三)单位或职工在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1、不依法办事,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8、2、索取、收受贿赂的; 3、截留、克扣、挪用、贪污方案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拒报人口和方案生育数据的; 6、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效劳证的; 7、其他不履行方案生育管理职责和义务的; 8、对检举、控告人口和方案生育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相关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或者对检举、控告人、相关证人保护不当,致使检举、控告人,相关证人受到打击报复的。 9、在提供效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中,认为违法违纪行为人涉嫌违反人口和方案生育法律法规,应当受到处理、处分,不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单位移送相关材料的。 (四)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年度

9、责任目标考核为未完成工作责任目标的; (五)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五、责任追究的方式及实施单位 1、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由区计生局负责办理。 2、撤销并收回奖励,由区计生局负责办理。 3、组织处理。诫勉谈话、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由区委组织部征求区纪委意见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办理。 4、追究纪律、刑事责任。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区纪委、监察局按照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篇:流动人口两地双向联系通报制度计生站流动人口现居地和户籍地双向联系通报制度 一、在共同管理的根底上确定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原那么,各司其责,加强

10、双向联系,认真做好对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的双向效劳管理工作。 二、以全国padis系统和流动人口效劳管理平台为载体,互通有关情况。现居住地对流入人口登记建档和查验婚育证明等证件后,应由乡镇(街道)或者村居(社区)及时向其户籍地发送流动人口根底信息和婚育证明查询等协查,户籍地乡镇(街道)收到协查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回复反响。 三、现居住地应定期对重点管理效劳的已婚育龄流动妇女进行“三查,对于未采取长效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不得少于四次,并将检查结果按户籍地的要求及时反响给户籍地。 四、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应积极配合落实有关查询,要向所在地的乡(镇)村(居)及时反响本人方案生育效劳管理情况

11、;做好生育效劳证的发放和通报,做好生育信息的协查通知,处理好来信、来电,共同做好政策外怀孕对象的思想工作和补救工作;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不定时查询,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应及时回复。 五、建立流出地人员台帐,及时掌握流出人员的动态信息,对流出育龄群众的去向掌握准确无误,与其现居住地及时取得联系,并催促流出本人积极配合现居住地的根本公共卫生计生效劳管理工作。 六、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发生婚育变化和出现非意愿妊娠及违法生育的,现居住在地应及时通过流动人口信息平台或者 ,通报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方案生育机构。 七、户籍地接到通知或发现流动人口违反方案生育政策规定的,应积极配合现居

12、住地进行处理,政策外生育对象按照“谁发现谁处分、“一事不多罚(征收数额缺乏的除外)的原那么,共同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有争议的予以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请示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三篇:流动人口制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发放制度 一、离开户籍所在地拟在异地居住30日以上的成年流动人口(18周岁至49周岁之内),到村(居)委会领取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持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已婚者须持结婚证)、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两张免冠照片(已生育子女的,还应当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方案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方案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13、),到所在乡(镇)场、社区,级计生部门申领婚育证明。 二、乡(镇)场、社区,级计生部门自接到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发放,不得无故拖延。 三、对于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已婚流动人口未按规定接受方案生育效劳站环情、孕情检查的;已婚流动人口未按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政策外生育而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的,暂不予办理和开具流动人口方案生育证明,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的理由和处理方法。 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效期为3年,届满需重新办理新证。 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收取任何费用,禁止借办证之机搭车收费及乱收费、乱罚款。 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

14、,依照当事人的真实情况,认真填写所列工程,根本内容不得漏项、错填。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方案生育奖罚情况等。 六、乡(镇)场、级计生部门做好办证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并将办理发放结果通报给村级,由村级负责汇总上报流出人口办证情况。 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报表数据采集和上报 制度 一、县(市)、乡(镇)场、社区、村(居)级使用统一样式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卡、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情况汇总表。 县(市)级使用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情况汇总表。县(市)级所汇总数据,来源于所辖的乡(镇)场、社区和有关单位上报的根底信息,以半年、全年汇总表汇总为主。 乡(镇)场、社区,

15、级使用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情况汇总表。乡(镇)级所汇总数据,来源于所辖的村(居)和有关单位上报的根底信息,以半年、全年汇总表汇总为主。 村(居)级使用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卡、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情况汇总表。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卡的信息登记和建卡要求以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帐卡管理方法的有关统计口径执行。乡(镇)级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情况汇总表实行一月一报告制度。 二、村(居)级宣传员坚持一月一入户,要求对辖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情况明、底数清,及时收集信息,及时建立3信息卡和变更信息,每月月底前通过汇总表上报乡(镇)场农林牧区计生办。 三、县(市)、乡(镇)场方案生育部门必须做好所辖单位上报数据的审核工作,采取复查、抽查、互查等手段,确认上报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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