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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论我国税法的期间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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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论我国税法的期间制度 税法上的期间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机关,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税收当事人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过程中,完成某种税收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时间限制。按期间的性质划分,税法上的期间制度主要由法定期间制度、指定期间制度和顺延期间制度等组成。 关键词税法,法定期间,指定期间,顺延期间 一、税法上期间的概念、特征及其意义 事实上,在现代法治国家,期间制度不仅是司法机关司法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的重要法律制度,而且在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国家职权行使过程中的公平与效率方面,期间制度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以国家政权表达者的身份,强制地向纳税人

2、无偿征收货币或实物所形成特定分配关系的活动。2税收征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法和政策以及有关制度的规定,为实现税收分配关系,促使征纳双方依法行使征税权利和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而对日常的征收和管理活动所进行的方案组织、控制、协调和监督的过程和工作。3税收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法的一项重要的根本原那么,课税要素法定和征税程序法定那么是这一原那么的具体表达。纳税期限是课税要素的主要内容之一,而征税程序是征税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职权行为,为保证税收征管程序上的公平和效率,各国税法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严格的期间制度。 所谓税法上的期间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机关,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

3、税收当事人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过程中,完成某种税收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时间限制。 与诉讼法上的期间制度相比,税法上的期间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范围上的特定性。税法上的期间制度是税法规定的在税收活动中所应遵守的时间上的要求,它贯穿于税收活动的全过程,超出税收活动范围的那么不在此列; 2、对象上的特指性。税法关于期间的规定有两种对象,一是对征税机关履行税收征管职权的时间上的要求,二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当事人履行某种行为时间的要求。 3、效力上的强制性。税法规定的期间,除除斥期间以外,都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征税机关和税收当事人都必须切实遵守,除税法明确规定可以依法宽延以外,不得违反,否那么

4、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罚款和滞纳处分。等。 税法上设立期间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1、确保税收活动及时、正常进行,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节约资源和减少税收本钱,从而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收缴,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 2、有利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时行使税法上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定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严格遵守税法期间,还是征纳主体行为协调一致,税收征管活动顺利进行的保证。税收活动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活动,征纳主体在时间和空间上均存在密切的联系,而且相互衔接,期间制度是税收活动顺利进行的时间保证。 4、有助于税收征管的严肃性和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是税收法定主义的具体表达。 按

5、期间的性质划分,税法上的期间制度主要由法定期间制度、指定期间制度和顺延期间制度等组成。 二、我国税法上的法定期间制度 税法上的法定期间是指税法明确规定的税收活动的期限。这种期间的开始是基于某种税收行为的实施或税收法律事实的发生。税法关于各种税收活动的期间有具体而明确的制度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税务管理环节的期限制度 税务管理活动中的期限制度主要由税务登记期限,帐簿凭证设置期限,发票的缴销、开具和保管期限以及纳税申报期限等五个方面的内容组成。 1、税务登记期限。税务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情况,税法对每种情况都规定了明确的期限。例如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第15条规定:“企业,

6、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受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可见,我国税法在设立税务登记管理中,不仅规定了纳税人的期限,而且对税务机关核发税登记证也规定了明确的期限,这也是税收征管法修订以后新增加的内容。此外,现行税收征管法还就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例如税收征管法第16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

7、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那么(以下简称实施细那么)第9条规定“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2023条规定“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消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撤消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2、账簿凭证设置和保存期限。我国税法规定,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外,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设置账簿。例如实施细那么第17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

8、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第19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第20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2023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实施细那么第23条对账簿凭证的保管期限也作了规定。“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2023年。此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至少要保存15年;私营企业的会计凭证、账簿 的保存期限为15年,月、季度会计报表为5年;

9、年度会计报表和税收年度决算报表要永久保存。 3、发票的领购、 开具、保管和缴销期限。发票不仅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财务收支的法定依据,也是税务机关据以计税和进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发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领购、开具、保管和缴销。发票管理中的期限制度是发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布的发票管理方法和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明确规定了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和缴销期限。例如发票管理方法第15条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第23条规定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此外,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6条还特

10、别规定了各种具体情况下专用发票开具的时限,并规定,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专用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发票应当按规定期限缴销、保存和销毁,发票管理方法第29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的缴销手续;第30条规定,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对保存期满的发票,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4、申报期限。所谓申报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或者应解缴税款的期限。申报期限一般是在税务机关依据不同税种法和纳税人的不同特点,确定的计税期间之后的一个合理的时间。如消费

11、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因此,申报期限因税种和纳税人的不同而分别设定的,特别是由于纳税人情况千差万别,税法不可能规定一个统一的期限,在税收实践中,申报期限的具体确定,税务机关有一定的自由决定权。 (二)税款征收环节的期间制度 1、计税期间 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期间。纳税期限有按期纳税、按次纳

12、税两种计算方式,这实质上就是指税法上规定的计税期间。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2023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可见这里的纳税期限实质上就是指计税期间。 2、纳税期限与税款的缴纳期限 纳税期限是税法要素的重要内容。但目前税法中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含义并不明确,学者的理解差异也很大。一些学者认为,纳税期限也称为纳税时间,是指在纳税义务发生后,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可分为纳税计算期和税款缴库期

13、。4而另一些学者认为,纳税期限,即缴纳税金的期限,如按月纳、按季纳、按年纳等。5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征税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纳税期限分为按次征纳和按期征纳两种。并且认为缴库期限和申报期限是与纳税期限先相关但不相同的概念。这里作者实际上是将纳税期限理解为计税期间的。6事实上,纳税期限这一概念在税法上在不同场合的使用至少包括有以下三层涵义:一是指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即纳税人发生应纳税的行为,应当承担应纳税义务起始时间。这是计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交纳税款的根底。二是指计税期间,三是指税款缴纳的期限。 笔者认为纳税期限既然是课税要素的主要内容之一,税收法定主义原那么要求

14、构成要素法定,因此纳税期限也应当法定。由于一些税种(如增值税、消费税等流转税)的计税期间虽然在税法上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往往是一般性的,原那么性较强,仍然无法确定某一特定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更多的还需要征税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具体确定,也就是说,在具体计税期间确实定方面,征税机关的自由裁量空间仍然很大。基于这种考虑,笔者认为,将纳税期限理解为计税期间存在有可商榷之处。其次,纳税期限应该是一个与税收征收管理密切联系的概念,是税法从方便征税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权而直接设定的期间,它与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基于一定的税收法律事实的存在具有明显的区别。基于这种考虑,笔者认为,将纳税期限理解

15、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显然也是不妥的。与计税期间和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相比,税款的缴纳期限相对来讲,在法律上比较容易确定,而且是征税活动最为核心的内容,笔者认为,税法上宜将纳税期限的涵义明确为税款的缴纳期限,以防止现行税法在这一概念上的模糊。 为了便于征税机关及时、足额收回税款,我国税法对税款的缴纳期限又分别设定了预缴期限和汇算清缴期限两种期间制度。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32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这是关于预缴期限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那么是关于汇算清缴期限的规定。 (三)税款征收环节的除斥期间制度 除斥期间也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不在此期间行使权利,预定期限届满,便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法律创立除斥期间制度的价值在于。(1)促使表意人及时纠正意思表示的瑕疵;(2)促使当事人及时纠正行为标的显失公平;(3)促使当事人及时确定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4)促使当事人因不利于自己的事情发生时及时行使救济权。在民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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