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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县局行政许可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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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县局行政许可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制度 行政许可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交通运输运输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加强对其行使职权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将以下内容予以公示: (一)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依据; (三)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四)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五)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 (六)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条件

2、; (七)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数量; (八)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实施期限; (九)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 (十)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十一)申请书文本式样; (十二)作出的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决定; (十三)实施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工程和收费标准; (十四)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十五)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县行政效劳中心交通运输运输局窗口统一受理局直交通运输部门行政许可申请,并统一送达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实施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应当实行责任制度。实施机关应当明确每一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3、接责任人员。 第五条实施机关受理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实施实质审查,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第六条实施机关对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 实施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七条建立行政许可会审会制度。涉及重要事项的行政许可,要召开局机关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的会审会集体研究决定。会审会研究确定的事项,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建立会议纪要制度。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单位,研究重大事项召开的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并报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第九条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办理部

4、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其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依法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第十条实施行政许可,有以

5、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工程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

6、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并责令有成心或者重大过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 第十三条发生严重的实施行政许可过错或者屡次发生实施行政许可过错的部门,年度内取消评先。 第十四条县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股、纪检监察室负责对本系统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追究。 政策法规股负责实施行政许可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依照有关方法提出纠正意见。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

7、施行政许可过错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和局党组或纪检组研究意见,对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应当主动纠正本部门发生的实施行政许可过错。法制工作部门和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发现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错,需要追究行政责任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篇:县局行政执法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制度XX县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执法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

8、执法机关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事项的,应向受委托组织书面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将执法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第三条 严格实行执法证件年审。每年组织执法人员进行一次考试,考试不及格的执法人员一律收回执法证件,离岗学习,补考及格前方能发还执法证件。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执法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0天。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

9、,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将行政执法的依据、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时限要求等告知当事人。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之前,还应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证据、处分理由。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越权执法、不得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第六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适用一般程序时,应实行办案、审核、决定三别离。作出重大行政处分决定前,应经过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重大行政处分决定作出后30日内,应向上级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第七条 交通运输行

10、政执法机关应当认真贯彻落实XX省交通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做到行政处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符合法律目的,处分的内容、标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 第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重大和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集体讨论应当有详细的讨论记录。 减免处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执法机构集体讨论决定。严禁随意降低、减免处分。 第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应将罚款决定与收缴别离。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罚款应由当事人缴付给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行政执法机关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在法定时限内将罚款缴付给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 罚款应向当

11、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第十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及时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归档,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县局每季度对所辖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案卷数量不得少于案卷总数的50;市交通运输局半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集中评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案卷评查不合格的单位,应当限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未按要求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或案卷评查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年度评先资格,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执法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途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受理投诉和举报。 第

12、十二条 上级行政机关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明显不当的,应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发现危害严重的执法违法行为,情况紧急时可以立即制止纠正,再提请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包括。 (一)纠正违法行为: 1、撤销、局部撤销、变更原执法行为;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责令重新做出执法行为; 4、责令履行职责; 5、责令赔偿损失,或返还财产、恢复原貌; 6、责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抱歉。 (二)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责令检讨; 2、通报批评; 3、给予行政处分; 4、暂扣或撤消执法

13、证件,或者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停止执行职务; 5、责令承担全部或局部赔偿费用; 6、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三)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成心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在追究责任人过错责任的同时,追究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考核标准作为年度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三篇:局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制度xxxx局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xxxxxx

14、xxx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风险教育、排查、预警、化解工作机制,推进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运用于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为风险教育、排查、预警、化解工作建立完善的档案、完备机制效劳。 第二章信息收集、登记 第一条畅通腐败风险信息收集渠道,通过信访举报等各种途径,广泛收集各类腐败风险信息; 第二条坚持日常登记,及时收集并整理各类腐败风险信息; 第三条坚持腐败风险信息举报及登记保密原那么,并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第四条把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作为腐败风险信息收集登记的重点,及时掌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三章预警处置、督查 第一条实施腐败风险预警处置的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办公室,负责对预警对象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督办; 第二条采取领导谈话、专班督查等方式催促预警对象认清问题实质,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条对整改措施落实不力或不到位的,责令重新整改,经最后查验仍不合格的,提高预警等级并进行行政问责追究。 第四章信息处置结果回告及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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