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港内平安作业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平安作业的监视治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效劳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开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平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平安法、对外国籍船舶治理规那么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船舶港内平安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一) 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 船舶试航、试车;(三) 船舶放艇(筏)进展救生演习;(四) 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 船舶悬挂彩灯;(六) 船舶校正磁罗经;(七) 船舶在港内进展可能阻碍船舶和港口平安的其它作业。第三条
2、船舶港内平安作业应提早24小时向海事治理机构书面报备。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别情况下不能满足提早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治理机构书面报备。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治理机构报告。第二章船舶港内平安作业的报备程序第四条 船舶在港内进展平安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治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平安作业书面报备材料。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运营人、停靠位置、船舶载货情况、作业品种、作业时间、平安防范措施、船长平安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络方式(联络人、联络)、报备人联络方式。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工程及部位,应急备车时
3、间。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工程,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去除证书,平安员及作业人员姓名。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第五条 海事治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平安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方法及相关规定进展审查。如海事治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船舶整改完毕后,方可进展作业。第六条 船舶在所报备的作业开始前未收到海事治理机构不同意见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报备方案施行作业。期间
4、所报备的作业内容如有变动应重新向海事治理机构报备。第七条 船舶所报备的港内平安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去除有关平安隐患,并通过VHF或其它通讯设备报告海事治理机构。第三章港内平安作业要求第八条 在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或其它可能阻碍港内平安作业的情况下,船舶不得进展或及时停顿有关港内平安作业,并于重新作业前向海事治理机构报告。第九条 船舶在进展港内平安作业期间,应按有关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并保持VHF守听。第十条 船舶试航、试车应满足以下条件:(一) 船舶试航应尽可能选择在白天能见度、海况良好的情况下进展。(二) 船舶试航应避开航道、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产养殖、重点捕捞区。(三) 船舶
5、试车时,应留意船尾部的四周环境,冬季应留意海冰的阻碍,应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设备的平安。(四) 船舶在试航、试车时应装备足够的合格船员。第十一条 船舶放艇(筏)进展救生演习应留意以下事项:(一) 不得随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号。(二) 船舶不得将救生艇用于交通及其它目的。第十二条 船舶进展烧焊或明火作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 承接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船舶修理从业资历。(二) 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获得相应的资历证明。(三) 船舶进展烧焊或明火作业的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GB/T1336-92第三条的有关要求。(四) 明火作业场所需要进展测爆检查的,必须去除舱内油、气,获得船舶可燃气
6、体去除证明,并在报备时向海事治理机构出示。液化气船、散装液态化学品船和油船明火作业,还应遵守其它有关的特别规定。(五) 测瀑合格的舱室或处所,明火作业必须在4小时内开工,否那么应重新测爆认可。作业前和作业中,必要时,应有专人对施工区域及受阻碍处所随时复测可燃气体浓度。第十三条 船舶悬挂彩灯时应留意以下事项:(一) 做好有效遮蔽,不得阻碍船舶本身应悬挂号灯的发光效能。(二) 船舶悬挂彩灯不得与附近的助导航设备的发光效能一样或相近,以免阻碍其它船舶的航行平安。第十四条 船舶校正磁罗经时应留意:(一) 不得在锚地、通航密集区、水产养殖区、重点捕捞区进展。(二) 对中国籍船舶的磁罗经校正,应由符合海事治理机构要求的人员进展。第四章监视治理第十五条 海事治理机构应建立备案审查制度,对报备的船舶港内平安作业,加强船舶作业期间的现场监视治理。第十六条 在现场监视检查中觉察作业船舶不符合治理规定要求的,应及时责令船方纠正;对回绝纠正或未到达规定要求严峻阻碍平安的,现场监视执法人员应责令船舶立即停顿作业。第五章附那么第十七条 违犯本方法规定,船舶不按规定报备港内平安作业、作业中不遵守有关规定、不按要求进展纠正或不按要求停顿作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展处分。第十八条 本方法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