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学习信访条例体会感言 谈到信访,目前有一种颇具法治颜色的观点,认为信访是规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与法治的目标相悖,应当随着国家法制的健全,逐步退出历史舞台。这种源于对信访工作性质认知模糊的错误论断,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信访事物的推断。 依据西方的宪政思想和理论,当人民通过代议制度将治理国家的权力让渡给政府后,人民对政府权力的把握,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即通过分权的制度设计,到达权力间相互制衡的目的;二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即通过人民行使保存的权利,到达制约政府的目的。这种人民保存的权利,主要是指用手投票的权利,即人民通过和平的方式对政府进行罢免的权利,以及在理论上存
2、在的可以用枪投票的权利,即通过暴力的形式进行革命的权利,和用脚投票的权利,即通过迁徙以躲避暴政的权利。这也就是说在西方国家,人民虽然在法律上享有请愿,集会,游行,示威等诸多权利,但是除非罢免,否那么政府对于人民发出的各种声音和主见,在法律上并不负有回应的义务。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源于议行合一思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不能简洁地套用西方的宪政理论来分析我国的政体。 依照我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享有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为了从
3、制度上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落到实处,宪法在规定了选举权,罢免权等民主权利之外,把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判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主权利,在其次章公民的根本权利和义务中加以规定。与此规定相对应,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需经常保持同人民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需查清事实,负责处理。这就是说,在我国,人民的声音和主见,不再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惊,而是由公民权利与国家机关义务组成的实实在在的法律制度。 由此可见,信访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根本民主权利,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民主制度,也是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局部。这种由宪法确认并加以保障的人民民主权利和相关的制度设计,是社会主义制度区分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与党的十五大和现行宪法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并不相悖。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