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分程序的执行规定 为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标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23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分的,适用于简易程序,可以由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分决定。 (一)说明身份。执法人员当场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应当着装并向当事人出示XX省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
2、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三)填写格式行政处分决定书。行政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分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全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行政处分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四)执行。罚款数额在20元以下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并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罚款的,应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所属分局。 (五)备案。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分决定,须在2日报所属分局备案。 二、一般程序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分,应适用于一般程序。
3、(一)立案。在受理、核查的根底上,填写行政处分立案审批表,附上有关材料,报执法局法制科审查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局负责人批准,填写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三)案件审核。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案件承办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执法局法制科审核,由法制科提出审核意见。 (四)报批。案件承办人根据审核意见,填写行政处分审批
4、表,报分局、执法局法制科及主管领导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对确有应收行政处分的违法行为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五)告知。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应填写行政处分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制作行政处分决定书。根据处理决定,分别制作书面行政处分决定书、填写限期整改通知书、强制撤除决定书、缴纳代为履行费用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行政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分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5、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分决定书必须盖有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印章。行政处分决定书、强制撤除决定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交执法局法制科备案,两份立卷。 (七)送达。 1.行政处分决定书或有关文书,能直接送达当事人,应直接送达。送达必须有回证。受送达人应当在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2.受送达人决绝接受行政处分决定书或有关文书的,可留置送达。送达人应当邀请两名有关基层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行政处分决定书或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
6、即视为送达。 3.不能直接送达或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以下规定送达: (1)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已向执法局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3)邮寄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揭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八)当事人履行处分。行政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在行政处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并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九)退回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并要求当事人签收。 (十)结案。执行完毕,结案,填写行政处分结案报告,立卷归档,装卷顺序按统一标准进行,案卷由各分局统一归档、保存。
7、 三、听证程序 执法单位在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撤消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较大数额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元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对经营活动中个人或单位的违法行为处以20220元以上的罚款。但法律、法规、规章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等行政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填写行政处分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 (一)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其被告知后3日内,向执法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申请听证超过规定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二)
8、通知。在举行听证7日前,制作并送达行政处分听证通知书。 (三)公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前3日发布听证公告。 (四)举行听证。听证会由具有听证主持人资格证的人员主持,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分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过程应当场制作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五)听证结束。由听证主持人制作听证报告并提交执法局,执法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决定。 听证统一由执法局法制科组织安排,各分局配合。 四、执法文书 (一)执法文书由执法局法制科统一制发和管理,各分局不得私自制发文书。 (二)要使用执法局统一编有案号的标准制式执法文书,各分局不得任意编案号,要填写标准,字迹清楚,不漏项落项。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分决定书的使用必须保存存根,再次申领文书时上缴或报执法局法制科备案 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