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社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联络员工作情况汇报 XX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经费补助 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防止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开展,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XX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为防止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在地方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协助开展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防工作的群众。 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公务的监测人员不列入经费补助范围。 第三条XX市行政区域内(XX县区除外)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
2、经费补助的申请和发放,适用本方法。 第四条本方法规定所核发的群测群防员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监测人员误工补助。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列入财政预算;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经费补助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经费申请、人员核定和款项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区范围内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经费补助由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列入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纳入年度方案和预算,专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10月底前负责核定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拟定下一年度
3、需要经费补助的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由各镇(街道)国土管理所(或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工作机构)推荐,报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每年核定一次,并将核定结果予以公示。每个群测群防员负责一处或多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工作(原那么上不能超过三处)。 第八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优先从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工作人员中选定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也可从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对象中选定。由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应变能力和较强心理素质,长期生活或工作在当地、对当地环境较为熟悉,具备一定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一定文化程度(初中以上)的人员担任。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应熟悉本人负责的地质灾害隐患
4、点根本情况,应会识别地质灾害的发生前兆,掌握简易监测方法和手段,清楚群众避险场所和转移撤离路线等根本常识。 第九条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按照规定的日常监测频率进行定期巡查检查,及时掌握隐患点的变化开展情况,如实填写巡查监测记录,定期向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指定的地质灾害监测机构)报告; (二)使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配备的简便监测设备进行监测,对监测数据记录进行初步分析和判断; (三)发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及时上报并通知群众按照撤离路线及时避险,协助政府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安置和救助; (四)协助保护好地质灾害隐患点安全警示牌、标识牌和隔离带等设施; (五)及时上报和劝阻在地
5、质灾害危险区域从事容易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六)实行汛期24小时 值班制度,做好上传下达;汛期离开佛山辖区范围要及时按规定向交办监测任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告; (七)收到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短信后提高警觉,按照预警等级要求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监测工作和做好组织撤离的准备; (八)严格按照群测群防技术要求和管理标准开展监测工作,并协助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十条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技术要求和有关管理标准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要认真学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积极参加各级国土管理部门组织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能力和水平。
6、第十二条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补助标准分两档支付。重点 防范期为每年五月至十月,补助标准为每人200元/月;其它月份为非重点防范期,补助标准为每人100元/月。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补助标准的调整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市财政部门拟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补助经费原那么上应在当年10月底前一次性发放完毕。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发放操作规程等制度,具体发放方式和途径由区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奖励。 (一)及时发现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及时上报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及时通知群众撤离、协助政府部门组织群众避让,使受威胁
7、的人员和财产得到及时转移,防止了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三)认真完成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的本职工作,连续三年没有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群测群防工作优秀的。 第十五条各区可组织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进行考核,对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群测群防员予以表彰奖励。 优秀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奖励由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三年组织考评一次,对优秀群测群防员予以通报表扬和必要的财物 奖励。 对及时发现险情,及时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使受威胁的人员和财产得到及时转移,防止了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可按照XX省成功预报地质灾害奖励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申请成功预报地质灾害奖励。
8、 第十六条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扣减或扣发补助费,考核不合格,不适宜再从事地质灾害监测工作。 (一)在发现地质灾害明显前兆时没有及时上报或通知群众撤离的; (二)监测工作中有疏忽,巡查中未能及时发现地质灾害变形变化迹象,发生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三)未能认真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未按照规定频率进行监测或监测不到位的; (四)未能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未能切实履行监测职责的。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补助经费,建立和健全补助经费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渎职行为的,视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本方法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6页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