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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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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论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刑事判决中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救济性程序,是保证法律确实切实施和公民合法权益以及国家法律威严的一道防线,在五个方面对我国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阐述和辨析。文章第一章首先对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及其意义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分析,然后对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用进行了探讨,从纠错、救济、监督与保障三个方面阐述了其功能。之后从六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在第四局部中论述了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缺陷与弊端,第五局部那么对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和完善进行了探讨,对理论和现实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进而提出一些完善的方案。关键字: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救济性程

2、序;保证法律确切实施;纠错;监督与保障ABSTRACTSupervision of criminal trial procedures in criminal sentences is a very important and indispensable relief program to ensure that the exa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an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 and state laws imposing line of defense, in the five a

3、spects of our criminal justice monitoring procedures are described in this article. The first chapter tells criminal trial supervision procedure on the concept and meaning of a certain level of analysis, and then describes the role of the criminal trial supervision procedures were discussed, from th

4、e error correction, relief, supervision and protection of three aspects of its functions. After six aspects of our criminal trial supervision procedure characteristics; in the fourth section discusses the process of criminal trial supervision defects and shortcomings, the fifth part tells the crimin

5、al trial supervision procedure on the reform and improvement were discussed of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problems are discussed, and then some good programs.Keywords: CriminalProcedure for Trial Supervision ; relief ;to ensure the exa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 correction ; monitoring and protect

6、ion目录一、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及意义3(一)刑事审判的概念3(二)刑事审判的意义3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作用4(一)纠错功能4(二)救济功能4(三)监督与保障功能4三、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5(一)事后性5(二)对象的特定性5(三)程序启动原因特殊性6(四)提起实现的独特性6(五)使用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不缴纳诉讼费6(六)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6四、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缺陷与弊端6(一)立法上的缺陷7(二)实践中存在的弊端9五、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和完善10(一)完善关于提起再审的主体的规定10(二)完善关于申请再审的理由的规定11(三)完善提起再审的方式11结语12一、 刑

7、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及意义(一) 刑事审判的概念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构成元素,从本质上来看,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对错误判决的一种补救措施,审判监督程序的定义一般来看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从广义来看审判监督程序指的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决是有错误的,已经具备了法定条件,而提起再审或者是申请再审的程序。而从狭义角度来看,审判监督程序值得是司法机关为了保证法院裁定的公正公平,让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认为确实是有错误的裁定或者判决得以纠正,用来防止适用的法律和诉讼程序上的过失疏漏,而特地设立的一种监督补救的法律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一般地有如下特点:1.

8、 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2. 仅仅经过第一审法院审结的案件,根据审判实践,不管是指令再审或者是自行再审,都是用于第一审程序,做出的裁定、判决,当事人都可以上诉。3. 审判监督程序所提起的理由是具有法定性的,带来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原因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定、判决不正确,并应当经过法定部门的审查决定。(二) 刑事审判的意义司法的裁决是中国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条款,对具体的案例做出的决定性的裁定处理,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力的具体表现形式,所以,司法裁决是同时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的。法律裁定一经确定,就是具有稳定性的,任何个人,任何机关都没有权力随意变更或是撤销结果,如果这

9、样的裁定是经常改变的,“就会有损国家法律的权威,影响公民对自我行为的正确认定,使公民对社会行为准那么和法律无所适从,从而引起社会的不稳定,破坏法制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第 325 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23 年修订版。,但是无论如何,人类的司法裁决并无法如同神明,司法裁决因为受到受客观条件、主观认识层次的局限性以及法官个人素质差异的影响情况,在更为具体、更为历史的社会环境下,是永远没有方法保证其自身正确的绝性的,罗尔斯曾经所说:“即使法律被仔细地遵循,过程被公正、恰当地引导,还是有可能到达错误的结果。一个无罪的人可能被判有罪,一个有罪的却可能逍遥法外。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等译:正义论第

10、 81 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 年版。“裁判错误的存在是哲学的必然,也是社会的必然。于雷: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假设干问题探析,载人民司法2023 年第 1 期。正是因为这点,我们的审判裁定即使通过了一审、二审的裁定生效,但仍然可能出现错误。所以很明显,如果裁判确实是有错误的但是将其放在一旁不管对是不符合正义的理念的,可见,刑事案件的裁定不仅表达了当事人的利益,还关系到了国家机关、司法制度是否完善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层次,也是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表达,正是关乎各方面因素,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刑诉法中,均设有相应的补救程序,就如同的过的刑诉法当中有对五种可以中断已经生效的判决的手段,而在这当中,再

11、次审判是比拟仲要,也是被广泛接受和应用的一种,其目的是为了解除不妥的裁判的法律效力。;而在法国,其刑诉法中规定了一般上诉、非常上诉程序和申请再审程序这样的两种救济程序;而同样的,在日本的刑诉法中,也有对非常上告和再审两种非常救济程序的规定;而在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也扮演了这一角色。二、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作用(一) 纠错功能在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终审之后的补救程序,同时也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底线,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对审判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也就是说,一个案例在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之后,裁定和判决就具有了生效的执行力。所以,我国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处理对象是已经发生

12、法律效力的裁定和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第208条规定:“以下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所以一般来讲,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的裁定和判决在宣告的同时便具有了判定力,是无法再次更改的,但是因为各种不确定因素,已经产生效力的裁定和判决,是没有方法让其保证绝对的正确性,所以,这是与法律诉讼的目的有冲突的,所以为了给这种问题留下一定的后路,我国立法确定了审判监督程序,通过这个程序来尽量纠正法律上的错误判决裁定,实现审判监督程序的纠错功能。(二) 救济功能我

13、国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是对普通的救济程序进行救济,普通的救济程序主要有着死刑复核程序、二审程序等等,在我国,形式审判监督程序那么是在这一局部救济程序的根底上更深一步的救济程序,他不同于一审,二审的程序,只是有上诉、起诉或者是抗诉就必须得接受审判,与死刑复核程序更为不同,但凡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必须逐级上报,最终通过所有核准才能执行产生法律效力。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第 349 页,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23 年版。因为每一个案件的在案证据是有限制的,而且审判者的认知能力也是有限的,无法做到完美,所以经过了普通的救济程序的案件仍然有可能存在错误,而审判监督程序能够对这些

14、错误进行救济,在有错误的情况下经行补救,因此,对经过了普通补救程序而依旧存在错误的案件,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救济作用是显而易见并且也是非常重要的。(三) 监督与保障功能从诉讼的进程过程方面来讲,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保障在普通救济程序之外的特殊的保障程序,它不是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必须出现的程序,所以它的启动应当更为慎重,既然作为特殊的程序,必然存在着其特殊之处,其启动和运行都存在着不同于普通救济程序的地方。一审判决作出之后,只要是被告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律抗诉的,二审法院都有责任开启上诉审程序;但凡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或者缓期执行的案件,都必按法核准。这也就是讲普通救济程序的启动原那么

15、的限制不是很多,而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要求要严格得多,它只能在特殊有限的情形下进行。两者相比拟看,一审、二审程序的启动较为容易,死刑复核程序更是规定为但凡判处死刑的案件都要必然经过死刑复核程序。但是审判监督程序却大不相同,它的提起涉及到生效判决、裁定的稳定性与严肃性,不适合随意启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法定的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才有权力提起。也就是说只有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才能够提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但只无论如何,引起再审的任何

16、一个来源,本身不是提起再审的主体,也不允许阻止判决、裁定的继续执行。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仅仅可以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不同的愿望,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但是没有最终的决定权,只能是法定的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最终决定裁定判决确有错误并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所以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对已经生效的裁定判决实行补救的一种程序,它有着对法律裁定判决的监督与保障功能,既监督了法律裁定的正确性,又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和国家机关、司法制度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层次。三、 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有着其自身特征性的,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一) 事后性从诉讼的实效上来讲,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事过之后的补救的程序,或称救济程序。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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