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一、为加强食品质量监管,促进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二、郑重承诺。本店(超市)不销售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超过保持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以上禁止性行为完全遵守。 三、经营者在销售食品时,主动向购货人出具发票证明,并告之以下内容: 1、经营者地址、联系方式、 和食品名称、规格或主要技术指标、数量、单价等; 2、质量保证或售后效劳承诺,投诉或联系 。 四、当消费者发现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时,经营者可凭发票证明兑现承诺,根据购货人的要求退换食品或退还货款,假设造成平安事故,主动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2页 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