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局监督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全局和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机构: 县财政局为全县财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县财政局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为全局监督检查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全局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状况; 2、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3、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4、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5、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状况; 6、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状况; 7、其他需监督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范围 1、局内执法人员; 2、受局托付的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 四、监督检查方法
2、 1、对检举、控告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程序处理; 2、乐观听取党政机关、派、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执法相对人)对执法人员的意见、建议、并限时进行反响; 3、监督检查者对本局执法人员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确实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被检查者作出的错误确定,报监督检查小组批准后予以撤消或变更; 4、行政执法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监督检查小组可以暂扣行政执法证; 有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分的; 不履行职责或超越职权范围执法的; 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惩罚或不按法律规定的种类或幅度进行惩罚的;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有意刁难管理相对人的; 将行政执法证借给他人使用或者私自涂改证件者; 5、监督检查小组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 6、监督检查小组进行监督检查时,可实行个别走访、查阅资料、明察暗访、座谈等形式; 7、被察者对督察小组的意见有申辩和陈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