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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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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煤矿重大平安隐患认定方法 煤矿重大平安生产隐患认定方法(试行)2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方法(试行)4煤矿平安培训监督检查方法(试行)6举报煤矿重大平安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奖励方法(试行)7煤矿工人平安知识五十条9 煤矿重大平安生产隐患认定方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平安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平安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平安生产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方案2023%的

2、;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方案或者未按方案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四条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缺乏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五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平安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 (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六)未采取平安防护措施的; (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第六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到达煤矿平安规程第145条第 (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平安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四)传感器设置数量

4、缺乏、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第七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总风量缺乏的; (二)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三)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四)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五)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缺乏的; (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平安需要的; (九)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

5、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第八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第九条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四)擅自开采保安煤

6、柱的。 第十条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第十一条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四)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

7、取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第十二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突出矿井在2023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平安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平安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平安标志的; (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

8、发爆器的; (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平安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三条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第十四条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平安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对批准的平安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

9、施工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平安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五)建设工程平安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第十五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平安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平安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

10、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平安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第十六条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平安生产责任人和平安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平安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平安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平安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平安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第十七条有其他重大平安生产隐患,是指

1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平安生产隐患。 第十八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排查煤矿平安生产隐患,整顿关闭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根据平安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

12、实际控制人)对本企业平安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主要负责人对平安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煤矿实际控制人是指一些煤矿企业生产、经营、平安、投资和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的实际决策人,或者对重大决策起决定作用的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日常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煤矿平安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负责颁发采矿许可证、平安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

13、长平安资格证的部门应当对取得证照的煤矿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证照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四条煤矿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制定本地区煤矿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平安生产隐患(具体分解细化内容,见煤矿重大平安生产隐患认定方法)。煤矿企业有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第六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平安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登

14、记建档。 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七条煤矿平安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 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平安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按照本方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要求认真自检。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平安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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