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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脱贫攻坚中的法治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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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脱贫攻坚中的法治问题研究杨柳【摘 要】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刻,只有推进法治化建设,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精准扶贫战略的实施。文章立足于当前脱贫攻坚中法治建设的现状,指出目前脱贫攻坚法治化存在的问题,如社会参与扶贫机制不健全、扶贫资金管理不到位等。提出了加强脱贫攻坚法治保障的建议:完善社会扶贫参与的机制、优化扶贫资金的管理。【关键词】 脱贫攻坚;法治问题;精准扶贫作为国家的重要战略,精准扶贫作为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实际的推进过程中需要解决许多问题及困难。法治是一个国家的治国方式,实现精准扶贫的法治化可以为这一战略的实施提供制度上的保障。精准扶贫的法治化研究能够有力推进扶贫工作的标准化和

2、制度化。然而从目前来看,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健全,贫困地区群众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精准扶贫的法治化程度还较低。一、脱贫攻坚中法治建设的现状1、立法层级不高,制度保障不力从立法角度来看,在扶贫领域,我国还没有从中央层面出台专门的扶贫法。扶贫主要靠大量的政策、意见等指导。尤其是在即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我国扶贫工作任重而道远。如果没有权威的法律予以标准约束,很难约束政府的权力,公民的权利也就得不到有力保障。2、行政执法不标准脱贫攻坚工作中涉及的人力、物力、财力较多,如果不妥善统筹安排就极容易造成扶贫领域的违法乱纪行为。脱贫攻坚执法不标准主要表现为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合理不合法行为。为了实现精准

3、扶贫,稳定脱贫的目的,政府投入了大量的财政资金予以配套,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标准工作人员的行为,他们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谋取私利,进而产生一些腐败问题。当前,扶贫领域频出的贪污、行贿受贿、优亲厚友等问题,就给我们敲响了警钟。3、司法救济机制不完善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机制,我国司法救济还不尽完善,很多侵犯公民权利而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事件屡屡发生。如果在精准识别上不能坚持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就可能让那些生活上确实贫困的家庭得不到国家和社会的救助,反而让那些不是贫困户的人享受扶贫政策,那么生活贫困家庭的根本生存权就得不到相应的保障,这也是我国扶贫领域的司法救济机制不完善的突出表现。4、监管问责

4、机制尚未完全形成要想实现精准扶贫的法治化,就需要健全法律监督和制约机制。监督监管的目的就是要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防止权力的滥用,减少腐败情况的出现,进而保护贫困户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扶贫领域中的监管问责机制还不完善,所谓的监督也只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导致监督没有法律依据,问责也就无法可依。二、脱贫攻坚中法治保障问题1、社会参与扶贫机制不健全消除贫困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还远远不够,需要社会各界参与进来。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扶贫工作做出了很大的奉献,但是还存在着一定的缺乏之处。首先,社会扶贫资源没有得到充分的整合。尽管社会力量参与精准扶贫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是这些力量没有形成合力,没有得到全面的整

5、合。扶贫资金,扶贫队伍以及扶贫对象的分散导致扶贫资源的使用效能大打折扣。其次,社会扶贫主体与政府之间的配合度不强。完整高效的扶贫需要社会扶贫主体、扶贫对象及政府等之间相互配合,协调合作,实现资源的整合和信息的共享。然而在扶贫实践过程中,扶贫主体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较少,扶贫主体无法对贫困户实行动态管理,准确把握贫困户的实时情况,由此就容易削弱他们参与扶贫的积极性。最后,社会扶贫主体的监管机制不健全。监管机制的不健全无法实现扶贫的标准化和制度化,扶贫的效果也就无法得到保障。比方,企业在扶贫过程中实际投入的人力物力少于他们当初承诺时,在扶贫过程中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等,那么这个企业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6、加之在法律层面上也缺少对社会主体参与扶贫的责任规定,由此造成一些扶贫力量不清楚自身承担的责任,同时缺少内外部的监督,最终形成了假扶贫,扶贫流于形式。2、扶贫资金管理不到位首先,扶贫资金投入缺乏。經过多年的精准扶贫,一些根底设施相对较好的地区已经实现了脱贫。目前,我国的扶贫已经进入到了攻坚克难的阶段,还未实现脱贫的人口大局部处于偏远的山区,那里自然环境较为恶劣,根底设施落后,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仅从目前的资金投入力度来看,扶贫资金总量还不够。其次,扶贫资源整合度不高。随着扶贫力度的加大,大量的社会资金进入到扶贫领域,然而这局部的资金投入并未经过扶贫部门的统筹安排就直接拨付给了相关的贫困村及相关扶

7、贫工程中。政府部门对这些资金的具体投入情况无法准确掌握,因此就导致局部扶贫资金投入的精准度不高,针对性不强。同时伴随而来的问题是扶贫资金较为分散,无法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解决深层次的贫困问题。最后,局部扶贫工程存在盲目性。距离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时间有限,加之脱贫攻坚的任务重,为了尽快完成任务指标,一些地方政府急于上马一些扶贫工程。原本应该进行的立项前的准备工作被人为忽略掉,或者是立项前对工程的根本情况只是简单的分析,缺乏细致调研,也未对工程的可行性进行深入分析。还有存在着只重视扶贫开发工程的建设而忽略了对工程的后期管理。在选择工程时并没有考虑贫困地区和人口的实际需求,导致贫困群众参与度不高,工

8、程半途而废。还有很多地方对种植养殖等产业工程较为青睐,但是有些地方的贫困户缺乏劳动力,实施此类工程无法到达真正的效果。三、加强脱贫攻坚法治保障的建议1、完善社会参与扶贫的机制首先整合社会扶贫资源。社会扶贫主体就是除了政府之外的所有主体。社会扶贫主体一个庞大的主体,也具有丰富的扶贫资源。在脱贫攻坚阶段,如何继续整合社会资源,发挥出应有的效应是今后一个时期内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在政策上要出台相关的鼓励措施,鼓励、激发、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扶贫事业中来。可以成立相关的机构,对所有参与扶贫的社会力量和资源进行统一的安排,调动和使用。完善联动机制,通过整合政府部门的政策资金等力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

9、参与,可以尝试建立整合多方资源的扶贫平台,通过平台让贫困群众获得更多的资源,进而防止出现假扶贫,扶贫流于形式。建立健全社会结对帮扶机制,通过点对点的精准包干扶贫,实现贫困村的全覆盖,做到帮扶一个,脱贫一个。其次,加强社会扶贫沟通。政府部门与社会参与主体之间的有效沟通是实现精准扶贫的前提,尤其是要做好扶贫信息的交流和共享。政府要为社会参与扶贫的主体提供畅通的信息交流平台,让他们充分了解到政府的不同部门在扶贫工作中的职能,更有利于他们找到适宜的对口部门进而共同做好扶贫工作;制定相关的制度,定期组织政府相关部门,社会扶贫主体以及贫困人口举办联席会议,加强三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扶贫先扶智,要让企业

10、明白,扶贫不仅要增加贫困人口的收入,还要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和自我开展的能力,确保贫困人口能够依靠自己的力量实现脱贫。最后,完善社会扶贫监管。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大好局面。参与扶贫的社会力量来自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参与的人数较多,资源丰富且复杂,因此需要建立起协调机制,加强对社会扶贫的监管力度就显得十分必要。一方面要做好社会扶贫内外部监管机制,另外需要对现有的扶贫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完善,明确参与者的职责。2、优化扶贫资金的管理首先,保障扶贫资金的投入提高贫困人口的收入及生活水平,确保资金投入后能让贫困人口切实感受到资金投入对他们生产生活产生的影响。因此在确定扶贫开发

11、工程之前,要深入基层做好工程开发前的调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能够发挥出最正确作用。重点就贫困地区的水、电、路等根底民生设施投入资金,提升该地区的生活条件和质量。尤其要保证贫困人口的教育、医疗、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的投入,提高贫困人口自我脱贫自我开展的能力。其次,加大资金投入量。针对重点地区,尤其是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加大资金投入量。尤其是在脱贫攻坚的关键时刻,更要针对贫困地区的实际需求来加大投入,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口如期脱贫。对于扶贫工程开发资金的管理,要整合多渠道流入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能。政府各级财政要针对扶贫开发的相关政策来提供相关的配套资金,提高产业工程的脱贫能力

12、。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资金的挪用以及虚假申报等。为了能够让扶贫资金及工程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去,就要尽量降低扶贫开发工程的本钱。同时要加大各级财政的扶贫专项配套资金。四、结束语精准扶贫是我国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抓手,同时也是遵循扶贫工作的规律性和科学性的要求。在今后的扶贫工作中,精准扶贫不仅是实现脱贫攻坚的根本途径,也是我国扶贫开发的重要战略方向。从我国扶贫的路径来看,法治化建设不仅能够为精准扶贫提供稳定的外部环境,而且更有利于扶贫战略的深入推进。随着我国扶贫领域的政策、条例及指导意见的大量出台,扶贫机构以及制度的不断完善,法治化的进程在不断推进。但是從客观上来看,我国在扶贫领域的法治化

13、还有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立法不健全、执法行为不标准、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都直接影响着脱贫攻坚能否取得实效。因此加大对脱贫攻坚中的法治问题研究,在此根底上探索出相应的对策是实现精准扶贫顺利推进的重要助手。【参考文献】1 石雨川.以法治思难和方法推进脱贫攻坚N. 雅安日报,2022-11-04(001).2 支振锋.为脱贫攻坚构建综合性法治体系J.人民论坛,2022(27)86-87.3 祝林林.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困境及路径研究J.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22.18(03)34-39.4 熊文瑾,熊紫瑾,上官涛.江西省脱贫攻坚立法研究综述J.老区建设,2022(14)82-85.5 李洁宇. 推进法治助力脱贫攻坚N. 海南日报,2022-07-11(A07).6 刘国斌,马嘉爽.脱贫攻坚体制机制创新研究J.商业研究,2022(06)1-6.7 范广达.扶贫攻坚,法律不能缺位J.人民论坛,2022(05)88-89.【作者简介】杨 柳(1985)女,重庆万州人,法学硕士,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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