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资源行政权力运行制度 标准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公正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局领导集体研究方法,对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许可工程、非行政许可、行政处分、行政强制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决定,对所有的行政确认、行政给付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 XX县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标准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局长副组长:分管副局长 成 员。办公室、畜牧与饲料股、水产股、渔政股、卫监所等部门负责人。 领导
2、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局办公室。 第四条 行政权力运行工作集体研究的案件包括: (一)行政处分需要在“级和“档与工作升(降)级调整处分的案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件; (二)新闻媒体、上级机关或党政领导过问、交办的行政许可工程、非行政许可、行政处分、行政强制的案件; (三)作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四)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分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许可工程、非行政许可、行政处分、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的案件。 第五条有关股室(办)对需提交局领导集体研究的案件,由股室(办)负责人把行政许可的事项、股室(办)意见建议,行政处分案件建议处
3、分幅度,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事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须提前向局领导提出。由局领导确定集体讨论具体时间。局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人员。股室(办)负责人、经办人携带案卷材料参加集体讨论案件。 第六条股室(办)负责人或经办人汇报。在汇报前应制作汇报提纲,汇报时需实事求是,严禁凭主观推测、想象汇报。汇报完后将汇报提纲提交留存。 第七条参加集体讨论案件人员在听取汇报后,就案件的定性以及拟作出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分、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的处理意见情况各自发表意见,阐述的内容要明确、具体。经过讨论研究,最后形成统一的行政执法集体讨论案件意见。局办公室负责对集体讨论案件情况作完整、标准的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第八条有关股室(办)未按规定执行行政执法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有关股室(办)的经办人及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由标准行政权力运行集体讨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