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监局监测和评价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相关社会组织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会同卫生部制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卫
2、生部组织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会同卫生部组织、协调对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死亡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商卫生部确定并发布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重点监测品种; (五)通报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和再评价结果; (六)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并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
3、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群发的严重伤害或死亡不良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通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和再评价结果; (四)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六条卫生部和地方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有关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二)对与医疗器械相关的医疗技术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产生严重后果的医疗技术和行为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三)协调对医疗卫生机构中发生的医疗器械不
4、良事件的调查; (四)对产生严重后果的医疗器械依法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第七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承担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技术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的收集、评价和反响; (二)负责医疗器械再评价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四)承担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网络的建设、维护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技术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的收集、评价、反
5、响和报告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的境内第一、二类医疗器械再评价的有关技术工作。 第三章不良事件报告 第九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制度,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保存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记录。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标明的使用期后2年,但是记录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5年。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记录包括本方法附件13的内容,以及不良事件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过程中有关的文件记录。 第十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收
6、集其产品发生的所有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还应当建立相应制度,以保证其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应当报告涉及其生产、经营的产品所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报告涉及其使用的医疗器械所发生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当遵循可疑即报的原那么。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发现或者知悉应报告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填写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附件1)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
7、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其中,导致死亡的事件于发现或者知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事件于发现或者知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告。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的同时,应当告知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但是应当及时告知被越过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 第十三条个人发现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或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个人报告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通报。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收到不良事件报告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接到通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催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不良事件的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首次报告后的20个工作日内,填写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补充报告表(附件2),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
9、术机构报告。 出现首次报告和前款规定的补充报告以外的情况或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取进一步措施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提交相关补充信息。 为了保护公众的平安和健康,或者为了澄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中的特定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交相关补充信息;书面通知中应当载明提交补充信息的具体要求、理由和时限。 第十六条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填写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年度汇总报告表(附件3),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
10、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之前对上一年度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进行总结,并保存备查。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进行调查、核实、分析、评价,并按照以下规定报告: (一)收到导致死亡事件的首次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 (二)收到导致死亡事件的首次报告后,于5个工作日内在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上填写初步分析意见,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
11、心,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收到导致死亡事件的补充报告和相关补充信息后,于15个工作日内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补充报告表上填写分析评价意见或者形成补充意见,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 (三)收到导致严重伤害事件、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事件的首次报告后,于15个工作日内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上填写初步分析意见,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收到严重伤害事件、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事件的补充报告和相关补充信息后,于20个工作日内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补充报告表上填写分析评价意见或者形成补充意见,报送国家药品
12、不良反响监测中心; (四)对收到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事件报告,应当进行汇总并提出分析评价意见,每季度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主管部门; (五)收到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年度汇总报告后,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分析评价意见,报送国家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于每年2月底前进行汇总并提出分析评价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报告进一步分析、评价,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以下规定报告: (一)
13、收到导致死亡事件的首次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分析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卫生部;收到导致死亡事件补充报告和相应的其他信息后,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分析评价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抄送卫生部; (二)对收到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死亡事件报告,应当进行汇总并提出分析评价意见,每季度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抄送卫生部; (三)收到年度汇总报告后,于每年3月底前进行汇总并提出分析评价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抄送卫生部。 第十九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在调查、核实、分析、评价不良事件报告时,需要组织专家论证
14、或者委托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提出关联性评价意见,分析事件发生的可能原因。 第二十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发现突发、群发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并在24小时内填写并报送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但是应当及时告知被越过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
15、管理部门获知发生突发、群发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处理,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响监测中心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突发、群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者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可以会同卫生部直接组织或者协调对突发、群发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应当对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反响相关信息。 第五章控制 第三十一条在按照本方法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主管部门对报告事件进行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条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危害程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要时应当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说明书、软件升级、替换、收回、销毁等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