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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广西北海物业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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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西北海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在近年来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日益显著,有着良好的开展前景。广西北海对物业管理有什么规定?下文是广西北海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欢送阅读!广西北海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约定,对房

2、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管理和效劳工作。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效劳与社区管理、社区效劳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效

3、劳企业相互之间的物业纠纷。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五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标准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物业效劳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效劳,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开展。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六条本条例所称的业主包括:(一)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局部所有权的人;(三)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已经合法占有房屋的人。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效劳企业提

4、供的效劳;(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效劳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八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

5、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效劳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第十条交付使用的专有局部建筑面积到达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包括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以下资料:(一)业主房屋所有权权属清册;(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

6、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三)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四)物业效劳用房配置证明;(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已交付专有局部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要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应当及时告知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后,应当及时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筹备组由建设单位、业主、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居民

7、委员会的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作职责和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以下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拟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业主委员会工作规那么的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拟定首届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方法草案、提出候选人条件和建议名单;(五)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那么;(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8、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业主委员会工作规那么示范文本。第十三条以下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效劳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六)确定物业效劳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效劳收费方案;(七)改变共有局部的用途;(八)利用共有局部进行经营以及经营收益的分配与使用;(九)批准业主委员会工作规那么;(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9、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十一)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决定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第十四条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协调催促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的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发生重大事故或

10、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二)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就物业管理共同事项提议;(三)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人数超过总人数三分之一,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辞职、离职,或者两- 4 -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辞职、离职;(四)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规定需要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形。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担任,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

11、过半数同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十六条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从以下渠道筹集经费用于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一)从物业共有局部经营所得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二)业主自愿捐赠;(三)其他合法方式。工作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半年向业主公布收支情况。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根本情况;(三)管理规约、业

12、主大会议事规那么;(四)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定期接待制度,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记录制度,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物业效劳合同协商签订活动以及物业管理中各项重要事项的记录,并建立工作档案。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物业效劳合同签订和履行、管理规约实施、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等重要事项。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进行换届选举的,业主可以联名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进行换届选举;逾期不进行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

13、事处应当及时协调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将其保管的有关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过半数成员书面提议,业主委员会在收到书面提议的三十日内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职责、业主义务且拒不改正

14、的;(二)侵犯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三)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谋取私利的;(四)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的,应当补选。第三章 物业效劳第二十三条从事物业效劳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物业效劳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接物业效劳。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第二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效劳企业提供物业效劳。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效劳企业,可以要求物业效劳企业提供诚信记录。物业效劳企业接受聘请从事物业效劳,应当与聘请方订立物业效劳合同。第二十五条物业效劳合同

15、(含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物业管理的区域范围;(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三)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范围、收益分配比例;(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公共区域的保洁;(五)公共秩序的维护、车辆停放的管理和平安防范的措施;(六)物业效劳的质量标准和收费方式、标准;(七)物业效劳用房的配置、使用、维修和管理;(八)装饰装修管理效劳;(九)物业效劳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十)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十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十二)合同期限;(十三)合同终止、解除条件;(十四)违约责任;(十五)其他事项。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物业效劳合同的示范文本。第二十六条物业效劳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照物业效劳合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物业效劳的标准,实施物业效劳;(二)在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前,将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维护要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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