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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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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篇一: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申请人:汉族,生于,身份证编号。电被申请人:申请事项:1、判决撤销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仲裁决议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申请人(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租期2023年至2023年日止。按合同约定:“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一个月前通知承租人。且根据房屋租赁合同解释,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租赁的房屋时,需要提前15天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强制缔约请求权,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并且承租人在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而被申请人并未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进行房屋买卖,侵害了申请人陈晓华

2、的优先购置权。贸易公司擅自将房屋出卖给被申请人的买卖行为程序违法,故该买卖行为无效。因该行为不属于本案的调整范畴,申请人决定另行主张其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在该诉未进行审理,未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之前,申请人陈晓华交纳房租的相对人仍为贸易公司。申请人陈晓华与被申请人富乐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只有在房屋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后,仲裁判定才有根底。仲裁委基于错误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和房屋租赁合同,裁定申请人富乐公司具有原仲裁决定书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错误的。二、仲裁所认定的事实不正确。根据租赁合同申请人陈晓华于2023年5月1日与原房屋所有权人(贸易公司)签订

3、了房屋租赁协议,租期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止。租金为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7万元、第四年8万元、第五年8.5万元、第六年9万元、第七年和第八年每年10 万元。房屋租金交付方式为每半年交一次,承租人到期不交纳房租拖欠15日以上的,终止合同,出租人可以收回房屋。根据合同半年交一次房租的约定,陈晓华应分别在2023年2月、2023年8月分别对2023年的房租进行交纳。然而2023年6月,申请人陈晓华歇业,即之后并未再对涪城路64外贸大楼二楼进行使用。同时,根据合同申请人陈晓华延期15日未交纳房租,终止合同的约定,那么申请人不应再交纳2023年6月以后的房租。而被申请人富乐公司只要求申请

4、人陈晓华支付2023年租赁费10万元,也就说明2023年之前的租赁费用已交纳,同时证实因解约2023年的租赁费用也不再给付。因此,即使被申请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贸易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申请人陈晓华对2023年的租赁费,也只应承担2023年2月至2023年6月(合同止于此时)期间的租赁费33332元【(100000/12)x4=33332元】。因此,仲裁委员裁定申请人陈晓华向被申请人公司支付2023年的房租10万元,是不正确的。三、证据缺乏且存在明显的瑕疵被申请人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被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只能证明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不能证明其具有仲裁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提供的加盖笔录未注

5、明询问人,存在重大瑕疵。四、仲裁庭在裁决过程中严重违反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但是,本案的仲裁裁决书没有仲裁员的手书签名,却只有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员的名字是直接打印上去的。本着对法律严谨的态度,这里的签名我们不能做扩大解释为打印签名。是由于,手书签字与签章所具有的特定法律功能,签名应是能识别签字人身份的重要证据来源。传统的手书签名能直接说明,签名者对所签文件正确性确实认。而打印签名本身具有可伪造性、可分性和不可连接性,难以确认签名人和所签文件间的关联性和确定性。为了消除当事人对打印方式签名真实性的质疑,同时为了标准法律文书,让其

6、在形式上具有法律效力,应在仲裁决定书上使用手书签名。打印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无效行为。因此,打印签名的方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综上所述,仲裁委在该案的仲裁过程中适用法律依据不正确,认定事实错误、证据缺乏,违反法律程序。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此致陈晓华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篇二: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制作依据】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因该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撤销裁决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7、:“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按照仲裁法

8、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申请的主体必须是当事人由于当事人与裁决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最关心裁决的结果,因而也只有当事人最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所以,法律规定提出申请撤销裁决的主体是当事人,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二)必须有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六种法定情形之一的,那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因此,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而且必须履行举证责任,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这和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上诉的情况是不一样的。在民

9、事诉讼中,只要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的,不管是否有证据,均可依法提出上诉。当然,仲裁当事人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要有证据,也只是从提出申请的当事人的角度而言的,至于这些证据能否得到认可,尚需要人民法院最后审查确定。(三)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为了正确及时地解决当事人的之间的纠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其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开展,有必要催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撤销裁决,那么说明他放弃了此项权利,双方当事人都应自觉履行裁决书中规定自己的义务,否那么,另一

10、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四)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向其他人民法院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除须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具有法定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当事人申请仲裁和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的前提和根底,对于没有仲裁协议而申请仲裁解决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然更不能对案件作出裁决。如果仲裁机构对此案件予以受理

11、并作出了裁决,那么违反了当事人自愿的原那么,因而此裁决是违法裁决,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此裁决。(二)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必须是仲裁协议范围内且具有可仲裁性的事项,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机构也只能就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的事项作出裁决。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的约定仲裁范围而仲裁机构仍予受理并作出裁决的,或虽然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但仲裁机构所作裁决超出了当事人的请求的范围,那么此裁决应予撤销。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

12、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否那么所作出的裁决应予撤销。(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庭的组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庭是由3名仲裁员组成,或是由1名仲裁员组成,由当事人约定;仲裁员那么由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作出约定或选定后,仲裁机构应当予以尊重。只有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时,才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如果仲裁机构违反上述规定,当事人约定实行合议庭仲裁的,变成了独任制仲裁;或者当事人约定实行独任制仲裁的,变成了合议庭仲裁;或者仲裁庭成员不是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

13、或者没有超过规定的期限,仲裁委员会主任已为当事人指定了仲裁庭组成方式或仲裁员的,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所作裁决应予撤销。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主要表现为:仲裁员有应回避的法定情形而没有回避的;没有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仲裁庭开庭的时间、地点等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的;没有当事人不开庭的协议而没有开庭的;开庭时当事人未能陈述,进行辩论的;证据未能质证的等仲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依此作出的仲裁裁决。(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性的客观事实,仲裁庭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分清是非、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界限,并作出裁决的根据。当事人必须向仲裁庭提供真实的证据。如果当事人提供了伪

14、造的证据,必定会影响仲裁庭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判断,使仲裁裁决的根底失去真实性,从而会影响裁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种裁决当然应予撤销。(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都希望仲裁庭能作出有利的裁决,可能为此而隐瞒那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而导致仲裁裁决撤销的只能是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所谓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是指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的最后结论的证据,这些证据通常与仲裁案件所涉及的纠纷或争议的焦点或重要情节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这些证据也直接影响着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判断。一方当事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如果隐瞒了这些可能对自己不利的且不为他人所掌握的

15、证据,那么仲裁庭对事实的判断、对是非的认定、对责任的划分等等,就会与实际情况不相符,那么由此所作的裁决必定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公正、不合理,这种裁决应予撤销。如果当事人隐瞒的证据缺乏以影。向公正裁决,那么不必撤销仲裁裁决。(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索贿受贿是指仲裁员在仲裁案件的过程中非法索要或非法接受当事人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徇私舞弊是指仲裁员为了谋取私利或为了报答一方当事人已经或承诺给予自己的某种利益,在仲裁案件时弄虚作假的行为。枉法裁决是指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玩忽职守,无原那么迁就一方当事人,颠倒是非,曲解法律甚至成心错误适用法律的行为。上述行为是仲裁过程

16、中的严重的违法行为,它必然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根底上作出的裁决应予撤销。对于仲裁裁决具备了上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此外,如果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裁定撤销该裁决。保护公共利益,是现代各国的通例,也是我国的司法准那么之一。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法理上通常所说的公共利益,它是指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局部利益既有统一协调的一面,又有矛盾;中突的一面,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多样,难以一一详尽列举。常见的有违背我国法律的根本制度与准那么、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根本原那么等。自然人和法人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才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人民法院如认定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裁定撤销。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在法定期限提出。一些国家也对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期限作了规定,如德国规定:对裁决的执行宣告已确定后,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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