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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通货膨胀的防治与税收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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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通货膨胀的防治与税收法律制度 通货膨胀虽然从外表上看不是我国现阶段经济的主要问题,但其潜在的可能性仍然十分巨大。税收行为是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正确、适当的税收调控能够有效地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科学、完备的税收法律制度将税收行为纳入良性秩序,它鼓励与客观经济规律相切合的税收行为。因此,税收法律制度是防治通货膨胀的一个有力武器。 一、通货膨胀、税收调控和税法 (一)通货膨胀问题不可轻视 经济是否稳定增长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社会总供求在总量和结构上是否平衡。当总供求平衡,就会充分就业,物价稳定,经济稳定增长;当总需求大于总供应,就会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当总供应大于总需求,有可能引起经济萧条

2、,失业增加。通货膨胀表现为物价的持续上涨,价格过高地偏离价值。从1990年至1996年,我国经济所面临的是通货膨胀问题,1994年物价在连续较高涨幅的根底上,居民消费品价格和商品零售价格分别比1993年上涨了24.1和21.7。1996年我国经济成功地实现了软着陆,将通货膨胀率控制在6.6。1997年我国物价上涨率又进一步控制在3以内,与此同时,gdp(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却到达8.8。我国国民经济运行方式已经由“高增长、高通胀转入“高增长、低通胀的轨道,商品市场整体上已经辞别了短缺经济,走向买方市场。 但是我们能不能说通货膨胀问题已经彻底解决了呢。不能。1997年以来的东南亚金融危机给了我

3、们很好的启示。1997年以前,东南亚经济就是处于“高增长、低通胀开展阶段,创造了世界经济史上的奇迹。但在东南亚经济高速开展时期,各国的经济结构已经严重不合理,过分依赖国际市场,银行有大量的坏帐、呆帐,经济泡沫比较严重。但这些问题当时处于隐蔽状态,并未引起政府的重视,其积累到一定程度,金融危机不可防止地产生,货币大幅贬值,国内通货膨胀加剧。从经济周期角度看,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萎缩期,产品相对过剩,失业较为严重。政府要保持经济较快的增长速度,增加就业,就必须增加投资,刺激消费,但如果投资规模过大,必然引发货币数量急剧膨胀,货币扩张量加剧,而生产出的有效产品跟不上这个速度,通货膨胀就不可防止,历史上我

4、们有过这方面深刻的教训。社会总供求的平衡不仅包括总量均衡,而且包括结构均衡。结构失衡,供求关系仍不平衡。在我国常常是有些产品过剩,而有些产品(如能源、交通、高科技)严重缺乏,这主要是由于产业结构不合理和投资结构不合理,如果任其开展下去,就会形成因结构不合理造成的供应短缺性的通货膨胀。从世界范围来看,国际清算银行(bis)在1998年6月8日的年度报告中指出,亚洲金融危机可能对整个亚洲地区的经济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报告还说,在美国和英国,劳动力市场趋紧,贸易收支平衡恶化以及金融资产价格上涨等情况同时出现,说明通胀的危险正在加大,并建议美国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注:参见中国证券报1998年6月20

5、23日第7版。)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国际市场对我国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因此,我国决不能轻视通货膨胀问题,这是我国在相当长时期内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金融政策的主要原因。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增长。 (二)通货膨胀与税收调控及其税收法律机制 防治通货膨胀应综合运用各种手段。税收作为国家所掌握的调控手段之一,可以通过税种、税目、税率结构的优化组合,起到对经济的调控作用。税收调控可以抑制投资需求,减少政府支出,刺激企业生产和供应有效产品。税收在对总量失衡调节的同时,还可对结构失衡加以调节,税收可以通过合理的税制结构和税负大小,来调节不同产业、不

6、同投资方向的预期税后利润率,从而调节投资方向,对长线产业加以限制,抑制“马太效应(注:参见文英论税收调控的经济稳定增长目标,税务与经济1996年第6期。),对短线产业实行“松的政策,实行税收优惠。 税收调控对经济的影响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据,以国家公布的税法为根底,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那么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这是税收调控经济增长的最大优势,税法制约和调整因税收行为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国家每开征一种税,都要制定相应的根本法规,以便依法征税。税法的根本内容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率、税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违规处理等内容。税法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强制性,但客观情况又千差万别,为适应纳

7、税人的具体情况,税法又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减免的条款。由于税种众多,税法具有多样性特点,同时国家还要根据各个时期经济开展状况,对税法进行修改、废除、重新制定。 优良的法律犹如优良的土壤,如果税法能够与税收经济关系的运行规律根本切合,就能有效地标准税收行为,执法者受法律制约而秉公执法,政府就能有效地发挥税收杠杆对通货膨胀的抑制作用。美国政府就曾经制定税法、利用税收杠杆取得一定时期的成功,里根政府1981年制定了“经济复兴方案,于同年3月和5月分别向国会提出了减税法案,1981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了1981年经济复兴税法,从1981年7月到1984年7月,采取了许多削减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预算

8、支出的措施,“经济复兴方案实施效果良好,1983年美国经济出现了复兴景象,1984年底出现了较高的增长,而物价又十分稳定(注:参见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出版社,1994年5月第1版,第1920页。)。 1992年以来,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开展迅速,七届人大常委会公布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出台了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等等。税法的标准和保障作用使税制改革得以顺利进行。税法在抑制通货膨胀的各个关键环节上起着积极的作用:(1)现行税法不会成为商品价格的本钱推动因素。税收是商品价格的本钱因素之一,但我国税法改革

9、和建设的目标是保持总体税负不变,从社会平均角度来看,商品本钱价格并未实际提高,虽然局部商品由于税负增加而增加个别生产本钱,但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已经初步替代了原来的方案价格体制,税收作为提价因素会受到市场强有力的制约。(2)现行税法是抑制需求的有效武器。税法所规定的以增值税为主体,辅之以消费税的体系,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和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强,都是标准抑制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的社会集团消费的有力配套措施。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实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个人消费基金的过度膨胀。我国在19911995年,固定资产投资速度竟高达4050,投资增长速度过快,必然迫使银行增加货币投放。现行税法严格限定地方政府政策性减

10、免税的权限,分税体制限制了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1994年地方投资回落了26个百分点,可以认为是1995年物价指数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注:参见陈纪瑜、曹志文现行税收制度对通货膨胀的影响和对策,财贸经济1996年第6期。)。(3)现行税法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起较好的 配合作用。1994年以后,中央银行执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取得一系列成效,现行税法功不可没,税法规定对 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全面、标准地开征营业税,对金融企业征收所得税,对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等,对于控制货币信贷总量,调控市场货币流通量都起了较好的配合作用。 二、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缺陷 虽然我国现行税

11、收法律制度对通货膨胀的治理立下了很大功绩,但所暴露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亦将越来越严重,下面几个方面的问题与通货膨胀有很大的关联度。 (一)税法体系不健全 首先,我国还没有一部综合性的在税法体系中占母法地位的税收根本法,没有税收根本法,税收关系的共性制度、根本制度就无法权威性地确立,单项税收法规的衔接性问题无法解决。而在西方国家大多制定了税收根本法,如日本1962年国税通那么法,德国1977年税收通那么,韩国1974年国税根本法等。其次,税法体系结构不合理。从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来看,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正式立法的只有3个,其余皆为国务院、财政部等有关行政机关制定出来的,法律级次和效力均不高。

12、第三,一些税种未经充分讨论就仓促出台,致使税收条例不详,细那么不细,不得不断断续续制定大量的具体补充规定。第四,税法中存在着许多空白区,一些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目标与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税种如遗产与赠与税,证券交易税和社会保障税应早日出台,但目前国家还没有立法开征(注:参见林延敏、戴海先论我国税收立法问题,财贸经济,1996年第5期。)。 税法体系的缺陷不利于税务机关的征管,也不利于纳税人了解掌握税法,其结果必然偷漏税严重,税收本钱大,税收效率低。中央政府对税收经济关系的调控也无法律依据,一些表达国家产业政策的税收法规,在地方保护主义条件下,很难完全得到贯彻落实。地方政府实行一些临时、困难性减

13、免税非标准化行为,使亏损企业长期亏而不倒,继续生产无效产品,浪费资源。 (二)税法没有很好地反映公平和效率原那么 公平和效率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我国税法在公平和效率方面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在所得税方面,虽然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已统一为33,但外商投资企业享有“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而且企业计税标准不同,本钱费用的列支标准也不同。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虽然统一为33,企业负担仍然过重,而亚洲“四小龙中,韩国为30,新加坡为28,台湾为25,香港只有18,就是国际公认的一些兴旺国家如美国、德国、意大利、法国等其所得税税率一般也在30(注:参见周肇光现行税制存在四大问题,中国改革1

14、996年第4期。)。就个人所得税而言,个人所得税对工资、奖金局部的勤劳所得采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那么采用20的比例税率,从最高边际税率,显然前者大于后者,造成税负显失公平。 在流转税方面,现行的流转税档次过多,上下差距很大,干扰了市场机制的作用。税制过分依赖于增值税,在增值税征收范围还根本没有扩大到劳动效劳行业的前提下,1994年增值税已占整个税收收入的56.4,增值税比重过大,必然弱化其他税种的功能和作用。增值税、营业税交叉并存,分别出现了应征增值税和应征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带来了管理上的混乱,导致企业间的税负不公平。增值税的价外税和消费税的价内税的并存,往往

15、使人们误认为增值税是消费者负担,消费税是由企业负担的,从而不利于引导消费需求(注:参见芦国华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广西大学学报1996年第3期。)。 在税收征收方面,没有重视纳税人的权利,税务机关仍然以“保姆式的征收方式为主,没有充分调动纳税人的自觉纳税的积极性,对税收违规行为的处理也不严格,对偷税、漏税行为处分随意性很大,因此税收征收效率并不高,如1994年个人所得税应增加160亿元以上,而当年全国个人所得税仅征收72.8亿元(注:参见XX省国税局课题组税制改革评价与建议,当代财经1997年第1期。)。 公平和效率问题不解决,税法对资源配置的调控作用很难真正发挥,国家亦无更多财

16、力对国民经济进行实际和有效地调控。 (三)税收管理体制缺乏标准性 税收管理体制是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税收管理权限的一项制度,它主要是对税收立法和执法权限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划分作出规定。其核心内容是税收管理权限,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享有的对国家税收活动进行调控的权力,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法解释权、税的开征和停征权、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权、减税和免税权。税收管理体制在西方国家一般规定于税收根本法中。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税收根本法,税收管理体制主要规定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的政策文件中,其权威性和标准性均较差。从新税制运行实践看,税收立法权、解释权、减免税权等税收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没有表达合理分权,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税务机构分设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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