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老机构照护争议法律制度比较 。中美养老机构照护争议解决在法律依据、纠纷解决途径、法律适用、标准解释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美国作为养老产业兴旺的国家,其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帮助制度体系建设、仲裁解决路径等值得借鉴。我国应尽快统一有关平安保障义务主体、内容的理解,细化养老效劳标准,并在个案中努力统一标准的解释依据及解释内容。 关键词:养老机构;照护;争议解决;平安保障 当前,我国社会老龄化进程迅速,养老效劳业的开展迫在眉睫,形势颇为严峻。预计到2023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约17.8%;独居和空巢老年人将增加约1.18亿人,老年抚养比将升至近28%。与此同时,传统大家庭模式也在快
2、速消解。因此,机构养老与居家养老并列,正在成为社会养老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局部。对此,相关法律制度应提供充分的支持与保障,才能促进行业快速开展,缓解当前养老效劳需求与供应之间的紧张态势。然而,就实践来看,养老机构的照护客观上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照护责任的法律适用以及责任的横向、纵向范围,种类与程度等方面仍有不少模糊之处,亟待澄清。本文拟以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的近五年养老机构照护责任案件裁判文书的研究为根底,就我国与养老产业兴旺的美国相关情况进行比较,探讨当前我国养老机构照护争议解决的制度建设问题,以期为推动行业开展、缓解快速老龄化之压力,提供建设性意见。 一、中国案件总览 实践
3、中,养老机构照护纠纷主要通过两条路径救济,一是基于效劳合同法律关系,依据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二是依据侵权法律标准,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经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库检索,获得近五年涉老人身权判决74份,养老效劳合同判决45份。总体上看,从2023到2023年,法院判决的机构养老案件数量和种类都有显著增长。首先,就数量而言,无论是侵权案件还是效劳合同案件,近三年案件判决数远远超过去:侵权案件中近三年案件占比74%,效劳合同案件中近三年占比那么接近87%。可见,当下养老机构照护案件,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确实有增多的趋势。这一变化与养老产业整体开展不断加快、相关案件当事人法律意识增强都有较大联系。其次,就地区
4、分布而言,这些涉老人身权和效劳合同案件,超过半数都发生在北京、上海、南京、大连等经济较为兴旺的地区。这一情况可能与养老机构的投资分布有关。目前来看,仍然是经济兴旺地区,养老效劳业相对兴旺,也更倾向于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再次,无论是涉老人身权判决还是养老效劳合同判决,原告获得支持(包含局部支持和全部支持)的比例都较高,分别约为64.9%和73%。然而,这一较高的判赔比例也引发关注和担忧,其判定标准如何,是否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如果说新兴产业正是通过不断遭遇纠纷与争议,并不断解决之而逐步开展,那么公平而有效率的争议解决法律制度就是产业开展的关键性问题之一。 二、养老机构照护争议解决法律
5、依据之比较 中美两国虽然产业开展程度、法律制度体系不同,但基于养老效劳人身属性强的共性,行业所产生的争议类型以及法律依据仍然有较多可比较之处。经westlaw和美国最高法院在线数据库检索,美国各类照护机构、日间照料中心、护理机构法律争议也主要是侵权与效劳合同问题,与中国法院判决书所反映的情况类似。总体上看,两国争议解决的法律依据存在明显差异。 (一)中国。就所搜集的中国法院判决书内容来看,其法律依据涉及民法通那么、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关条款,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项: 1.平安保障义务条款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平安保障义务,造
6、成他人损害的,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假设因第三人侵权致损,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未尽到平安保障义务的管理人或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或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从事经营活动或其他社2023X8226;11(下)会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平安保障义务致损,承担赔偿责任。如“陶庆文与泰乐城护理院健康权纠纷一案判决书(2023)苏01民终1648号)。 2.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根据合同法第12023、113条,以订立合同时一方能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范围为限,承担赔偿责任。如“刘桂云与XX市南山园老年人效劳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判决书(2023)宁民终字第1543号)。 3.普通侵
7、权责任条款适用侵权责任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一般条款,如侵权责任法第3、26条关于过错责任等的规定。如“张文新与郑洪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23)浦永民初字第489号)、“谢桂芳与南山长寿养老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23)润南民初字第00238号)。 (二)美国。美国养老效劳业的开展较为成熟,在法律制度安排方面相对较为系统而全面,总体上依据更为多样。比方,除了适用侵权法和合同法的一般规那么之外,还有关于老年人消费者权益、就业权益的特别保护、养老机构照护中心用工制度标准以及其它许多关于老龄照护的行政法标准。根本分类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侵权法和
8、合同法一般规那么依据美国的侵权法,涉及老年人的侵权案件可区分为虐待(elderabuse)、疏忽(neglect)、剥夺(exploitation)等类型。比方,在cochrumv.costavictoriahealthcare一案中,法庭认为被告虽然没有按照预定的食谱提供食物,但是基于证据,对于原告的因噎而亡只承担疏忽的责任,并不构成虐待。对于涉及养老效劳合同或条款的效力等问题,也是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加以考察。比方,在美国最高法院受理的kindrednursingcenters,l.p.v.clark案中,法庭在分析养老效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时,就指出应当遵循一般合同法对于合同无效或
9、撤销条件的规定。 2.特殊的惩罚性赔偿规那么除了上述侵权和合同一般法律标准的适用之外,美国法院处理养老机构争议适用特殊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明显特色。当然,惩罚性赔偿有其适用的条件。比方,在北卡罗莱纳州的侵权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启动需满足欺诈、恶意以及任性地行为三个根本条件之一。在vandevenderv.blueridgeofraleigh,llc一案中,第四巡回法庭即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之一,因而不予支持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 3.老年消费者权益、居住权益等的特别保护制度由于养老效劳业开展的较为成熟,有关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安排相对更为细致而全面。除了1965年就
10、公布并实施,并不断修订的老年人法之外,还有专门针对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动产居住权益、成年监护等的特别标准。比方,为几代同堂的家庭提供根本住所,对于针对老年人的犯罪做出特别规定,对于老年人遭受电信欺诈、金融欺诈提供特别保护,对机构中的老年人尤为关注,加强相关案件的法律援助、损害或救济的执行等。 (三)评析。在养老机构争议解决的法律依据方面,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及有关老年消费者权益、居住权益等的特别保护值得借鉴。首先,侵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特别的调控功能。究其法理,是在一般的损害赔偿责任之上,使制度进一步发挥对施害方的惩戒、对潜在施害人的震慑功能。养老效劳人身属性较强,且法律关系中一方处
11、于天然弱势状态,因而,对于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方式和手段具典型意义的侵害行为,设定惩罚性赔偿责任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从判决书来看,对于养老机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认定既有明确标准,又赋予法庭一定裁量权。以vandevenderv.blueridgeofraleigh,llc案为例。法庭在其意见中指出,根据北卡罗来纳州侵权法,只有当赔偿责任成立,且存在欺诈、恶意、任性行为三者之一时,才能做出惩罚性赔偿的裁决;“任性行为指有意识地或成心对他人的权利和平安漠然置之,且知道或应当知道按常理有可能导致损害、损失或其它伤害。在本案中,尽管存在与效劳合同约定24小时监护不符的情形,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有意识地
12、或成心的任性行为。另外,完整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包含着对惩罚性责任具体金额的限制,主要存在于两方面:一是为防止过重的雇主责任,北卡州法律规定,惩罚性责任只有在公司的董事、经理等参与或实施、放纵了上述导致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行为时才适用于商业实体;二是根据2023年的法案,惩罚性赔偿的额度限制在填补性赔偿的三倍或25万美元,以高者为准。这些责任限制对于养老效劳业尤为重要。中美养老效劳业,尤其是承担全护理或高龄照护职责的养老机构都存在风险高的突出问题。如何在严格约束与适当灵活之间保持恰当的调整力度,此种惩罚性机制值得借鉴。其次,有关老年人消费者权益、居住权益的特别保护制度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尽管从美国相
13、关制度的法律条文上看,有的仅仅是通过法律概念的扩围将老年人、老年机构明确纳入已有的保护体系,有的是通过行政标准建立许多帮助制度体系,衔接各种社会救助和司法救济程序,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特别法标准。但是,这些帮助体系的建立对于生理和社会参与都居于相对弱势的老年人而言作用重大。比方,对于电信诈骗、金融诈骗,中美社会的老年人都是严重受害者。美国国会先后几次针对这些诈骗案件的预防和老年受害人救助问题提出相关法律案。针对老年人口进一步增长以及有关老年人的不动产金融欺诈案件增多的态势,国会2023年通过了法案,在国家住房体系中参加相应内容,进一步联合非营利机构和消费合作社扩大老年人的住房供应,提供更多的适老住
14、房以及效劳,如专门拨款、租赁资助、低收入人群的特别扶助等;并且列有一些详细的进入和退出规定;根据该法案,低收入群体通过该资助系统获得的住房,其占有不超过40年。通过这样的一些制度设计,涵盖较为全面,从根本的居住权到实现有尊严社会生存所必须的消费者权益保障、初老、中老人群的就业保障等均有涉及,使得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能够直接对应现实需求。相比较而言,我国目前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在法律依据方面存在“虽有框架,支撑缺乏的问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主要框架,尚缺乏其它制度标准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措施落实各项具体权利,尤其是许多帮助制度体系的建立及运作,目前还不够充分,在与各种社会救助和司法救济程序的
15、衔接方面问题较为突出。 三、养老机构争议解决的路径与法律适用比较 (一)纠纷解决路径问题。中美两国养老机构案件在纠纷解决路径上也存在差异。中国案件检索中目前尚未见有养老效劳合同约定仲裁解决的情形;而美国的案件却将仲裁解决养老机构争议作为一重要路径,甚至美国最高法院在相关案件中也分析了养老效劳合同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以新近的kindrednursingcenterslimitedpartnershipv.clark案为例。在该案中,两位老年人授权其亲戚作为代理人,签署了与护理中心的效劳合同,其中包含任何效劳期间与机构产生的护理纠纷以及产生于本合同的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两位老人在护理期间死亡后
16、,护理中心要求仲裁解决,死者亲属表示异议。肯塔基州上诉法庭和州最高法院都认为,老年人对其亲属的授权如果是意在放弃获得司法陪审的权利,应当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即所谓“明示条款。而且,州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授权受仲裁条款约束的应该只是“经济事务(financialaffairs),而不包括“健康照护决定(health-caredecision)。但是,美国最高法院却持不同意见,认为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应当与其它合同、协议的条件一样,美国仲裁法优先于州法中的“明示条款而适用。有鉴于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的约束力,可见仲裁解决在美国养老效劳案件中适用较广。此种制度安排也值得适当借鉴。事实上,就中国养老机构的侵权纠纷和效劳合同纠纷判决书中的法律分析局部来看,其法律关系一般相比照拟明确,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多数集中于证据种类和证据形式,即一些事实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