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交通主管部门管养的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县道、乡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平安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平安性。 第四条自治区、市级XX县区级的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平安。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
2、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交通部公路桥修养护标准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平安运行。 第六条公路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区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处负责所管养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高速公路管理所(区)负责所管养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区专业管养公路(含普通收费公路,下同)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其所属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管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所属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管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
3、的具体组织工作。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管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平安运营。 高速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中列支。专业管养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自治区统一征收的汽车养路费中列支。县级、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所负责管养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市、县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
4、养路费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中列文。 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列文。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 第八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高速公路管理所(区)是其管养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 级公路管理机构(含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是其所管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 第九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
5、构是全区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处是所管养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 自治区公管理机构是全区专业管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其所属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是其管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 县级、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所负责管养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 第十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平安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平安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
6、,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经费投资决策单位。 第十一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十二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自治区、市、县三级负责制。 县级及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管理所、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公路桥梁的经常检查
7、与评定工作。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方案,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方案和对策措施。负责向上一级桥梁养护工程师报告三类以上桥梁的病害状况。 (二)协助做好桥梁定期检查及特殊检查与评定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桥梁的小修保养质量考核工作,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协助做好桥梁抗灾抢险和桥梁养护质量考核等工作; (四)监督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实施,协助做好桥 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五)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 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 (六)负责桥梁管理
8、系统的数据收集、更新,以及其他技术档 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管理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检查下级管养单位桥梁养护职责履行情况; (二)负责组织公路桥梁的定期检查及特殊检查与评定工作,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方案,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三)负责组织桥梁抗灾抢险和桥梁养护质量考核等工作,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四)负责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技术工作; (五)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实施,组织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
9、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六)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 (七)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八)负责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职责履行情况; (二)负责组织审核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 (四)负责审核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
10、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负责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六)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管理,推进桥梁养护科技进步与技术信息交流等工作. 第十六条县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及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公路桥梁专业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市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公路桥梁专业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自治区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公路桥梁专业高级工
11、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七条自治区交通厅委托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和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定期分别对高速公路和其它公路持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核发上岗证,并报自治区交通厅备案。 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第四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八条公路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
12、或抗灾能力等。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交通部公路桥修养护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 第二十条非收费公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平安。 在高速公路上的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处的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
13、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在专业管养公路上的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由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在县级、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管养公路上的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
14、为五类的桥梁,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组织评定。对评定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应将评定结果报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 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 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 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 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五章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二十三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平安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要立即研究提出具体的车辆通行或交通管制方案。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