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根底包括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开展,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局部。这里内含着一个深刻而重要的思想和前提,即确认和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根底的重要构成局部,这意味着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根底不只是指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同时也还包括着不占统治地位的非公有制经济。党的十五大报告的这一重要思想,作为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概括和总结,从理论上也就确认了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经济根底地位。这就从根本上彻底否认了将经济根底界定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传统观点。实践和理论都要求我们必须重
2、新对经济根底的传统观念进行深刻反思,正视对其提出的挑战,确立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作为不占统治地位生产关系的经济根底地位。 一、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属于经济根底不会抹煞不同社会质的区别 何为经济根底。传统观点认为,是在一定社会形态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总和。譬如,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根底就是社会主义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总和,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照此推论,非公有制经济不仅不属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根底,反而是其对立物和异己力量。因此,在开展社会主义经济中,也就难免不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视为资本主义经济加以限制、排斥。然而,将经济根底归结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却是不正确的。应当看到,
3、经济根底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并不是等同关系,在一般意义上两者之间只是一种包含关系,前者包括着后者,但不能将前者归结为后者,当然,这并不否认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是经济根底中根本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方面。 首先,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属于经济根底不会改变上层建筑的性质。在传统的观点看来,经济根底是指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其根本理由之一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决定各社会形态的性质。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上层建筑的性质是由其经济根底的性质决定的,而经济根底的性质那么又是由其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性质所决定。在明确了它们之间的这种内在联系,我们说,上层建筑的性质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所决定,这是正确的
4、。但却不能因此就将经济根底归结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传统观点之所以拒绝成认不占统治地位生产关系的经济根底地位,是认为,上层建筑的性质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决定的,假设将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纳入经济根底范畴,那就会影响、改变经济根底的性质,从而改变上层建筑的性质。我们认为,这种担忧或推论是没有根据的。将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作为经济根底的构成局部,这并不会影响、改变上层建筑的性质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这一根本关系或原那么。根据唯物史观,上层建筑的性质确实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所决定,但就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而言,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既不是直接也不是独立地对上层建筑性质起决定作用的,
5、假设是可以直接、独立决定,那么一个社会同时存在着几种不同的生产关系,这样上层建筑的性质将如何确定。应当看到,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所直接决定的是经济根底的性质,进而才是经济根底的性质决定了上层建筑的性质。当说上层建筑的性质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所决定时,这实际上是在说明,这一生产关系的“统治地位是以相对于同时并存的处于附属地位的生产关系而确定的,它是以经济根底或者说是以同时并存的各种生产关系“代表的身份决定上层建筑性质的。否那么,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也就不能以“统治地位的身份出现。在这里,“统治地位正表达在它对经济根底性质的“统治上。我们说,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不能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从而不
6、能决定社会形态的性质,这并非因为它不属于经济根底,而是因为它在经济根底中不占统治地位。由此可见,上层建筑的性质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所决定,这样一种内在联系决不意味着经济根底只能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一种生产关系能否占统治地位,这是在同时并存的不同形式生产关系之间,就其地位、作用相互比较而表达出来的,这种比较不是在经济根底之外,而是在经济根底内部或本身不同组成局部之间进行的比较。所谓“经济根底是指社会的生产关系,这只能理解为,一种生产关系当它一经产生作为生产关系而存在时,它同时相对于上层建筑也就作为其经济根底的构成局部而存在,至于它能否占统治地位,这是在确立自身经济根底地位之后的另一个问题
7、。就经济根底意义上,硬要给生产关系加以“占统治地位的限定,这岂不是画蛇添足。一种生产关系作为经济根底和能够决定经济根底的性质,这是两个既有联系但又有区别的不同问题,不可混淆。一个社会同时并存的不同生产关系之间的区别,这只是在经济根底内部作为生产关系在地位和作用大小上的区别,而决不是经济根底与非经济根底之间的区别,决不是具有经济根底地位与不具有经济根底地位的生产关系之间的区别。同时并存的占统治地位与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是一个社会的经济根底内部既对立又统一的两个方面。根据唯物辩证法关于一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其矛盾的主要方面所决定的原理,当把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作为经济根底的构成局部时,由于它在
8、经济根底内不占统治地位,不是经济根底这一矛盾的主要方面,它既不能改变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性质,也不能改变经济根底的性质。所以,由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经济根底的性质并不会被改变,在此根底上所决定的上层建筑的性质,仍会与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性质保持一致。这就如我国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同时成认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根底的构成局部,并在一定程度上积极鼓励其开展,而这并不会改变我国经济根底和上层建筑的社会主义性质一样。因此,在坚持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决定上层建筑的性质这一关系时,根本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必要非要将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排除于经济根底之外。 其
9、次,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属于经济根底不会抹煞不同社会质的区别。传统观点认为经济根底是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另一理由是,“只有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看作是社会的经济根底,才能确定该社会的性质,才能把一个社会形态与另一个社会形态区别开来。言外之意就是说,假设把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作为经济根底的组成局部,那不同的社会,特别是相继或并存的不同社会形态之间就没有质的区别了,人类历史就不再有时代、性质的不同了。我们认为,这种观点,从思想方法上说,要么是过高地估计或夸大了不占统治地位生产关系的作用,将其作用提高到了可以改变经济根底性质的程度;要么是低估或缩小了占统治地位生产关系的主导决定作用,似乎是只有
10、当它独立存在时才可能显示或保持其统治地位。假设真是这样,其实际情况也许只能是占统治地位的某种生产关系本不配占统治地位,那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倒是应该占统治地位。 诚然,经济根底是从质上区别不同社会的重要方面,譬如,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都有自己不同的经济根底,经济根底的这种特殊性显示着不同社会质的区别。那么,一个社会要表达出其经济根底的特殊性,要使不同社会的经济根底在质上区别开来,是否必须将经济根底归 结于或净化为这一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假设是将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包括在经济根底之内,是否就会改变这一社会经济根底的性质,就会抹杀或湮没不同经济根底的特殊性,而不能再将不同的社
11、会从质上区别开来。答复是否认的。因为,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无论是否作为经济根底的组成局部,它都不会改变经济根底的性质,不可能具有抹杀不同社会质的区别的作用和能力,这也正是它之所以不占统治地位的根本表现。一个社会究竟存在哪些形式不同的生产关系,将形成怎样的经济结构,何者占统治或附属地位,归根到底要由这个社会的生产力状况及其开展要求所决定。但一种生产关系不占统治地位,这并不说明它不是经济根底。我们说,作为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不能使不同社会从质上区分开来,这仅仅是因为这些生产关系不能决定经济根底的根本性质,而决不意味着这些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本身不属于社会经济根底的范畴。应当看到,一种生产关
12、系作为经济根底和能否在其中占统治地位,起到从质上区分不同社会的作用,这是两个虽有 联系但又是不同的问题。一种生产关系作为经济根底,这是它相对于上层建筑的关系而言的。一定生产关系的产生和存在是由生产力决定的,只要它客观存在着,那就必然要对上层建筑起决定作用,不管是否占统治地位,这并不影响它是现实社会的经济根底。但是,一种现存的生产关系作为经济根底的构成局部,能否具有从质上区别不同社会的作用,这是相对于经济根底中其他生产关系的关系而言的,结果如何,这就看它在与同时并存的其他不同生产关系所构成的经济根底中能否占统治地位,能够发挥多大作用。使事物相互区别开来的是其自身的特殊性,对于不同的社会特别是相继
13、的或同时并存的不同社会形态之间,重要的不在于有哪些生产关系,而在于这些生产关系中是何种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不同社会的经济根底的特殊性主要就表现在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不同,正是由于这种特殊性,才使不同的社会从质上区别开来。至此,必然的逻辑结论只能是:使不同社会从质上区别开来的,不是在于只有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才是经济根底,而是在于由同时并存的不同生产关系所构成的经济根底中何种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例如,使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同资本主义社会区别开来的,不是因为只有公有制才是我国社会的经济根底,而是因为在由公有制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共同构成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根底中,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
14、 二、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被排除于经济根底之外有悖于唯物史观 传统观点将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排除在经济根底范畴之外,不仅没有成功的实践根据,而且从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理论来看也不能自圆其说。一般来说,在一定社会形态中除了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同时还有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这表现在从前一社会形态中保存下来的旧的生产关系剩余和在后期产生的新社会生产关系的萌芽。如在封建社会,除占统治地位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之外,与此同时并存的还有奴隶制的剩余,而在后期那么产生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同时还有为几种社会形态所共有的个体所有制的生产关系。不管是旧的生产关系剩余在一定时期被保存着,还是新生产关系萌芽的产生
15、,从根本上说这都是由现实生产力开展的客观要求来决定的。就此而言,对一个社会具有决定意义的不是生产关系,而是生产力;不在于有哪些生产关系,而在于哪些生产关系更适合现实生产力的开展要求,哪种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一种生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相对于同时并存的其他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而言的,是在这些不同生产关系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中确立并表达出来的。否那么,“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这个命题就根本不能成立。确实,哪种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这对社会经济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但假设把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排除在经济根底之外,只留下通常所说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作为经济根底,或者说,
16、整个社会只允许一种生产关系存在,那么,生产关系的这种“统治地位就无从表达,也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尽管说它是“占统治地位,可是在经济根底这个意义上它还能统治谁呢。这种“统治地位岂不是名存实亡。把经济根底归结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不管主观用意如何,但在客观上不仅没有得到充分地展示和肯定,而是在否认或取消这一生产关系作为经济根底的统治地位。 不占统治地位和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之间,应该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就这两者的具体的存在形式、所起作用的程度、开展的根本趋势来看,相互之间是有区别的,但是,作为两种处于不同地位的生产关系之间肯定具有其内在的统一性,否那么,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就会被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所取代。一种生产关系只有在与其他生产关系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中才能存在。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根本理论,这种统一性就应在于它们都是现实社会的经济根底,这也是一种生产关系尽管不占统治地位,但却又能得以存在的根本客观依据。假设只见其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