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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市派驻机构监督工作汇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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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全市派驻机构监督工作汇报 纪检监察机关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这是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加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大举措。但是,由于实行统一管理的时间还不长、经验还不多,因此相关制度建设还处在起步阶段,缺少长远规划,有的制度还未制定出台,已有的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派驻监督工作的开展。本文想结合近几年来的派驻监督工作实践就构建派驻机构监督工作制度体系作一初步探索。 一、目前派驻机构监督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2023年开始,派驻机构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使得派驻机构保持了相对的独立性,权威性也得以增强。一方面,派驻机构干部的考

2、察考核、提拔任用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负责,有利于他们放手大胆开展监督工作;另一方面,派驻机构的业务工作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重要情况和问题直接向市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派驻机构可以直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驻在部门有关干部的问题,这有利于派驻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查办案件的工作力度。近几年来,各派驻机构牢固树立“加强监督是本职,疏于监督是失职,不善于监督是不称职的观念,把监督作为派驻机构第一位的职责,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派驻机构监督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明显成效。但同时,派驻机构监督工作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尤其是这些年查处的中央国家机关大量违纪违法案件说明,派驻监督制度还不健全,

3、还存在不少漏洞和缺陷,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一是缺少指导派驻机构工作的统一的标准性法规。从性质定位上讲,派驻机构是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指派。并代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驻在部门实施党内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专门监督机构。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主要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由于缺少制度保障,派驻机构监督往往处于为难位置。有的驻在部门“穿新鞋走老路,局部驻在部门领导仍把派驻机构视同内设机构;有的派驻机构的角色定位仍有偏差,遇到情况多向驻在部门领导请示汇报。因此,有必要制定标准性法规以加强派驻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标准性。 二是缺少完整的工作配套法规和具体工作细那么,导致

4、派驻监督工作存在很大随意性。一直以来,派驻机构除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外,就没有一套完整的监督制度来执行,许多情况下造成监督失控、工作被动,个别部门存在派驻机构边缘化、监督检查外表化的情况。以干部考核工作为例,由于没有明确具体的制度规定,派驻机构是否参加干部考核工作,往往由驻在部门根据需要随机决定,派驻机构给出的意见也得不到驻在部门党组的足够重视。派驻机构常常被架空,监督成了走过场,流于形式。一些派驻机构承担了不少与纪检监察关联不大的工作,有的甚至还承担了驻在部门的具体业务,这在很大程度上挤占了派驻机构的时间和精力,不可防止地弱化了派驻机构本应履行的工作职能。 三是派驻机构与派

5、出机关联系不标准。派出机关与派驻机构是一种联系、指导、协作的关系,这种关系如何在工作中表达却缺少具体的制度保障。派驻机构往往与派出机关沟通交流不多,一方面,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往往做不到直接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而是向驻在部门党组请示,结果经常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另一方面,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的支持力度不够。派出机关如何支持派驻机构大胆履行监督职责,遇到阻力如何为派驻机构排忧解难等都没有具体的制度规定。 四是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不完备。派驻干部同派出机关的机关干部同是纪检监察干部,应当一视同仁,但由于缺乏具体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做不到一视同仁,派驻机构干部有被边缘化的倾向。干部考核、后

6、勤保障等配套制度都有待于尽快出台,以便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派驻机构工作的领导。 二、构建派驻机构监督工作制度体系,对于加强和改进派驻机构监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积极构建派驻监督工作制度体系,促进派驻监督工作稳步开展,对于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现实而又深远的意义。 (一)积极构建派驻监督工作制度体系,有助于理顺派驻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关系,进一步强化派驻机构的监督职能。通过制度理顺派驻机构领导体制,明确派驻机构“监督者的身份,使得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更加严格、有效。积极构建派驻监督工作制度体系,一方面,能够使派驻纪检监察干部“监督者的身份更加明晰,有

7、效解决“有责无权的为难,对所在部门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力度一定会增大;另一方面,能够加强派出机关对派驻机构的业务指导,促进双向沟通,派驻机构实施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受派出机构领导,重要情况和问题直接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独立性、权威性将愈加突出,监督将能真正到位。 (二)积极构建派驻监督工作制度体系,有助于促进驻在部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执政能力。积极构建派驻监督工作制度体系,有利于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经常性监督,促使其强化执政意识,增强执政责任,提高执政本领,坚持执政为民,从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更好地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 (三)积极

8、构建派驻监督工作制度体系,有助于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实现“关口前移、预防腐败的目的。积极构建派驻监督工作制度体系,就是要对派驻监督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能职责、工作方法等重要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一方面,明确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是部门和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促使部门领导把反腐倡廉工作摆上重要议程,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同业务工作一同布置、检查和落实;另一方面,通过制度明确派驻机构协助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派驻机构接触群众广泛、了解情况比较全面的职能优势,及时发现和纠正驻在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在作风和廉政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催促领导干部正确行使仅力,自觉抵

9、抗腐败,保持清正廉洁,有效防止或减少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等问题,到达“关口前移、预防腐败的目的。 三、构建派驻监督工作制度体系应当把握的根本原那么 制度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在构建派驻监督工作制度体系的过程中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充分调动广阔干部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循序渐进、扎实推进。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根本原那么。 (一)把握体系建设的实践性。制度建设根植于工作实践,派驻监督工作制度体系是根据派驻监督工作实践提炼形成的制度建设纲要和根本框架,必须坚持实践性原那么。一方面,要认真总结几年来在派驻工作实践中积累的新鲜经验和成功做法,努力把这些经验上升和转

10、化为制度成果;另一方面,全体派驻机构工作人员要在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下,勇于实践、大胆探索、积极创新,深入探索派驻监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加强对制度缺失、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强等方面问题和缺乏的研究,使派驻监督工作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二)把握体系建设的渐进性。贺国强同志曾指出,纪检监察机关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一项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的新生事物。因此,派驻监督制度体系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逐步健全完善。要坚持渐进性原那么,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开展新形势、反腐倡廉工作开展新部署以及派驻监督工作开展的新要求,按照近期具体、中期原那么、远期宏观的原那么,研究确定制度体系和具体制度建设的规划、思路、

11、内容,先易后难,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循序渐进地推进制度建设进程,表达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孽性,逐步建立形成特色鲜明、富有成效的派驻监督工作制度体系。 (三)把握体系建设的民主性。做好派驻监督工作,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的监督,必须紧紧依靠驻在部门干部群众的支持。在派驻监督工作制度体系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公开原那么,实行开门立制、阳光立法,既要让广阔干部群众更多地了解制度体系建设的根本目的、主要内容,享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又要能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使制度体系所包括的各项制度更加符合客观实际,更具可操作性,更有助于整合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搞好派驻监督工作,提高党内监督

12、的整体水平。 四、建立健全派驻机构监督工作制度体系,提高派驻监督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水平 派驻机构监督工作制度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科学构建派驻机构监督工作制度体系,需要调动各层次、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认真谋划、扎实推进。 (一)加强派驻监督理论研究工作。 理论来源于实践,也指导着实践。没有理论的指导,派驻监督工作将会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目前派驻监督工作还处在不断探索、开展和完善的阶段,实践经验缺乏,理论根底较为薄弱,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和困惑,这些问题的解决,一方面需要在工作中不断去探索和实践,另一方面也需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加强对派驻监督

13、制度运行规律和特点的研究,以较为完备的理论体系作为支撑,才能推动派驻监督工作不断向前开展,并永葆生机和活力。而且,作为一项要长期推行的党内监督制度,派驻监督工作要想获得更大的开展空间、发挥更大的作用,理论研究工作还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预见性,要加强对派驻监督制度运行中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和思考,为派驻监督制度的开展完善明确前进的方向。 (二)抓紧制定和完善派驻机构监督工作的有关法规制度,使派驻监督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要深入研究现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缺乏,及时提出调整、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建设。从当前派驻监督工作急需而又具备解决条件的问题入手,认真总结经验,把根底性制度建设与配套制度建设

14、结合起来,实体性制度建设与程序性制度建设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健全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派驻监督工作制度体系。一是要明确监督的主体。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规定,要明确派驻机构是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的主体,这样才能使监督者有章可依,被监督者有规可循。合理划分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工作职责,重点理顺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机关党委的工作关系,明确各类责任主体。对哪些工作应由驻在部门完成,哪些工作应由派驻机构协助完成,哪些工作应当由派驻机构单独完成,都在进一步明确标准。同时,应明确同行业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纵向业务指导作用,使派驻机构监督的定位更准确。二是要明确监督职责。

15、建立健全派驻机构加强监督的具体工作制度,设定严格的法定程序,落实相关监督权力。要落实知情权,建立驻在部门与派驻机构工作相互沟通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要落实参与权,通过参与驻在部门重要工作和专项检查等,履行对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检查的职责。要落实建议权,对驻在部门重大决策、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等提出建议。要落实查处权,按规定对驻在部门干部违纪直接查处。要落实报告权,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情况直接向派出机关报告。要落实否决权,在涉及“三重一大问题上,派驻机构要严格把关并可就反腐倡廉问题行使一票否决权。三是要明确监督结果的运用。派驻机构的监督结果要与年度考核奖惩、评先评

16、优、职级升降相挂钩,对执行规定比较好的予以表扬奖励,对违反规定的要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或纪律处分。四是要完善派驻监督配套制度。建立干部交流制度和竞争性选拔机制,预防“出不去、进不来、流不动的状况。建立科学考量和奖惩机制,制定科学考核评价派驻机构领导干部的标准和方法。 (三)严格执行已有的各项制度,切实做到“有章必循、执纪必严。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的执行力,抓好制度执行,既是制度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检验制度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志。要严格“依纪依法开展派驻监督工作,认真抓好已有的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全体派驻机构工作人员要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认真抓好制度的学习,全面了解和掌握派驻监督工作的根本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要通过切实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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