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份完整的病残儿鉴定材料包括 病残儿医学鉴定一条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方案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病残儿医学鉴定。 第二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并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并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
2、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那么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国家方案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盛设区的市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鉴定组织 第六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方案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假设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第七条鉴定组在方案
3、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二)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工程,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那么,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 (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 (四)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效劳; (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鉴定材料病残儿医学鉴定。 病残儿
4、医学鉴定专家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意见不作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依据。 第八条鉴定组确定的有关辅助检查工程,应在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 第九条鉴定工作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鉴定诊断、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组集体讨论作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鉴定的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第三章鉴定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那么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
5、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方案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方案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县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第十六条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设区的市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省级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