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书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审批: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及审批概况 所有在本市内从事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的粮食经营者必须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资格,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前方可进行粮食收购。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粮食经营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个体工商户经营资金在3万元以上;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经营资金在20万元以上。 (二)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个体工商户拥有或租借5万公斤以上粮食仓储设施,并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拥有或租借20万公斤以上粮食仓储设施。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2、或行业标准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租借的仓储设施,期限应在一年以上。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具备与所经营的粮食品种和规定的检验工程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和开展检验工作的场地。一般收储企业必须具备检验粮食等级、水分、杂质等常规指标的仪器设备;储藏粮存储企业还应具备检验粮食储存品质和卫生指标的仪器设备;具有或聘用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和保管专业人员。 、办理程序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按属地管理原那么,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XX市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提交本方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受理。对属于本辖区管辖范围的粮食
3、经营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提交材料齐全,并合法有效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之日即为受理。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及时告知申请者需要补充、修改完善的内容,补正之日即为受理。 (三)审查。自受理之日起,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询问。 (四)决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作出答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发给粮食收购许
4、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时,须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资信证明; ()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有效合同; ()出具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计量工具的发票等证明; ()保管人员、检验人员从业资格的有效证件。 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规定时限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须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作出答复。 、办理结果查询 XX县区粮食局业务管理科 :67855042 、咨询方式 咨询:67855042 第4页 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