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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年黑龙江婚姻登记法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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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23年黑龙江婚姻登记法全文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方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黑龙江婚姻登记法。2023年黑龙江婚姻登记法全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方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应依照婚姻登记方法和本细那么进行登记。依法履行登记的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各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对合法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如实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有责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情况,协助

2、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工作的主管机关。第二章婚姻登记机关第五条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距离婚姻登记机关路程较远,交通不便,人口较多的农场、林场,由省民政厅批准设立代办机构,业务工作受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导。第六条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由民政助理员或专职民政干部担任;代办机构的登记员由所在单位指定专人担任。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应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后,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第七条办理婚姻登记使用的各种证件,均由省民政厅按照民政部规定的式样统一

3、印制(哈尔滨除外),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前方可使用。婚姻登记机关使用的婚姻登记专用章(钢印),由省民政厅统一刻制。第八条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结婚证、离婚证或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时,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由市、县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第三章结婚登记第九条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应持以下证件: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二、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三、男女双方免冠半身二寸合影照片三张;四、离过婚的申请结婚登记,还应持离婚证件,婚姻登记机关在发给结婚证的同时,收回离婚证件。第十条申请

4、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必须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了解,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方法规定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第十一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预,取不到所需证件时,婚姻登记机关应查明情况,对符合婚姻法的,写出调查材料,报主管民政部门批准,发给结婚证,并将调查情况在结婚申请书的“提供证件情况栏内注明。第十二条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或一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禁止结婚,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自愿的;三、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麻风病或性病未治愈的。第四章离婚、复婚登记第十三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

5、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应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持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和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情况后,应准予离婚,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男女双方或一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或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的要求离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第十四条男女双方领得结婚证后未同居要求撤销结婚登记的,按离婚程序办理。第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双方应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第五章现役军人的婚姻登记第十六条军队干部、超期服役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登记,

6、应持所在单位的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超期服役战士和自愿兵,在探亲期间申请结婚登记的,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具证明时,也可持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的证明,男女双方亲自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离过婚的申请结婚时,还应持离婚证。第十七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登记,应持所在单位的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男女双方共同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六章涉外婚姻登记第十八条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同本省公民的婚姻登记,由各市、县民政部门介绍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按照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

7、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第十九条本省涉外婚姻登记机关设在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牡丹江、伊春、绥化、北安市的民政部门,其他婚姻登记机关不准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第七章婚姻登记档案第二十条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民政部门设立婚姻档案室,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婚姻档案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结婚证、离婚证丧失不予补发,可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姻登记档案可向需要了解情况的公安、司法等机关出具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的婚姻证明。第八章处分第二十二条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

8、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婚姻证书(结婚证书、离婚证书、复婚证书)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婚姻证书;拒不交回婚姻证书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向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和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发出缴销婚姻登记的书面通知,责令交回婚姻证书,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婚姻登记员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涂改户口及有关证件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当地领导批准的违法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员有权拒绝。对该领导应追究责任。第二十四条婚姻登记员出具假证,私自销毁,涂改档案材料的,应调离该工作岗位,并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对不登记而同居的非法婚姻,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并发动其分居,待符合婚姻条件时,再办理登记手续。罚款一律上缴当地财政。第九章附那么第二十六条本细那么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细那么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那么相抵触的,执行本细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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