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社会保障法的社会法本质兼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 一、社会法概念的提出及其定位 关于法学分类方法,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以来,就长期影响着大陆法系各国法律部门的定性。私法与公法之间的区分成为法律体系化的根底.(注:奥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6页。)作为制度的结果,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已形成了现代法律制度的根本结构,并因此形成法学的体系。就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从法所保护的利益为标准,但凡有关公益的法为公法;有关私益的法为私法。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标准,凡以国家或公同团体的一方或双方为主体而规定法律关系的法为公法;规定私人相互关系的
2、法为私法。从法律关系的内容为标准,凡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与服从关系的法为公法;而规定公民相互之间平等关系的法为私法。 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和社会理念的变化,西方国家的法学家明确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并将社会法视为介于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但对于什么是社会法,法律并未作明确规定,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从各国学者对社会法的研究和理解看,社会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法是指为了解决社会性问题而制定的各种有关社会法规的总称。它是根据国家既定的社会政策,通过立法的方式制定法律,以保护某些特别需要扶助人群的经济生活平安,或是用以普遍促进社会群众的福利。将所有有关
3、社会法规集合在一起,便被广泛地称作社会法或社会立法。(注:陈国钧著: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三民书局1984年版,第112页。)“以维持这种社会经济弱者阶层的生存及其福利的增进为目的的诸法律在学术上按体系分类,称为社会法,并被试图加以体系化。(注:日星野英一著,王闯译:私法中的人,民商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86页。)而狭义的社会法,通常是专指社会保障法。 德国是较早提出社会法概念并制定了社会法典的国家。对社会法的概念采取了狭义的理解。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社会民主主义思想的兴起,德国试行了工业社会化政策,并开始了社会法的研究。但对于什么是社会法,在德国同样存在着分歧。有人称社会
4、法是调整对收入(如工资)、个人待遇缺乏或其他特殊负担及损失进行平衡的社会支出以及与之相关的预防和改正措施的法律部门。它还应包括对“社会弱者提供时机的有关法律以及有关社会救济的根本保障法律。(注:中德劳动立法合作工程成果概览19931996,第264页。)还有学者参照联合国宪章第22条的规定来定义社会法,该条款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成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有权享受必要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以符合其人格尊严和促进其个性开展。因此,将社会法理解为消除社会不公平和不平等待遇的法律。(注:中德劳动立法合作工程成果概览19931996,第264页。)由于认为前者对社会法的描述不够精确并过于武断,后者对社会法
5、的定义过于宽泛,因此这两个定义在德国都未被普遍接受。更多的学者是从社会法典的规定来定义社会法,该法典第1条第1款规定:社会法典为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保障应有效调整社会福利支出(包括社会救济和教育性救助)。它应协助、保证符合人之尊严的生活;为性格之自由开展创造平等的前提条件;保护家庭并促进和谐;保证自由选择就业方式以谋取生活费用;消除或协调生活特殊负担。从社会福利支出的意义上去理解社会法,那么社会法包括社会保险、社会补偿、社会促进和社会救济。其他调整公民之间相互关系的规定,如劳动法和租房保护法,尽管它们的宗旨也是为了保护社会弱者,但也不包括在社会法中。因此,在通说上,德国的社会法就是指社会保障法,
6、两个概念是可以通用的。 在法国和日本,社会法的范围比德国要宽泛。法国一般认为社会法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在日本,社会法的研究和开展有一个演变的过程。对于社会法究竟是一种法律观念,还是根据这种观念制定的法律,都曾经引起过争论。最初,在学者的心目中,社会法一词意味着:修正以个人的绝对所有权和契约自由等为根本原那么的近代资本主义法的新的法学理论;根据这个修正理论而制定的法律,不属于私法、公法等任何一个旧的法律部门,而成了新的、第三个法律领域。劳动法是其中的典型并得到了开展。随着日本进入战时体制,社会化思想迅速衰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法在日本重新得到开展,现在,社会法一词,通常被学者非常实际地肯
7、定为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总称,或者指社会保险及有关社会事业的法。(注:参见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国外法学知识译丛。法学总论,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第41页。) 在英美国家,社会法通常作较为广义的理解。在英国,社会立法被解释为对具有普遍社会意义的立法的统称,例如涉及教育、居住、租金的控制、健康福利设施、抚恤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工厂法属于社会立法。(注:参见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833页。)美国学者海伦。克拉克在其所著的sociallegislation一书中对社会法的定义为许多学者所引用,他指出:“我们今天所称之社会法,这一名词的第一次被使用是与俾斯
8、麦的奉献有关,他在1880年代曾立法规定社会保障,以防疾病、灾害、残废、老年等意外事故。其立法意义一是为了保护在特别风险下的人群的利益,另一方面是为了群众的利益,我们今天使用这一名词必须包括这两方面的意义。(注:heleni.clarke:sociallegislation,(1940),p117.)海伦。克拉克实际上也是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论述社会法。就狭义而言,社会法旨在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是为保护经济弱者而制定的各种社会平安立法,如工业革命以前的济贫法,工业革命以后的工会法、工厂法、社会救济法、社会保险法等;就广义而言,除着眼于解决社会问题外,还在于预防社会问题,凡以改善群众生活状况、促
9、进社会一般福利而制定的有关法律,都属社会立法范畴。 我国长期以来,对社会主义法的性质的认识,除了强调法的国家意志性、强制性、标准性、概括性外,还特别强调法的阶级性,相对而言技术性的标准考虑得少一些,并一直以来否认社会主义法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我们不成认任何私的东西 ,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注。列宁文稿第四卷,第222页。)因此,我们没有公法和私法的区别,也没有关于社会法的明确提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出现了空前的繁荣,在理论研究上开始突破各种界限,以公法和私法作为法学分类方法又开始为人们所提及,并开始提出建立社会法
10、的设想。如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 发表的研究报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和对策建议中,就提出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主要由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三大局部构成。就社会法的研究,许多学者已经明确将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在内的法律部门定位于社会法。2022年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李鹏委员长在其工作报告中,提出了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关于法律部门,法学界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常委会根据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初步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关于什么是社会法,李鹏委员长的报告
11、将其界定为“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官方文件上明确提出了社会法的概念。 社会法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的法学概念,它究竟是一个法律部门,还是一种法律观念,或是一个新的法域。人们的认识有较大分歧。上述官方文件将社会法看作是一个法律部门,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并列,并明确了社会法包括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但如此一来,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成为了社会法的子法,而非独立法律部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又变得模糊和复杂化了。笔者认为,将社会法看作是一个法域更为合理,从社会法产生以来,关于社会法涵盖的内容就未有定论,各国大多将其看作是公法与私法之外的
12、第三法域,这样有助于法学的分类和探求法的开展轨迹。至于社会法应当作狭义的、中义的还是广义的理解,亦即社会法是指社会保障法,抑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还是前两者外还包括环境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笔者认为,前一种理解过于狭窄,无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联系,而后一种理解又过于宽泛,容易模糊社会法和经济法的区别与界限,因此,应当将社会决定位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二、社会保障法是最典型的社会法 社会法概念的出现,与社会经济的开展和法律思想与文化的变化有着密切的联系。法是社会的一局部,不能脱离社会的土壤和环境。法与社会的交融是现代法开展的一个特征,社会法的出现充分印证了这一点。 人类社会的开
13、展演变过程中,市民社会的出现对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变化产生了深刻影响。什么是市民社会。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对市民社会下了这样的定义:市民社会,这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注:黑格尔著,范阳、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74页。)黑格尔所谓市民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等同,“市民社会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现代世界第一次使理念的一切规定各得其所。(注:黑格尔著,范阳、张企泰译: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97页。)在市民社
14、会出现以前,社会经济生活的主体限于国家,不存在独立于国家之外的自主的和自发性的社会主体,表现在法律上就是“诸法合一,国家是法律的制定者和受益者。资本主义制度的产生促进了完全市民社会的出现,其充分改变了国家与私人的关系。私人成为独立的法律关系的主体,而国家从原来的权利主体演变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市民社会对法律的影响表达在私法的出现以及其后的高度兴旺,出现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即所谓二元法律结构。二元法律结构是在自由资本主义开展下形成的。“二元法律结构相对于古罗马的公、私法概念性分类,是结构性的升华,相对于中世纪,是对权力义务一元法律结构的否认,它的实质和功能,在于维护市民权利和限制国家权力
15、.(注:刘楠:论公、私法二元结构与中国市场经济,载民商法论丛,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8页。)二元法律结构中,无论私法还是公法,其目标是为了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而实现这个目标的具体手段是保障权利和限制权力。“二元法律结构表现为保障权利和限制权力的功能,这也是私法与公法区别的价值意义。(注: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第5页。)这种法律结构的背后,充分表达了个人本位的法思想,这种思想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占据了主导地位。 显然,私法的权利(right)和公法的权力(power)是一对矛盾体。公权力的扩张和膨胀是其本性使然,私权利的极度保护同样会危及社会的公共利
16、益。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不可防止地出现。社会法概念的出现,正是在这些矛盾难以协调中提出的。 从市民社会的内在本质分析,市民社会是由独立的个人作为单位所组成的联合体。黑格尔给市民社会总结了两个根本原那么,一是市民社会的个体,是一个以满足自己欲望为目的的自利主义者,他不在乎别人的欲望是否得到满足;二是作为一个联合体,彼此之间必须相互依赖。“利己的目的,就在它的受普遍性制约的实现中建立起在一切方面相互依赖的制度。(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98页。)这种市民社会的特色是,在这个社会中,一切东西,包括劳动力都成为了商品,所有的东西都待价而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成为市场式的关系,人们所争取的是自己的利益,与别人交往的目的是希望通过交换来满足自己的欲望。市民社会的逐利性与寻求社会利益最大化之间的矛盾难以调和。 从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