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x县委、x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假设干意见(县委20x22号文件),制订本实施细那么。 一、科技工程经费安排 1、县级科技工程的经费补助额度为。一般科技工程每项1-3万元,重点科技工程每项4-5万元。 2、市级科技工程的推荐申报。市级科技工程在县科技工程中择优推荐申报。列入市级重点科技工程的,县科技经费再给予每项2-3万元的补助;列入市级一般科技工程和星火工程的,县科技经费再给予每项1万元的补助。 3、省级科技工程的推荐申报。同一承担单位已经承担2项省级科技工程且均未完成的,不再推荐申报省科技方案工程。列入省级科技工程、省级安排工
2、程经费的,县科技经费按本细那么第二条的有关规定给予配套。列入省级火炬工程,县科技经费给予每项4万元的补助;列入省级星火工程,县科技经费给予每项2万元的补助;列入省级新产品方案,通过鉴定或验收并投入批量生产的,县科技经费给予每项2万元的补助。 4、国家级科技工程的推荐申报。同一承担单位已经承担2项国家级科技工程且均未完成的,不再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工程。列入国家级科技工程、国家级安排工程经费的,县科技经费按本细那么第二条的有关规定给予配套。列入国家级火炬工程,县科技经费给予每项6万元的补助;列入国家级星火工程,县科技经费给予每项4万元的补助;列入国家新产品方案的,县科技经费给予每项4万元的补助。
3、5、通过省级、市级、县级科技部门组织的鉴定、评审或验收的科技工程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0.5万元的奖励。同一工程不重复奖励。 6、享受以上科技工程经费补助或奖励的对象均指工程第一承担单位。 二、上级科技经费的配套 列入省级以上科技工程,上级科技部门安排工程经费的,县科技经费给予配套。 1、配套条件。享受配套的工程必须是省级以上(含省级)有科技经费资助的工程,享受配套的单位必须是工程的第一承担单位。 2、配套标准。列入省级、国家级创新基金工程和农业成果转化工程,按50%-20230%的比例给予配套(省级工程最高不超过30万元,国家级工程最高不超过50万元),列入省级、国家级其他科技工程且上级科
4、技部门要求配套经费的,按30%-50%的比例给予配套(省级工程最高不超过30万元,国家级工程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享受资金配套的工程,工程研究内容涵盖前两年度内该承担单位列入县、市级科技工程的主要研究内容的,相应的县、市级科技工程的工程经费视同配套经费。 4、对上级科技工程的补助经费和对上级科技经费的配套经费使用和管理按照各级科技部门对科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实施和管理。 三、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1、经各级科技部门批准组建的市级以上(含市级)企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企业研发中心和区域创新效劳中心,经组织检查认为运行正常的,给予国家级2023万元、省级5万元
5、、市级3万元的奖励。 2、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机构,从事本县特色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经组织检查认为运行正常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科技合作 企业参加由县科技局组织的重要科技合作交流活动并与合作方签订科技合作协议的,给予每项1-3万元的科技合作补助,同一工程靠高享受: 1、科技合作活动地点在省内的,给予每项1万元的补助。 2、科技合作活动地点在省外的,给予每项2万元的补助。 3、科技合作活动地点在国外的,给予每项3万元的补助。 五、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展 1、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业科技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2023万元、5万元。鼓励引进县外高新
6、技术企业来x投资创业。从县外新引进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业科技企业在我县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化经营的,经县科技局审核,视同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 2、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奖励2023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 3、企业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经各级科技部门认定后,分别给予国家级2023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1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引进高新技术产品来x实施产业化。从县外引进两年内认定的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在我县实施产业化,已投入批量生产的,视同本县企业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给予奖励。 4、对经科技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23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六、其他事项 1、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等各类科技企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中择优推荐申报。同一类型的科技企业,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的奖励标准靠高执行,不重复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业科技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和农业科技企业研发中心不重复奖励。 2、专利补助奖励方法、县科技方案工程及经费管理方法、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选奖励方法另行制定。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