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经营协议范本2篇合作经营协议范本篇一甲方: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共同合作投资经营商铺做安防项目,经友好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书。第一章合作项目第一条:1、双方拟共同投资经营的项目为位于电脑城,并挂靠甲方的名义,甲方无偿提供商铺内一切货源和安防配套经营2、合作本项目内容为:乙方同意共同出资购买电脑城商铺,并装修,同时按照双方确定的安防材料设备的标准及规模进行装修4、本合作项目期限为某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第二章出资及盈亏分担第二条:乙方确认本项目的第一期投资为万元,甲方负责商店的进货和管理和技术。第三条:合作经营的利润分配方式为:甲、乙双方各占商铺内
2、%的纯利润享有合作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如在合作经营中,合作经营产生借款,合作经营的利润应先偿还借款;利润三个月分配一次,但须在利润中扣除%作为合作项目的后续发展基金合作经营的亏损分担方式为:乙方前期需要承担第一期投资的%亏损!若超过%则以双方各承担一半分担合作经营所造成的亏损。第三章项目经营管理第四条:项目经营的组织架构1、管委会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是项目经营管理的比较高权利机构,参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行使职权。2、商店管理由甲方担任负责合作经营的日常事宜,会计由乙方推荐担任,所有合作资金须全部划入店铺资金。有关财务制度,经管委会订立后实施执行。3、其他管理人员的由甲、乙双方
3、共同商定委派或向社会招聘来确定。第五条:商铺经营的具体经营模式、商铺管理及业务规章及制度由甲乙双方共同制订,甲乙双方应仔细、全面遵守。第六条:每一个月甲乙双方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商铺的经营情况,包括生产、财务等情况,并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制订的相应方案、协议对全体合作人具有约束力;特殊情况,经双方合作人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第七条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商铺和有损甲乙双方的经营的活动,商铺经营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1、投资规模或更改投资方案2、对外订立合同3、转让或出租项目经营的财产4、项目经营投资及费用超过万元支出5、处分其他财产权利或以商铺经营的财产为其它人提供担保合作人未经合作人同意,
4、行使上述行为,造成其他合作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合作经营的内部管理事宜如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规章制度、对合作人管理工作的撤消等须影响合作经营的重大事宜经管委会双方同意通过。第九条合作人转让其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作人同意,转让时,其他合作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按合作人对待。第四章合作经营的加入及退出第十条新合作人加入合作经营时,应当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作协议书。第十一条加入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经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合作人如退出经营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合作人并经全体
5、合作人一致同意后,合作人可以退出合作经营。合作经营协议范本篇二合同编号:甲方: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乙方:国籍: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第一条总则甲乙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双方经充分协商约定如下条款,以便信守:中国共产党公司和国(或地区)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
6、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第二条合作各方本合同的各方为:1.中国共产党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在中国共产党省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省市区路号。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2.国(或地区)公司(以下简称外方)在国(或地区)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第三条合作企业名称和地址1.合作企业的中文名称为。2.外文名称为。3.合作企业的法定地址为省市区路号。4.合作企业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合作企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共和国法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第五条合作企业的经营宗旨合作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
7、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发展新产品,并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合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第六条合作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作企业生产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产品;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研究和发展新产品。(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第七条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如下:1.合作企业投产后的生产能力为;2.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增加到年产,产品品种将发展(注:要根据具体情况写)第八条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1.合作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年,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该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2.合作企业期限届满,合作各方协商同意要
8、求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的180天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说明原合作企业合同执行情况,延长合作期限的原因,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就延长的期限内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所达成的协议。3.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天起计算。4.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是,外方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第九条注册资本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大写:元),中方出资%计(大写:元)、外方各出资%计(大写:元),双方将按上述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
9、担亏损和风险。第十条出资1.除合作企业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责任。2.合作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3.合作企业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4.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5.中方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6.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方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
10、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7.合作各方没有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审查批准机关应当撤销合作企业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8.未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一方,应当向已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9.合作各方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后,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由合作企业据以发给合作各方出资证明书。第十一条双方分别提供的合作条件如下:1.中方:提供总面积为平方米
11、的土地使用权,负责征用土地费和缴纳土地使用费。(注:土地开发费的负担方法,根据双方约定写)其中:厂房(上盖)面积平方米;商场(上盖)面积平方米;维修部(上盖)面积平方米。2.外方:投资总额为元,其中:现金元;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元;工业产权元;其他元。中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天内办完征拨手续,交付合作企业使用;厂房和商场(上盖)应在合同批准之日起天内交付合作企业装修;维修部(上盖)的交付时间,由合作企业董事会另行决定。外方提供的现金投资分两期汇入合作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内。第一期应汇入元,须在合同批准之日起天内汇出,作为首期生产、生活设施的建筑费和流动资金等;第二期必须汇足投
12、资总额减去第一期汇出后的差额,汇出的时间为,用途由公司董事会商定。外方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必须符合合作企业的生产需要,并在厂房装修完工前天内运至中国港口。(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计,应将资本全部缴清的期限为:注册资本万美元以下的为一年内;注册资本51-万美元的为一年半内;注册资本为101一万美元的为二年内;注册资本301-1万美元的为三年内;注册资本超过1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由外商投资审批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定。其中首期应在合作企业注册登记后三个月内投入,并应投入注册资本的%以上;如一次缴清注册资本,应在六个月内缴清。)第十二条合作期内合作各方均不得以任何名
13、义和方式抽回注册资本或所提供的合作条件。合作各方用作合作条件的借款及其担保,由各方自行解决。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者的合作条件,对该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权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第十三条合作企业一方如需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一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生效,合作企业一方向第三者抵押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须经董事会同意。合作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时,在同等条件下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作一方向非合作方转让权利、义务的条件,不得比向合作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转让无效。第十四条中方应负责完成的
14、事项:1.办理为设立合作企业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2.依照本合同规定,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3.协助办理外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物资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内的运输;4.协助合作企业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品、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5.协助合作企业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6.协助合作企业对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7.协助合作企业在当地招聘中国的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其他人员;8.协助合作企业为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手续等;9.办理合作企业委托的其他事宜。第十五条外方应负责完成的事项:1.依照本合
15、同的规定,提供现金、机器设备、工业产权并负责将其作为出资的机械设备等运至中国港口;2.办理合作企业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的机器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3.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产的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4.培训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5.如外方同时是技术转让方,则应负责合作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设计能力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第十六条材料1.合作企业按照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规模,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2.合作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简称“物资”)。3.外方作为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合作企业用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生产、经营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流转税。上述免税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国内销售的,应当依法纳税或者补税。4.合作企业不得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出口产品,不得以高于国际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进口物资。合作企业从国际市场购买的设备等,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提交中国商品检验机构检验认证。第十七条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