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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税收起征点调研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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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税收起征点调研思考 教育费附加的优惠。但现行起征点政策仍有不合理、不完善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现行起征点的影响 1、起征点对达起征点户和未达起征点户的税负影响。不管是增值税的起征点,还是营业税的起征点,只要到达起征点以上,就要全额依率计征,起征点以下的就不征税。这就对起征点上下一定范围内的双定户税负产生很大影响。现行按期纳税的个人纳税人起征点的规定是:(1)我省增值税的起征点是月销售额5000元;(2)我省营业税的起征点,月营业额202300元,现在调整为5000元。以下以例子说明起征点对征税户征与不征税的影响: 设某镇有商业双定户甲和乙,甲月含税销售额为5200元,乙月含税销售额为51

2、40元,月含税销售额甲比乙多600元。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甲月不含税销售额为5000元,乙月不含税销售额为4942元。甲户为达起征点户,乙户为未达起征点户,甲户应纳增值税,乙户不纳增值税。甲户应纳税额计算如下(不考虑个人所得税):应纳增值税=50004%=2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05%=2023(元);应纳教育费附加=2003%=6(元)。甲共应纳税为216元,乙应纳税为0,经过征免税后,甲实得月销售额为4984元,乙实得月销售额仍是5140元,乙反比甲多得销售额156元。同理,起征点对营业税个人纳税人也同样存在这样问题。这就是起征点对达起征点户与未达起征户的典型税收影响。

3、2、起征点较低,对到达起征点以上一定幅度内的双定户带征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从2023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600元,(从202223年3月1日起为2022元)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业主或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为1600元。(从202223年3月1日起为2022元)以现行起征点计算分析,与此比较,对起征点以上一定范围内的双定户带征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 例如:某镇双定早餐饮食业户丙月营业额为3000元,到达起征点,应征税,其应纳税额计算为:应纳营业税=30005%=15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505%=7.5(元);应纳教育费附

4、加=1503%=4.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3%(附征率为3%)=90(元)。应纳税费总额为252元。假设早餐饮食业的毛利率为35%(就高不就低),那么他的毛利为202350元,减去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62元,所得等于888元,再减去业主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那么亏损712元。理论上计算其为亏损户,但在税收实践中,由于其是双定户,仍要带征个人所得税90元,这就是明显的税负不公了。 以商业户为例说明,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例如:某镇双定副食商业户丁不含税销售额为5000元,到达起征点,应征税,其应纳税额计算为:应纳增值税=50004%=2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005

5、%=2023(元);应纳教育费附加=2003%=6(元);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1%(附征率为了1%)=50(元)。假设副食商业户的毛利率为20%(就高不就低),那么他的毛利为202300元,减去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6元,所得等于984元,再减去业主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那么亏损616元。理论上计算其为亏损户,但在税收实践,其是双定户,仍要带征个人所得税50元,这也是明显的税负不公了。 3、起征点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未达起征点户难认定。从理论上讲,未达起征点户似乎很容易认定。实际上,由于起征点定得较低,有些行业的未达起征点户难认定。乡镇集镇上的普通理发户、普通照相户、医疗户等的未达起征

6、点户比较容易认定,而早餐店的未达起征点户很难认定了,因为不仅要考虑其月营业额的多少,还要考虑到税负的轻重,征收难度的大小。早餐店至少要有2人以上的从业人员,一般以夫妻居多,凌晨 三、四点就开始准备早餐了,赚确实实是辛苦钱。假设核定某早餐店户月营业额为3000元,那么其月应纳地方各税费为252元,按35%的毛利率计算,毛利才202350元,减去地方各税费252元后毛所得798元,按二人平摊,每人每月毛所得才399元。如再减业主和从业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1600元和1600元,税后所得那么亏损2402元。这显然有违税收公平原那么。虽然乡镇集镇上的早餐店月营业额根本上超过3000元,但在实际中却把它们

7、认定为未达起征点户。 (2)、 第二篇。对调整起征点个体税收征管的思考为扩大内需,增加居民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开展,我区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三个部门于202223年12月16日第二次联合下发桂财税20222395号文件“关于重新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并自202223年1月1日起认真贯彻执行。对此,如何执行得好,既能扶持照顾低收入低阶层,又能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标准纳税秩序,公 平税负,促进竞争,推动保持经济社会稳定快速开展。反之,如果对此处理不好,就会造成大量税收流失,出现纳税不公,挫伤纳税人的积极性,严重影响依法治税的开展。如何应对,很值得我们深思。本文试就广西XX县

8、区的实际情况,浅谈一些完善起征点调整后个体税收征管的设想。 一、目前XX县区个体税收征管现状 XX县区地处桂南地区,共有130多万人口,辖管18个镇,经济较为兴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近年来,全县个体工商业户开展很快。从目前国税口个体“双定户征管情况调查来看,到202223年底止,全县征收增值税总户数为3637户,货物月销售额2022元以上的户数有2924户,其中5000元以上的202359户,平均户年纳税额为2221元;加工、劳务月销售额1500元以上的户数有713户,其中3000元以上的户数有288户,平均户年纳税额为2892元。分别占征收总户数80.40%、29.12%、19.60%、7.

9、94%。在重新调整起征点前,每月征收税额71.33万元,重新调整起征点后,每月征收税额35.83万元,较调整前减少税收收入35.5万元。按此计算,全县202223年个体“双定户免税户增加2390户,增值税将减收入约500万元。 毋言须讳,重新调整增值税起征点,是国家实施税收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既扩大内需,利国惠民,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和效劳全面建设和谐社会起到推动作用,更充分表达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在税收政策上的关心和扶持。但是,由于重新调整对个体户税收起征点后,目前正是这项政策与其他配套政策以及税务机构深化改革的时期,税源的流动性和隐蔽性越来越凸显,难免出现税源在一定

10、程度上的流失,税源流失的表现形式和原因有所不同,税源流动性和可变性也随之大大增强。就XX县区而言,实际工作中主要表现形式有: (1)起征点的不确定性。按照我区现行对个体工商户征收增值税规定是: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按统一征收率3%计算,增值税纳税最低定额分别为:150元/月、90元/月、6元/次(日)。 由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的灵活性和市场剧烈竞争的冲击,生产经营状况往往发生较大的变化,税务机关对起征点就会难以真实确定,势必出现两个极端:对诚信纳税户的调整无言是加重了负担,挫伤了自觉纳税的积极

11、性;对不诚信纳税户却提供“保护伞和“赖账空间。 (2)政策的偏向性。起征点重新调整后的税收政策对个体纳税人的思想、行为选择具有直接的支配、影响作用,带有偏向性,与增值税普遍征收的原那么大相径庭。一般地说,税收法律以其具有强制性的力量要求纳税人按政策所规定的方式选择纳税行为。如果政策出现不公或者缺陷、漏洞,出现偏向性,那么,在利益的驱动下,纳税人可能不由自主地选择偷逃税行为。 (3)管理的失控性。由于各地税务机关管理上宽、严不一,管理员水平参差不齐,从而造成的税收流失,大量存在漏征漏管户就是管理性失控的突出表现。目前,有相当局部的纳税人只领取了营业执照,却不办理税务登记,当然更谈不上依法纳税了。

12、有的纳税人即使办理了税务登记,但却不能自觉如实申报纳税。 (4)机制的缺陷性。本来税收征、管、查是一条管理“链的,由于各“链的环节职责不到位甚至脱节,加之部门之间缺乏相互配合、协调而引起了机制缺陷。较为突出的是增值税法制建设的软化和不标准而导致个体税收流失较为严重,特别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保全措施等方面往往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得到有关部门特别是司法部门的配合等。真正是处在无可奈可、花落去的境地。 (5)信息的失真性。目前,普遍存在个体纳税户申报所反映的生产经营状况不真实问题,隐匿收入、少报收入,提供假数据信息,千方百计不达起征点的比比皆是。正常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无法掌握个体户经营情况,因受法律赋予

13、的权力制约,只能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税源信息征税,由其申报多少就纳多少,必然会造成纳税行为的不真实性。因为,税务机关目前的征管手段确实难于准确掌握个体纳税户提供的真实税源信息,致使税源在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环节中被转移或隐匿,形成了“合理的躲避现象。 重新调整对个体户税收起征点后,造成政策偏向、征管失控、税源流失,既有 客观的因素,也有主观的因素,既有税收征管不力、执法不到位的问题,也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思想根源。如果任之下去,不加以遏制,势必导致税收大量流失和蔓延趋势。该享受到这项政策优惠的个体业户,没有得到优惠,该依法纳税的个体业户,没有依法纳税。总之,这项涉及全社会政策性强的税收工作,关

14、系到经济、政治和社会稳定等领域,事关大局,切莫掉以轻心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二、需要着力处理好的几个主要关系 重新调整个体户增值税起征点后,必须着力解决当前税收征管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处理好征管中的几个主要关系: (一)正确处理改革与稳定的关系。要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积极稳妥地推进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新政策实施。重新调整增值税起征点,是进一步深化国税机关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既要朝着这一根本目标积极迈进,又要考虑现实已经取得的成果,在稳固的根底上逐步完善,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坚持面向未来,积极支持改革的原那么,又要坚持立足现实、稳定开展的原那么。调整增值税起征点是一

15、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对外涉及千家万户的广阔纳税人,对内事关所有的税务人员,应当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稳定,不能出乱子,征管工作应当渐序渐进,不搞“一刀切,不断稳固、完善和提高,要敢于面对现实存在的问题,又要积极想方法加以克服,面向未来,开拓创新,使这项新政策具有前瞻性。 (二)正确处理管户与管事、管税的关系。特别是强化税源监控作用,要强化事前管理,化被动收税为主动管税,使税务人员自觉加强对个体纳税户纳税情况的跟踪,及时了解个体户生产经营变动情况和纳税情况,经常性针对个体纳税户出现异常情况开展整治活动。对确实到达起征点的,要及时恢复征税,纳入正常管理,对不达起征点的,要及时作出豁免措施,保证政策执行的严肃性,预防个体纳税户钻空子“合理避税。具体解决方法可通过在征收、管理、稽查系列内部增加“户管职责,也可按地域对纳税户进行管理和检查,把管事与管户有机结合起来。同时,通过采取分类管理、划片巡查,加强对纳税人的户籍管理,不管是否到达起征点,凡属于增值税管理的纳税人,一律纳入计算机监管,实行“免税不免管理方法。税源的控管与日常稽查既要注意信息的衔接,也要加大查处力度,发挥制约机制,分工制衡的作用。 (三)正确处理分工与协作的关系。要合理分工,加强协作,克服乐苦不均的现象。目前,征管仍然存在扯皮推诿现象,所以在征管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现代管理学的根本原理,合理配置人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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