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水利系统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标准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水利部和流域机构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规定、方法,结合区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区水利局是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续建、扩建和维修加固的小二型水库、塘坝、大口井、河道治理、供水、水土保持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方法试行?规定执行;中央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水利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2、严格按水利根本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协调、效劳。 第二章建设程序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分为:立项准备、项目立项、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招投标、开工许可、建设实施、工程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等阶段。 第七条立项准备 立项准备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的编制和审查。 1.文件编制单位的选择 1拟列入区级及以上政府财力投资方案、市级及以上财力补助的项目,由区水利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2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投资,以及拟列入区级财力补助的项目,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2.文件编制要求 1项目建议书按照?水
3、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3初步设计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编制。 4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可以合并编制的项目包括: 工程估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 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投资,工程估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 拟列入区级财力补助,工程估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 5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编制,初步设计应单独编制的项目包括: 拟列入区级及以上政府财力投资方案的项目; 拟列入市级及以上财力补助的项目;
4、工程估算造价在200万元以上,2023万元以下含2023万元的项目。 6对工程估算造价在2023万元以上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均单独编制。 7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区水利局初步审查;初步设计文件须经区水利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通过前方可进入项目立项。 第八条项目立项 在完成项目立项相关准备工作后,应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项目立项。 1.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投资,以及拟列入区级财力补助的项目,由区水利局审批立项。 2.列入区政府财力投资方案的项目,由区开展和改革局审批立项。 3.列入市级及以上政府财力投资方案、补助的项目,经区发改、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
5、发改、水利部门审批立项。 第九条施工图设计与审查 1.项目法人按照项目立项批复意见,组织施工图设计。 2.对列入区级及以上政府财力投资方案、市级及以上财力补助的项目,水库、塘坝、供水设施等项目,或工程预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河道治理工程,以及其他须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应进行施工图审查。 3.项目法人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并将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专家组的审查意见和修改完善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条招投标 1.政府财力投资占主导地位水利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阶段招投标按以下要求执行。 1应进入有形市场招标投标的项目包括: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项
6、目的监理、施工;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土石方、桩根底等专业工程项目的监理、施工; 使用市级及以上资金工程项目的监理、施工; 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 2所有区政府财力投资占主导地位水利工程的招标应以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范围低价中标的方式进行;有市级及以上建设资金的项目,执行市水利局有关规定。 3对有政府财力,估算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水利工程项目,要求建设单位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定施工队伍,施工队伍要求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2.抢险救灾、以工代赈等特殊工程的招投标依照国家相关
7、规定执行。 3.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投资工程的招投标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4.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应具备相应的水利专业资质,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范围内同时承当全部设计、施工、监理或同时承当施工、监理作业。 5.区水利局对招投标全过程监督,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招标申请,并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报区水利局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前方可对外发布;严禁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擅自提高招标要求。 6.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与中标单位签定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副本和招投标情况总结资料报区水利局备案。 第十一条开工许可 项目法人在开工前,应在主体工程具备
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明确的条件后,向区水利局提出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批准前方能正式开工。 1.项目法人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区政府或水利局予以确认。 2.项目法人将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施工、项目划分等文件报区水利局备案,并向区水利局提出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区水利局审查后对项目划分和开工报告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建设实施 1.区水利局依法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 2.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实施者,按项目的建设规模、投资总额、质量安全实行全过程管理,保证建设目标的实现,对国家或投资各方负责。 项目法人要充分发挥建设管理的主导作用,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依法授权工程监理,使
9、之能依法行使监理职能。 3.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根据所承当的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对项目建设工期、质量、投资实施优化管理。 4.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标准要求履行施工合同,负责项目的工程建设,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三条工程验收 工程实施阶段结束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工程验收。 1.验收标准: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或政府财力投资的项目,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下的
10、项目,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 2.验收主体和责任:项目法人主持完成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区水利局主持完成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 3.工程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标准性检查。 4.工程档案资料整理跟随工程进度同步进行,数据真实,签证齐全。 5.涉及到水库、塘坝、重点堤防的工程,应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6.项目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应按?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方法?的要求,报区审计局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十四条资产移交 项目竣工验收后
11、,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国资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并向项目运行管理单位移交。 第十五条后评价 1.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影响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经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2.项目后评价一般按三个层次组织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方案部门或主要投资方的评价。 第三章建设监理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建设监理制。要全面实行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逐
12、步实行设计阶段和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实现全过程监理。凡工程估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施工阶段应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按批准的资格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揽相应工程的建设监理任务。严格禁止监理单位无资格等级和超越资格等级规定承当建设监理任务,禁止监理单位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工程师应持证上岗,监理人员上岗应经过岗前培训。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要根据工程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程建设监理细那么,使监理工作有章可循。应根据所承当的监理任务,向施工现场派驻身体健康、专业对口,并具备监理资格,能够胜任实际工作、足够的监理人员。 监理人员应
13、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对工程进行全过程控制,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予签证,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项目的检测试验力量,对大型项目要设立相应的监理试验室。工地试验室所做的试验项目应经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技术部门认可。 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区水利局受市水利局质量与安全监督站委托,对本区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行使监督管理职能,代表政府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强制监督,质量与安全监督贯穿整个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区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法人负责、企业保证、监理控制、政府监督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14、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安全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对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各参建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在工程开工前与区水利局签订安全责任书。实行安全生产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安排专职安全员负责工程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各司其职,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关。假设出现质量、安全问题,视情节依法处理;假设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除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外,对负有责任的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三年内禁止进入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 第五章工程档案 第二十五条水利建设工程档案管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根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凡在区内进行的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均应在竣工验收前完成资料整编;在工程移交前,完成归档工作,一式三份分别提交区水利局、区档案馆和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存档。 第六章建设市场管理 第二十七条区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实行准入和备案制度。 1.在区从事水利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工程咨询、招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