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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村社会治理中的村规民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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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农村社会治理中的村规民约 引言 在我国广袤的乡村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管理制度村规民约。村规民约是村民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政策,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共同商议制定的,并要求全体村民共同遵守的行为标准。其内容主要涉及到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治安管理、村风民俗、邻里关系等各个方面。村规民约在我国历史开展的进程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即使在今天仍然是治理乡村社会,标准村民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的一个重要因素。 村规民约并不是现代政治文明开展的产物,相反村规民约的产生有着悠久的历史。从古至今,村规民约作为历代统治者维护其统治的工具,经历了从萌芽到辉煌鼎盛期。村规民约作为我国历史上政治文

2、明制度开展的重要成果,直到现在仍然对促进现代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开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村规民约的起源 谈到村规民约的起源,我们就需要翻开中国传统文化的厚重历史,从悠久的历史长河中去寻觅村规民约的身影。早在我国的封建社会时期,随着社会的逐步开展,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同姓聚居地逐渐的开展为异姓杂居的各个不同村落。此时,家天下的家族法规已经不能满足统治和生活的需要。而我们所探讨的村规民约就是在此时逐渐萌芽发迹的。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逐渐提高,异姓杂居混居的产生和范围的扩大,村民之间的人际关系、社会关系也开始变得复杂化和多样化,简易的家族标准已经无法合理的协调各个异姓家族之间的纷争,在客观上那么需要一种超

3、越同姓标准的普遍的社会标准来协调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根据相关的历史文献记载,里面有足够的信息使得人们相信历史上最早出现的村规民约是出自范仲淹之手。因为根据宋史o范仲淹传中的历史记载,当时范仲淹当时曾经为羌人立过条约。该条约的内容涉及到了刑事、民事、军事等多个方面,而且该条约既非国家立法,又非经过民意商讨而出的民间法。但是该条约却受到羌人的普遍重视和尊重。因此现在学界多半认为,宋史o范仲淹传中记载的由范仲淹所立的条约从一定程度上说宣告了成文的村规民约的出现。 二、村规民约的开展 由于儒学、理学受到统治者的推崇和重视,明清时期的村规民约得到了很快地开展,到达了辉煌鼎盛。明末清初开始发迹的讲乡约运动

4、之后,清朝中期村规民约的开展和适用范围越来越广,相比于以前,此时的村规民约也更为标准具体,涉及村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到了清朝后期,村规民约已经可以当做某种制度标准使用,例如在坊间禁赌禁娼之类的,起到教导、制约两种作用。此时,村规民约不仅能够标准村民的行为,更能够促进中央到地方的农业、商业以及各行业的综合稳定开展。 根据历史的记载,在民国时期的初期阶段,最早在实践中实施地方自治方式的是军阀阎锡山。他的观点认为治国的根本在于治村,因为一村不治那么无法治天下。而具体到治村的方式,他支持践行村自治制度。早在民国初年,军阀阎锡山就开始在山西进行了大范围的试点工作。阎锡山将村自治工作细化,制定了一系列的村

5、规、禁约,并且在他明确的划定了村与村之间的接线,并且建立了村民会议、村民保卫团等等的制度。阎锡山的做法使得乡村的秩序得到了标准,乡村的自治制度得到了很大程度上的完善。学者梁漱溟也通过做出中国和外国社会结构的差异比拟等理论分析,提出了“乡治理论。当时的“乡治理论为村规民约的进一步完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 新中国的成立使我国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开始走向社会主义,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而此时传统村规民约逐渐丧失了在农村地区的作用。国家的权力深入到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在这种情况下,村规民约已经开始被无视,取而代之的是人民公社等社会组织。实行改革开放后,国家的权力开始收缩,村民恢复了“自由之身,

6、却导致了农村地区出现了“法律的真空,治安、管理、纠纷等问题层出不穷,农村地区的开展陷入了混乱状态。为此,村民开始自发的探索创立,制定出实行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的村规民约,而在其后被国家发现并得到认可和推广后,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治的一种手段始得到恢复和展。 在1987年期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这预示着我国的村民自治取得了较为标准的成效。这一时期的村规民约大都是自发制定出来的,其内容形式和传统的村规民约相比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也可以说的上是对传统村规民约的一种继承。 综上所述,村规民约是由北宋起源,后于明清时期得以推行和开展,至于明朝中后期

7、时,村规民约制度得以成熟,开展至民国初期,该制度一度盛行。新中国成立后,村规民约曾一度消失殆尽,改革开放后才开始以一种新的理念出现。1987年试行法的通过,标志着以村委会选举为中心的村民自治在国家法律制度上正式确立。 三、村规民约的影响 一村规民约能够维护农村秩序 不管是相规、相劝、相交、相恤的传统村规民约,还是追求民主自治的近现代村规民约,它们都是为了维护农村的日常生活秩序、促进乡村社会的稳定开展而存在的。首先,村规民约能够有效的化解村民之间的矛盾和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有序的开展。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加深,城乡之间差距日益扩大,贫富差距愈创造显等等,这些都不同程度上导致了社会不安定因素的

8、出现,尤其是在牵扯到利益之争的时候,人们之间的矛盾往往会显得尤为剧烈。此时,基层组织制定的村民村规就能够起到调解争端,平息矛盾,最终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的作用。 其次,村规民约能够有效的节约社会管理本钱和资源,维护乡村社会的日常秩序。我国幅员辽阔,如果国家将社会上的方方面面都纳入到统一的法律规制当中,那么势必会增加国家的负担,不利于村民自治的实现,而村规民约恰好可以弥补国家的这一缺乏。村规民约是村民在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下共同商议制定出来的,为的是解决村民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内容不固定,有较大的灵活性,使村委会及其相关基层组织开展工作有章可依,使村民在进行日常生产生活时有章可循,从而使

9、得乡村社会能够在有序的环境下得到稳定开展。 二村规民约使文化得到传承 村规民约作为继承和开展乡村传统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其作用不容无视。受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乡村社会产生了家族家庭等一些特有的乡土文化。同时,村规民约与不同农村地区形成的特有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等文化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从古至今,村规民约这种文化模式在乡村社会中有着非常高的地位,其作用已经深入人心,它通过标准人们的日常行为,主导着人们的思想价值观念,从而对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在内的社会各个方面都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三村规民约能够引导约束村民的行为 村规民约对村民个体的行为是超过了一般道德标准的,甚至是比道德标准更具有约束

10、性。因为道德代表的是一种公平正义,如果违反了道德标准就会受到舆论和良心的双重谴责,而作为一种契约形式的村规民约所代表的是一种法律,表达出了一定的强制力,如果违反法律会被追究法律责任,遭到法律制裁。 四村规民约能够对国家立法提供补充 我国目前的法律众多,立法更多的是偏向从原那么性的方面进行标准和制定,而在具体如何执行方面还存在着比拟大的制定和标准空间。在农村地区,国家法作为“外来法,村民对其的认知度并不高,甚至在有些地区还有抵触情绪,再加上在具体的执行上并没有做出规定,这就导致国家法标准和调整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随着村民自治的实行,村民在制定、遵守村规民约的过程中潜移默化的受到了民主、法律知识

11、的培养,法律意识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要想在农村地区普及国家法,我们应该要从村民的生产和生活习惯上出发来进行普法教育,同时,将一些与村民息息相关的法律合理的载入村规民约当中,通过这种方法让村民了解法律,认识法律,从而弥补国家法在农村地区标准和调整的局限,更好的解决在农村地区出现的实际问题。 四、村规民约的效果 村规民约从价值取向上来说是注重村落秩序,偏向与对农村现有结构和控制模式的维持和维护,对村民那么更多地强调义务和责任。它要求村民以公共利益为中心并适当克制个人利益和个体需求,在有些时候甚至要求个体利益做出自我牺牲,表现出明显的责任和义务倾向性。当然,村规民约不仅能够对村民构成约束力,同样能够

12、促进村民的和谐相处,甚至能够对一个村的经济开展起到促进作用。 在制定村规民约的过程中,村干部应当充分的调动广阔村民们参与到村务日常工作中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样才能使村民制定村规民约得到最广泛村民的支持和认可,才能使得国家授权实施自治权能够合法、合理的在最大限度内得以实现,才能在根本上保证村民的合法利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保证更好的去推动农村社会又好又快有序的开展,相信,这样我们就会离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目标越来越近。 第二篇:农村村规民约2023农村村规民约范文篇一: 为加强新农村建设,实行村民自治,推动男女平等,倡导乡风文明,促进xx村和谐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修订xx村村规民约。

13、村庄事务 第一条村组干部、党员应积极学习、宣传、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廉洁自律,带头履行村规民约。村两委处理村内事务要公平、公正、公开,保障村民权益,为村民效劳,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条全体村民遵纪守法,老实守信,自觉遵守村规民约,积极参与村内各项集体活动。反对邪教,抵抗黄、赌、毒。 第三条凡村内大事要事,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通过,由村两委负责实施,监委会监督落实。 第四条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公开上栏。组帐村管,村帐由监委会审核、签字、盖章后交镇三资中心审理监管;杜绝挪用公款、白条顶库。 第五条村民事调解组积极调解民间纠纷,努力做到大事不出村,小事不出组。 集体资源

14、 第六条按照国家土地法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审批手续。假设有人擅自占用土地,村民组长应及时上报,由村两委出面制止,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贫困户、低保户的名额,由个人申请,组长及代表评议,报村两委依据相关政策审议,村监委会审核签字后,向全体村民公示,无异议后再上报。 第八条当年1月1日6月30日死亡的村民,享受上半年村民待遇;7月1日12月31日死亡的村民,享受全年村民待遇。1月1日6月30日出生的村民,享受全年村民待遇;7月1日12月31日出生的村民享受下半年村民待遇。村民待遇即村级分配待遇,下同。 第九条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入男女须到达法定婚龄、领有结婚证并将户口迁入者,依照户口迁入时

15、间,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第十条婚出男女如户口仍在本村,但常年不在本村居住者,自婚出之日起继续享受一年村民待遇;一年后无论户口是否迁出,均不再享受村民待遇。 第十一条非农业人口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第十二条人人有责节约水电、保护公共财产与公共设施,损坏者照价赔偿。维护村庄道路,不得破坏公路和私自占用路面。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森林法有关规定,管理我村森林公园。 1保护花草树木,严禁乱砍乱伐。 2严禁带火种进山,在景区附近不准燃烧杂草、燃放鞭炮;上坟烧纸必须在火苗彻底熄灭后才能离开。 3不准在景区放牧,违者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处分。假设造成损失,根据实际损失赔偿。 4严禁捕杀、药杀野生动物。 男女平等 第十四条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在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中,女性比例应到达50%。换届选举中,女性村民代表应到达50%;女性入选村两委、村民组长,及其他村民议事机构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纯女户、有儿有女户婚嫁自由,男到女家、女到男家均可,享受本村村民待遇。对男到女家落户者,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选举村民代表及村组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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