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区炉窑整顿指导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以创立省级环保模范城市为平台,以节能减排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为目的,以开展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方案为指导,对采用落后工艺和设施、高耗能、高污染的碘石窑、石灰窑、顶石窑等土小炉窑进行淘汰取缔,大力降低能源消耗改善县域大气环境质量,优化县域经济开展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整治内容及标准要求 (一)整治内容。县域范围内所有的土法碘石窑、石灰窑、顶石窑。 (二)标准要求。采取有效方法对县域范围内所有的土法碘石窑、石灰窑、顶石窑的炉体进行整体取缔,恢复原状。 三、方法步骤 这次专项行动从2023年8月开始,
2、至2023年9月初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实施方案、宣传发动阶段(2023年8月15-8月20日)。主要是完成调查摸底、制定实施方案、下发关闭取缔通知书和宣传发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要求,此次专项行动采取政府组织,相关乡镇具体实施,有关单位配合的原那么,县环保局要对所有土法碘石窑、石灰窑、顶石窑下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各有关乡镇做好撤除准备和维稳工作等,加强清理整顿的宣传发开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8月20日8月31日)。为淘汰取缔土法碘石窑、石灰窑、顶石窑体及设施的阶段。各乡镇政府要利用挖掘机等工程机械或炸药对各自辖区范围内所有的
3、土法碘石窑、石灰窑、顶石窑的窑体进行整体拆毁或爆破,严防死灰复燃。同时要搞好破坏后的土小炉窑的生态恢复与综合治理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23年9月1日9月5日)。县专项行动领导组责XX县区环保局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的联合执法验收组对综合取缔淘汰工作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土法碘石窑、石灰窑、顶石窑综合整治专项行动领导组,由县政府分管县长任组长,县经信局、监察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安监局、工商局、电力公司、各有关乡镇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负责此次取缔行动的组织、协调、监督。
4、(二)明确职责。各有关乡镇政府是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单位,具体负责辖区内土小炉窑的取缔工作,土法碘石窑、石灰窑、顶石窑属国家命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施。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积极做好整治工作。县经信局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县环保局负责对列入关闭取缔范围的土小炉窑进行统一监督;工商局负责依法注销或撤消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土小企业依法取缔;县监察局负责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方法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公安局负责维护好专项整治行
5、动的治安秩序;国土资源局负责按规定对违法占地的个体私营炉窑进行监管,恢复地貌;安监局负责专项行动的平安取缔工作,严防发生平安事故;供电部门负责停止土小炉窑的电力供应。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圆满完成这次整顿工作。 (三)严格监管。加大对土法碘石窑、石灰窑、顶石窑的监督管理,禁止新上土法碘石窑、石灰窑、顶石窑等淘汰炉窑,任何部门不得为新建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小土炉窑办理相关手续,否那么将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擅自建设的一经发现将由所在乡镇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撤除。 (四)强化宣传。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做好宣传发动、教育疏导工作,讲明利害关系。发动有关单位树立大局观念,积极配合做好整治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做好活动的宣传报道,对非法干扰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行为予以曝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引导、开展碘石、石灰等建材行业的转型升级工作。 由经信局联系相关乡镇政府拿出具体的产业规划指导意见,引导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的新型炉窑,办理有关合法审批手续,促进该行业的整体转型升级,进行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