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校学习纪律规定 一、党校学习纪律规定 第一条:所有学员必须按照学院党校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准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 第二条:所有学员要衣着整齐,佩带校徽; 第三条:课堂上应保持肃静,禁止随意讲话或交谈,禁止大声喧哗,禁止随意走动,上课时应关闭所有通讯工具; 第四条:上课期间要认真听讲,做好课堂笔记,要求字迹清晰,并在课后亲自交团委工作人员; 第五条:课室要保证卫生清洁,严禁乱丢乱扔,严禁在公共课桌椅上乱涂乱画; 第六条:学员要尊敬主讲教师,假设遇到疑难问题需请教老师时,可以借课间和课后的时间向老师请教; 第七条。按照党校要求,认真完成个人的思想汇报,并及时上交。 二、党校学习管理方法 第一条:
2、党校学员必须个人向所在党支部递交入党志愿书,方可根据党校和所在党支部的统一安排参加党校学习; 第二条:党校学习分为集中学习和支部讨论两种,一般开展四次集中学习和两次支部讨论; 第三条:学员必须参加全部课程,假设因公事或生病,需提交请假单并经所在党支部书记签名批准后及时交至院团委办公室,所有假单由团委统一收集上交党校,以便登记核实; 第四条:由学院党委直接负责,党校和团委主要承担学习监督管理任务和日常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学员凡有上课睡觉、讲话等不属于学习范畴的行为,一经查证核实,一律取消学习资格; 第六条:凡无故旷课一次、无故早退一次和无故迟到两次的学员取消学习资格; 第七条:假设有严重扰乱课堂秩序的行为,按照学生管理的规定报送院学生工作处,根据相关条例给予学生纪律处分,详见学生手册; 第八条:凡未交思想汇报的学员取消学习资格; 第九条:党校学习卡由团委组织部负责管理、登记和盖章,假设有遗失,需及时通过所在团总支部向团委报告,经查证属实由团委给予补办; 第十条。本党校学习纪律规定和管理方法由下发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