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安法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平安法(以下简称国家平安法),制定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国家平安机关负责本细那么的实施。公安机关依照国家平安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国家平安工作任务时,适用本细那么有关规定。第三条国家平安法所称的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第四条国家平安法所称的间谍组织代理人,是指受间谍组织或者其成员的指使、委托、资助,进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平安活动的人。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平安部
2、(以下简称国家平安部)确认。第五条国家平安法所称的敌对组织,是指敌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平安的组织。敌对组织由国家平安部或者公安部确认。第六条国家平安法第四条所称资助实施危害国家平安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以下行为: (一)向有危害国家平安行为的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二)向境内组织、个人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平安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第七条国家平安法第四条所称勾结实施危害国家平安的行为,是指境内组织、个人的以下行为: (一)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筹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平安活动的; (二)接受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
3、,进行危害国家平安活动的; (三)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平安活动的。第八条以下行为属于国家平安法第四条所称危害国家平安的其他破坏活动: (一)组织、筹划或者实施危害国家平安的恐怖活动的; (二)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文字或者言论,或者制作、传播音像制品,危害国家平安的; (三)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平安活动的; (四)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平安活动的; (五)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平安的; (六)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平安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平安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第二章国家平安机关在
4、国家平安工作中的职权第九条境外个人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平安活动的,国家平安部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入境。第十条对背叛祖国、危害国家平安的犯罪分子,依据国家平安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平安机关可以通辑、追捕。第十一条国家平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平安工作任务时,对发现身份不明、有危害国家平安行为的嫌疑人员,可以检查其随带物品。第十二条国家平安机关执行国家平安工作紧急任务的车辆,可以配置特别通行标志和警灯、警报器。第十三条依据国家平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平安机关对查验中发现的不符合维护国家平安要求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可以责令有关组织和个人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拒绝或者没有能力进行技术处理的,可以予以封存、扣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十四条国家平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平安工作任务的行为,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国家平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工作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平安部侦察证或者其他相应证件。国家平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平安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平安的义务和权利第十五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平安的教育,发动、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平安行为的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平安机关的协调和指导。 第3页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