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之我见 完善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之我见 自1998年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以来,各级政法委根据指示精神,不断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公正案件、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检查和治理,确保了执法不公、执法不严问题得到及时纠正解决,为推进依法办事,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得到严格实施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践工作中我们发现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缺乏,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为此,我们结合近几年来我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根本情况,就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谈谈进行专题调研。 一、存在的问
2、题和缺乏: 通过对2022年以来执法监督工作根本情况的深入分析,我们认为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和缺乏: 1、执法监督重点不突出,工作不平衡。2022年以来,我们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虽然根据上级部署和要求,开展了“一保两不、“刑罚执行、清理“超期羁押等专项检查工作,但从总体情况来看,开展的重点那么主要集中在大量的接处访和案件协调工作上,而主要的执法指导工作和督办案件工作的那么开展相对较(请登陆政法秘书网)弱,存在等靠应付的现象,导致执法监督工作开展不平衡,范围及深度不够,执法监督的职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2、执法监督缺乏刚性,性质不明。中央和省政法委虽然制定了“宏观抓共性,微观抓典型的根本执
3、法监督工作原那么,明确了行使执法监督职权主要在对政法各部门具体执法活动的指导检查、专项治理和监督上,但执法监督性质不够明确,缺乏刚性,致使操作中容易与专门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的行使相联系,导致出现偏差,从而影响到各自职权的充分、正确行使。如: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时,政法各部门之间难免产生一些争议、分歧甚至冲突,本应主要通过法定程序,采取法律手段,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角度出发来加以解决,而实践中各方往往消极地将其交由政法委来协商解决。这种简单地用政法委执法监督职能来替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做法,不仅使政法委对政法各部门的执法监督工作大量消耗在处理具体案件和事务上,削弱了其指导作用,而且极易造
4、成公、检、法三家“重配合、轻制约的不良倾向。 3、执法监督工作不标准,机制不健全。目前,我们工作中,没有一套完善的监督程序和标准有效的监督措施,导致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在某些环节上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一是监督行使程序不标准。如:在指导工作中,有时采取 或普通信函等不够标准的方式进行。在案件协调工作中,有的以单位党组的名义提请协调,有的以单位执法主体的名义提请协调;研究协调结果有的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达,有的以案件协调审批表的形式下达,还有的用平件的形式下达。二是监督措施不完善,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手段和相应的保障体系,监督难以引起被监督者的足够重视,回应不积极,监督者往往束手无策。三是被监督者与
5、之相应的工作机制不完善,管理松散。绝大局部协调案件是由谁提起、谁落实,各单位没有明确的专门机构对此项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导致责任分散、相互推诿,彼此间工作协调不畅。 二、几点建议: 针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缺乏,我们认为主(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1、进一步明确执法监督的职责,摆正监督的位置。应进一步明确政法委执法监督职权的政治属性。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应主要表达在政治领导上,而不应过多地放在对处理具体案件和法律事务的领导上,应主要通过指导和检查政法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工作方式,来催促政法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并依法独立行使其职权,以防
6、止政法工作背离党的法治轨道。 2、理顺好执法监督和法律监督的关系,强化监督的重点。在明晰职权的根底上,应正确处理好政法委执法监督与专门机关法律监督之间的关系,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执法监督与法律监督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对立是指二者职权属性有差异,各有侧重。“统一是指二者均具有保证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一致性,彼此联系密切。因此,实践中,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应坚持适度原那么,即监督内容应突出重点,在不同时期有相应的侧重,并充分表达其职权的政治属性,防止越权和失职。同时还应坚持间接原那么,即政法委执法监督不宜也无权直接干预专门机关法律监督的具体实施,不能干预具体案件的处理,更
7、不能替代专门的法律监督职能,只能从法律的角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从而进行间接的监督控制。 3、制定完善一个好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的权威。新形势新阶段,树立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权威,全面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必须进一步推进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法律化、标准化、程序化。实际工作中,应从强化监督手段,完善监督程序入手,健全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权威。监督手段和监督程序是监督得以实施的重要条件。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手段,监督将缺乏以引起被监督者的应有尊重,监督者也难免产生懈怠,就难以获得理想的监督效果。因此我们认为,为强化政法委执法监督手段,应采取以下执法监督方式:(1)预
8、警通告。假设发现被监督者有轻微的错误行为,应发出预警通告,提醒其不要再犯类似错误。(2)指导意见书。假设发现被监督者司法工作出现偏差或存在缺乏,应发出指导意见书,要求其限期修正或弥补,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3)纠正通知书。假设发现被监督者有一般违法行为,应及时发出纠正通知书,勒令其立即纠正,并书面报告纠正结果,同时予以通报。(4)建议罢免。假设发现被监督者违法失职不再胜任司法行政职务,应建议人大或党委、政府依法予以罢免。(5)建议党纪处分。假设发现被监督者的行为有违党纪,应建议党纪检查部门给予党纪处分,假设在政法委职权范围内可直接作出纪律处分。(6)实绩考核。要把执法监督职能与部门工作实绩能结
9、合起来,把是否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作为政法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任用的重要内容。此外,还应在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督办等各个方面,分别明确监督关系各方的职权与职责及其行使职权与履行职责的程序要求,以严格标准和约束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相关活动,从而使执法监督工作各个环节做到有章可循、严谨有序。 自1998年中央政法委下发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以来,各级政法委根据指示精神,不断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公正案件、违法行为,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检查和治理,确保了执法不公、执法不严问题得到及时纠正解决,为推进依法办事,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
10、平,确保法律得到严格实施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实践工作中我们发现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缺乏,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为此,我们结合近几年来我委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的根本情况,就如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谈谈进行专题调研。 一、存在的问题和缺乏: 通过对2022年以来执法监督工作根本情况的深入分析,我们认为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和缺乏: 1、执法监督重点不突出,工作不平衡。2022年以来,我们在执法监督工作中,虽然根据上级部署和要求,开展了“一保两不、“刑罚执行、清理“超期羁押等专项检查工作,但从总体情况来看,开展的重点那么主要集中在大量的接处访和案件协调工作上,而主要
11、的执法指导工作和督办案件工作的那么开展相对较弱,存在等靠应付的现象,导致执法监督工作开展不平衡,范围及深度不够,执法监督的职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2、执法监督缺乏刚性,性质不明。中央和省政法委虽然制定了“宏观抓共性,微观抓典型的根本执法监督工作原那么,明确了行使执法监督职权主要在对政法各部门具体执法活动的指导检查、专项治理和监督上,但执法监督性质不够明确,缺乏刚性,致使操作中容易与专门机关法律监督职权的行使相联系,导致出现偏差,从而影响到各自职权的充分、正确行使。如: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时,政法各部门之间难免产生一些争议、分歧甚至冲突,本应主要通过法定程序,采取法律手段,从强化法律监督职
12、能的角度出发来加以解决,而实践中各方往往消极地将其交由政法委来协商解决。这种简单地用政法委执法监督职能来替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做法,不仅使政法委对政法各部门的执法监督工作大量消耗在处理具体案件和事务上,削弱了其指导作用,而且极易造成公、检、法三家“重配合、轻制约的不良倾向。 3、执法监督工作不标准,机制不健全。目前,我们工作中,没有一套完善的监督程序和标准有效的监督措施,导致执法监督工作的开展在某些环节上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一是监督行使程序不标准。如:在指导工作中,有时采取 或普通信函等不够标准的方式进行。在案件协调工作中,有的以单位党组的名义提请协调,有的以单位执法主体的名义提请协
13、调;研究协调结果有的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达,有的以案件协调审批表的形式下达,还有的用平件的形式下达。二是监督措施不完善,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手段和相应的保障体系,监督难以引起被监督者的足够重视,回应不积极,监督者往往束手无策。三是被监督者与之相应的工作机制不完善,管理松散。绝大局部协调案件是由谁提起、谁落实,各单位没有明确的专门机构对此项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导致责任分散、相互推诿,彼此间工作协调不畅。 二、几点建议: 针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缺乏,我们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1、进一步明确执法监督的职责,摆正监督的位置。应进一步明确政法委执法监督职权的政治属性。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应主
14、要表达在政治领导上,而不应过多地放在对处理具体案件和法律事务的领导上,应主要通过指导和检查政法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工作方式,来催促政法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并依法独立行使其职权,以防止政法工作背离党的法治轨道。 2、理顺好执法监督和法律监督的关系,强化监督的重点。在明晰职权的根底上,应正确处理好政法委执法监督与专门机关法律监督之间的关系,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执法监督与法律监督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对立是指二者职权属性有差异,各有侧重。“统一是指二者均具有保证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一致性,彼此联系密切。因此,实践中,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应坚持适度原那么,
15、即监督内容应突出重点,在不同时期有相应的侧重,并充分表达其职权的政治属性,防止越权和失职。同时还应坚持间接原那么,即政法委执法监督不宜也无权直接干预专门机关法律监督的具体实施,不能干预具体案件的处理,更不能替代专门的法律监督职能,只能从法律的角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从而进行间接的监督控制。 3、制定完善一个好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的权威。新形势新阶段,树立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权威,全面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必须进一步推进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的法律化、标准化、程序化。实际工作中,应从强化监督手段,完善监督程序入手,健全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权威。监督手段和监督程序是
16、监督得以实施的重要条件。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手段,监督将缺乏以引起被监督者的应有尊重,监督者也难免产生懈怠,就难以获得理想的监督效果。因此我们认为,为强化政法委执法监督手段,应采取以下执法监督方式:(1)预警通告。假设发现被监督者有轻微的错误行为,应发出预警通告,提醒其不要再犯类似错误。(2)指导意见书。假设发现被监督者司法工作出现偏差或存在缺乏,应发出指导意见书,要求其限期修正或弥补,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3)纠正通知书。假设发现被监督者有一般违法行为,应及时发出纠正通知书,勒令其立即纠正,并书面报告纠正结果,同时予以通报。(4)建议罢免。假设发现被监督者违法失职不再胜任司法行政职务,应建议人大或党委、政府依法予以罢免。(5)建议党纪处分。假设发现被监督者的行为有违党纪,应建议